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
照顧費用申請補助事宜,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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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限於經本局轉介安置於與本縣簽訂契約之機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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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應備文件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應備文件:
1.本局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印本乙份。
2.家庭應計算人口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3.低收入戶證明書(非低收入戶請檢附家庭應計算人口之財產、
所得及申請人之稅籍資料)。
4.符合第五、六類慢性化、穩定化轉介對象之精神障礙者需附身
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精神科診斷證明書及精神評估報告各乙份
。
5.已在機構接受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者需檢附機構就養證明書
。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明文件、重病住院證明、兵役證明
、失蹤人口證明、、、、等)。
(二)審核程序:
1.申請案經公所完成初查後送本局複查及審核,並將核定結果函
知公所及安置機構。
2.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以受理申請日(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
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申請書所載申請日)為核定生效日;但檢
具資料不齊全者,以申請人證件備齊日為受理申請日。案主進
住安置機構在核定生效日之後者,自實際進住日起補助日間照
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當月領有各項生活補助(津貼)者,自隔
月起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
3.補助費以月計算,其有不足一個月者,依申請人當月實際接受
服務之日數乘以每月應領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費除以三
十日計算。
4.申請案經核准補助後,每年辦理下年度補助資格之重新調查,
但本局於必要時得隨時派員複查之。
5.受理申請及申覆:比照本縣低收入戶調查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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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已核定補助安置在案者欲轉介安置於其他機構,需檢附身心障礙手冊
或證明正反面影本、就養者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
照顧轉安置申請書至公所申請,經函報本局核准後,始得轉至其他機
構安置且依原核定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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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費之撥付與核銷方式如下:
(一)補助款項由安置機構依核定之補助額度函文檢具收據及經申請人
確認之請款清冊(一式二份),按季(分別於當年度一、四、七
、十月一日至十日之間)向本局請領。
(二)安置機構應主動配合會計年度辦理請款事宜。如逾會計年度,至
款項無法請領,安置機構應自行負擔,不得轉向申請人收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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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重新
審核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額度:
(一)家庭經濟狀況變更。
(二)身心障礙類別、等級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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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及安置機構除有正當理由外應即
主動通知本局停撥補助費用,如有溢領者並應繳回。以詐欺或其他不
當行為申請補助者,本局除不予補助或停止補助外,已補助者追回之
。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一)死亡。
(二)轉至其他機構者。
(三)未實際安置於轉介安置機構接受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者。
(四)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註銷者。
(五)戶籍遷離本縣者。
(六)請假離機構逾一個月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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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未盡事宜,依據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
法、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規釋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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