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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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義縣政府為提昇家庭暴力暨性侵害服務效能,特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七條規定,設置嘉義縣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
    會),並訂定本要點。

貳、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  研擬本縣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法規及政策。
    二  協調、督導及考核各相關機關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事項之執行
        。
    三  提高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之服務效能。
    四  提供本縣民眾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教育。
    五  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及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  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性侵害處理程序及推展家庭暴
        力、性侵害防治教育。
    七  統籌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之整體資料,供法官、檢察官、警察
        人員、醫護人員及其他政府機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身份與以保
        密。
    八  其他有關家庭暴力、性侵害防治工作事項。

參、本會置委員十五人,除召集人兼委員由縣長兼任外,其餘委員十四人
    ,由縣長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各相關單位代表四名,由本府社會局局長、教育局局長、警察局
        局長及衛生局局長兼任。
  (二)專家學者代表十人。
        委員之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如遇委員出缺,由主任委員補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肆、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副局長兼任,綜理該委員會業務
    ;並置幹事五名,由本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犯罪防治中心各組組長兼
    任之。
    本會所需工作人員,由社會局局長指派人員兼任之。

伍、本會每半年集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陸、本會之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係專家或學者,得依規定
    支領出席費。

柒、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