本自治條例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定制定之。
|
本自治條例所稱償金,係指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必要在公、私有土地下
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支付使用土地之費用。
|
本自治條例所稱補償費,係指下水道機構因勘查、測量、施工或維護下
水道,臨時使用公、私有土地時,對於提供使用土地因而受損害者所支
付費用。
|
償金以埋設物投影面積之一.五倍,按施工當年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
計算,一次發給土地所有人。
前項使用土地面積,投影後寬度未達一公尺者,以一公尺計。
償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償金=埋設物投影面積之 1.5 倍×施工當年土地公告現值×百分之五
|
土地上之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之補償,依嘉義縣興辦公共工程拆遷建
築物補償自治條例及農林作物補償有關規定辦理。
|
補償費以工程使用面積,依實際使用月數,每月按當年期土地公告現值
千分之六計算,不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支付補償費總數最高以該土
地當年期公告現值百分之五為限,使用期間如跨越年度,遇公告現值調
整時,按各年期公告現值及使用月數計算之。
|
下水道機構於施工完成後,需再擴大埋設管渠、其他設備或臨時使用土
地時,僅就其擴大或臨時使用土地部分依第四條至第六條之規定支付償
金或補償費。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