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辦理婦女生育補助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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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婦女產後身心健康,加強
    其營養補給,促進家庭生活幸福美滿,進而鼓勵認同鄉土情懷,增加
    縣內人口,以促進地方繁榮,辦理婦女生育補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對象:
  (一)產婦或其配偶設籍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六個月以上,且申請
        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或初設戶籍者。
  (二)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六個月以上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
        登記,且生父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申請時仍持續在籍者,新生
        兒並在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
    設籍六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六個月。

三、補助標準:婦女生育補助費每胎補助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整,雙生以上
    者,補助費比例增給。

四、發放程序:
  (一)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出生證明,向嘉義縣
        (以下簡稱本縣)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或辦公室)申報出生登
        記、生父認領登記或初設戶籍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
  (二)本縣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或辦公室)核對無誤後,請申請人於
        印領清冊核章後即發予生育補助費。
  (三)婦女懷孕滿一百八十日以上,於妊娠過程不幸胎死腹中或生產死
        胎者,檢附醫療機構之證明,向本縣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或辦
        公室)登記後,發給生育補助費。

五、辦理出生登記者,請領生育補助費之權利,自嬰兒出生之次日起,經
    過三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初設戶籍者及生父認領登記者,自嬰兒出生
    之次日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六、經費來源:由嘉義縣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並撥付本
    縣所轄戶政事務所辦理。

七、經費核銷:戶政事務所繕造生育補助登記印領清冊一式兩份,一份戶
    政事務所自存,一份於次季五日前報本局核銷,年度結束後併同結餘
    款繳還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