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模範父親代表選拔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06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本縣模範父親代表選拔確實
    達到公平、八正、公開、客觀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二、(一)必備條件:
          1.凡居住本縣行政區域內滿三年以上者。
          2.親身教養子女,其子女現有正當職業,或艱辛撫育身心障礙
            子女,使其奮鬥有成。
          3.修德守法,實踐倫理孝道,且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4.曾當選為模範父親代表並接受表揚者。
    (二)評審項目:
          1.教養子女,重視親子教育,子女均有正當職業,並有卓越表
            現者。
          2.堅忍刻苦,撫育子女或單親、殘障者子女有成,且對家庭社
            會具有貢獻者。
          3.敦品向善,其言行堪為子女楷模及地方表率者。
          4.孝親睦鄰,熱心公益,家庭生活美滿,為鄰里所推崇者。
          5.關懷社區、愛鄉愛國,對社會具有示範作用且有具體事蹟者
            。
          6.盡忠職守,犧牲奉獻,服務社會國家具有重大貢獻者。

三、選拔程序:
  (一)各鄉(鎮、市)公所應邀請轄內有關機關、學校及團體共同組成
        評選委員黛,就各單位之候選人,分別依照評審標準公正、客觀
        評審。
  (二)鄉(鎮、市)公所模範父親代表之產生,應由各村里辦公處、當
        地機關學校團體負責推薦候選人(以戶籍在各該鄉(鎮、市)者
        為限),每一單位以一人為限,並不得重複。

四、公布當選名單:由本府於父親節前一星期公佈各鄉(鎮、市)模範母
    親代表名單。

五、表揚方式:鄉(鎮、市)模範父親代表各一名,經由各公所選拔後將
    資料函報本府,由本府於母親節慶祝大會中予以隆重公開頒獎表揚。

六、附則:
  (一)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派員分赴各鄉(鎮、市)督導選拔工作。
  (二)經當選各鄉(鎮、市)模範父親代表者,由本府頒贈獎牌乙面以
        資鼓勵。

七、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