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遊民收容輔導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0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結合民政、社政、警政、勞政、衛
    生以及轄內重要機構或社團力量,有效執行遊民收容輔導作業,特訂
    定本要點。

二、本府設「遊民收容輔導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執行遊民查報、
    護送、身分調查、戶籍登記、醫療復健、收容、救助及輔導等事項。
    本小組由本府主任秘書為召集人,社會科長為副召集人,其餘成員由
    民政局、社會科、警察局、衛生局等單位辦理遊民有關業務股長兼任
    之,得視實際需要,遴聘醫療、收容、救助或更生保護等機構代表參
    加,並由社會科為秘書單位,均為無給職。

三、作業單位權責:
  (一)社會科:
        1.督同鄉(鎮、市公所受理民眾舉報或主動查報遊民個案事項。
        2.遊民身分調查期間臨時安置事項。
        3.精神疾病之非嚴重病人及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醫療費用
          及一般病患遊民之診斷、鑑定及醫療等費用處理事項。
        4.遊民經家屬領回者之訪視、追蹤及提供後續輔導、協助或救助
          事項。
        5.協調警察局協助護送事項。
        6.遊民家屬拒絕領回或遺棄者之告發事項。
        7.協調民政局辦理身分不明遊民戶籍登記事項。
        8.辦理身分不明遊民全民健康保險投保事項。
        9.辦理遊民個案管理、諮商、輔導以及外展服務事項。
       10.辦理無親屬、無家可歸遊民收容、養護事項。
       11.有工作能力遊民轉介職業訓練中心及國民就業服務中心,予以
          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事項。
       12.其他遊民收容輔導業務協調事項。
  (二)警察局:
        1.督同派出所、分局受理民眾舉報或主動查報遊民個案事項。
        2.遊民護送就醫及通報事項。
        3.辦理遊民身分調查、家屬查尋、違法查辦、以及協助護送事項
          。
  (三)衛生局:
        1.協調醫療機構辦理遊民健康檢查及醫療服務事項。
        2.辦理罹患法定傳染疾病、精神疾病之嚴重病人遊民診斷、鑑定
          及醫療費用等處理以及精神疾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患者之
          醫療復健等服務事項。
        3.其他醫療諮詢服務事項。
  (四)民政局:辦理遊民戶籍資料協查、戶籍登記事項。
  (五)其他經遴聘參加本小組作業單位之權責,由本府協商訂定之。
    前項作業單位權責分工得由本府視業務需要協商決定。

四、本小組每年舉行業務聯繫會報一次,社會科於遊民個案處理認有必要
    時,得隨時報請召集;如因個案緊急,得由社會科通知相關成員先行
    處理後,簽報召集人。

五、本小組成員名冊及緊急通報聯繫資料,由參加編組單提送社會科建立
    檔案,如有人員異動或資料更新時應即辦理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