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充規定係屬嘉義縣中埔鄉(和睦地區)都市計畫在未辦理市地重
劃前核發建照之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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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為顧及將來辦理市地重劃業務之可行性,土地所有權人應依都市計畫
書圖之規定,檢證經本府預審通過後,同意捐贈四十五%土地(省議
會調處比例辦理-含公共設施用地比及重劃費用),供嘉義縣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辦理市地重劃扺扣重劃負擔之用。並至法院辦理公證
後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捐贈登記及列冊管理。登記所有權人為嘉義
縣,管理機關為嘉義縣政府。土地登記移轉時於土地登記簿所有權部
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其他五十五%土地地號,又於五十五%土地登
記簿所有權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案扺扣市地重劃公共設施用地
及重劃費用地號,以利辦理重劃負擔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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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證書內容除註明理捐贈土地標示外並應載明:
(一)其他五十五%土地地號。
(二)捐贈四十五%土地不得有欠稅、查封及其他各項權利負擔之登記
,又移轉及稅負等費用由捐贈人自行負擔。
(三)該區若未辦理市地重劃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撒銷捐贈。
(四)辦理市地重劃區之負擔,若未達四十五%時,差額部份不得要求
撒銷捐贈。
(五)辦理市地重劃區之負擔,若超過捐贈四十五%土地時,超過部份
同意以現金繳納方式給式(由辦理重劃當時五十五%土地所有權
人負擔)。將來不得作為抗告之由。並由核照當時土地所權人切
結承諾連帶保證責任-附切結書。
(六)五十五%土地興建房屋如有買賣時,稅負依現行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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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重劃費用證明,俟該區辦理市地重劃後一併核發,並以辦理重劃
當時五十五%土地所有權人為核發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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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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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十五%土地准予申請建築部份,因需考慮以完整分配於街廓分配線
為原則,其建築配置應一併先行送審,且經初審後其允許建築部份未
達五十五%土地時,地主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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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本府各相關單位會同預審同意後,本府將核發初審合格同意書,地
主再檢同相關文件,依建築性質類別向本府建築單位或中埔鄉公所提
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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