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原則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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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協助宗教團體位於非都市土地內已違規使用之宗教建築物,輔導其
    土地使用合法化,特訂定本原則。

二、依本原則輔導合法化之用地,係指宗教使用之神殿、佛堂、聖堂、講
    堂、禮拜堂、公所、廂房、藏經樓、文物館、鐘鼓樓、金爐、禪修中
    心、神職人員宿舍、香客大樓、辦公室、會議室、廚房、餐廳、盥洗
    室、停車場及其他直接與宗教有關之建築物所使用之非都市土地。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宗教團體得依本原則申請輔導土地使用合法化:
  (一)既存違規使用之事實,且其違規使用行為經主管機關依法處罰者
        。
  (二)違規使用之土地非位於禁建、限建區域。
  (三)申請輔導合法化之土地面積與實際使用面積相符。

四、宗教團體應於本原則實施後向本府提出申請列入專案輔導。

五、宗教團體申請變更編定之用地不得有妨害公共安全或有礙自然景觀條
    件;其有涉水土保持及環境影響評估者,應各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六、專案輔導合法化案件由鄉(鎮、市)公所受理申請,於初審後,轉報
    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進行書面審查,於三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
    結果通知申請之宗教團體。

七、申請之宗教團體接獲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之通知後,應於三年內
    依照「嘉義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
    點」規定,向本府宗教主管單位申請用地變更編定;屆期未申請者,
    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效力。

八、列為專案輔導合法化之宗教團體,應於申請用地變更編定起五年內完
    成土地使用合法化;屆期未完成者,原核准列入專案輔導合法化失其
    效力。

九、宗教團體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專案輔導合法化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專案輔導合法化申請書(如附表一)。
  (二)土地使用清冊(如附表二)。
  (三)土地登記(簿)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
  (四)地籍圖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限及申請使用範圍應著色
        標明)。
  (五)計畫用地配置圖(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及位置圖(不得小
        於五千分之一)。
  (六)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捐贈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土地買賣契約書
        或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四條完成註記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
  (七)寺廟登記表或補辦寺廟登記表(限於募建寺廟)或法人登記證書
        。(新建或未辦登記之寺廟、教堂不須檢附)
  (八)報備有案之組織章程影本。(新建或未辦登記之寺廟、教堂不須
        檢附)
  (九)違規行為時間點之證明文件。
  (十)依法處罰之罰鍰繳納書件影本。
  (十一)符合本原則第三點第二款規定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