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在營死亡軍人遺族慰問金發放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03日

所有條文

  為加強對本縣死亡軍人遺族之關懷與照顧,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在營死亡軍人,指義務役在營服役期間作戰死亡、因公
  死亡、因病及意外死亡者,其遺族為父母、配偶、子女、配偶以未改嫁
  者為限。
  前項遺族有數人者,其慰問金應平均領受。

  遺族慰問金分:
  一、一次慰問金:於事發後發給,作戰死亡新台幣十六萬元、因公死亡
      新台幣十萬元、因病及意外死亡新台幣四萬元。
  二、三節慰問金:三節為春節、端午節及中秋節。撫卹期間內,每節七
      天前發給,作戰死亡新台幣五萬元、因公死亡新台幣三萬元、因病
      及意外死亡新台幣一萬元。

  前條所稱撫卹期間,作戰死亡二十年、因公死亡十五年、因病及意外死
  亡三年。

  發給遺族慰問金所需經費由嘉義縣政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自治條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