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況測量
(一)外業測量:
1.各班就辦理範圍劃分小工作區,並先與鄰班及都市計畫樁組協
調規劃各工作區施測之順序,以電子測距經緯儀,就各宗土地
參照舊地籍圖經界線之實地使用現況或地政事務所歷年鑑界位
置逐宗予以施測。
2.外業觀測時應將施測現況或經界物如圍牆、房屋水溝之建造年
代、使用材料、結構方式及地方習慣(如防風林屬下風者、田
埂高低崁屬高地所有)等資料記載於觀測簿備註欄內,並註記
於土地界址指示圖,供展點連線及套圖之參考。
3.如經外業測量發現實地現況不易掌握,得先行通知土地所有權
人協助測量。
(二)計算坐標及建檔:
依據現況測量資料計算坐標、建檔;並以成果報表與觀測簿做輸
入資料之檢核,其相關原始報表、資料應妥予保存。
(三)展繪現況圖:依據界址坐標檔及圖廓坐標將現況參考點,以繪圖
儀展繪適當比例尺之展點圖,供連線及檢核資料使用。
(四)套圖分析及面積初算:
1.套圖分析:現況圖完成後,應就同比例尺之地籍描繪圖或放大
圖並參考複丈圖等相關資料,套繪宗地經界線;其原則如下:
(1)於每個工作區內依農水路或其他天然界線,先規劃若干區
廓,區廓中若屬道路、水溝、未登記土地(道路、水溝部
分)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其套繪應採用較大範圍之
套繪方式;若屬宗地相鄰地籍經界線之套繪,應採用較小
範圍套繪方式。
(2)以一個區廓為一個單元,將展點圖與舊地籍圖(縮放圖)
或其他可靠資料予以比對,以大多數之界址點或現況點位
與原地籍圖較能吻合者,研判界址位置,並利用坐標請取
儀讀取參照舊地籍圖點位之坐標。
(3)不同地段(含重測區內、外)相鄰之經界線需套繪確定時
,應就不同地段已確定之相當數量界址點或使用現況,同
時參酌其地籍放大圖予以套繪。
(4)套繪時應就整體之界址點位、現況點予以考量,或以東西
方向或以南北方向分別考慮套繪經界位置,惟宗地之形狀
不得任意改變。
(5)如不同圖幅接合發生困難時,應就地籍圖上黑色線或依確
定之界址點、使用現況予以接合。
(6)參考原始分割複丈資料(繼承分割大多以面積為主;建物
實體分割大多以實地使用界為主),如土地複丈圖或調查
表內註有宗地之邊長或界址標示者,儘量依其註記。
(7)實地使用界址點間邊長與原地籍圖或原註記之邊長比較結
果,如其較差在容許誤差內者,得以實地使用現況作為宗
地間之毗鄰經界線。
(8)原地號經界線(地籍圖之黑色線)優於分號經界線(地籍
圖上之紅色線)。
(9)原地籍圖如有折縐破損者,應予以考量。
(10)套圖時若發現現況點不足,應隨時補測或擴大範圍施測以
作為套圖之參考。
(11)套繪地中地之經界位置時,應審慎考量其實地之使用位置
。
(12)套繪結果,應定期邀請套圖指導小組指導,並作成紀錄分
送各相關單位據以辦理。
(13)地籍誤謬或有疑義地區,經套圖指導小組研商仍無法套繪
時應繪製圖說,送請地政事務所研商解決或更正地籍資料
。
2.初算面積:(1)計算宗地面積。(2)合計各單元(區廓)之
面積。 (3)檢核單位(區廓)外圍面積與區廓內各宗地面積
之和,其較差應於○‧○○○○二公頃內,以確保測量成果無
誤。(五)面積分析:重測展辦時,經檢核地籍圖面積後,如
發現重測前宗地面積計算誤謬,應由測區列冊送請地政事務所
依法辦理更正,倘地政事務所因故未能配合辦理更正時,應向
該宗土地所有權人說明處理;面積分析時相關宗地經界線之套
繪需考量每一單元(區廓)內地形、地物,如發現毗鄰土地種
植之作物經濟價格有差異,或田埂高低崁落差很大或逾越建築
物(農舍)等情形,予以審慎處理。其原則分述如后:1.單元
(區廓)內各宗土地,經套合後現況與經界線大致相符或僅少
數不符,且經分析後如宗地面積與重測前面積增減情形大致在
公差內且均勻者,則以現況作為地籍調查之參考資料。2.單元
(區廓)內各宗土地,現況與經界線不符且宗地面積與重測前
面積亦不符者,得依重測前面積按比例予以配賦套繪經界線並
繪製圖說後,將相關土地所有權人名冊及協調日期、時間、地
點,等資料送請地政事務所通知土地所有權人,由各班人員予
以協調說明並製作紀錄;如經協調獲致協議者,則做為地籍調
查之依據,並當場排定實地釘界日期,倘未能獲致協議時,則
依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辦理地籍調及測量。
3.面積分析情形需註記於地籍調查土地面積分析表上(如附表)
俾利地籍調查作業時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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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籍調查(含協助指界)(一)配合小工作區作業及所劃分之單元(
區廓)逐區通知調查。(二)如土地所有權人指界結果與套繪分析後
經界線大致相符,則依其指界辦理地籍調查;倘依指界結果測量後,
發現測量成果與重測前經界線及面積不符時,可比照前項; (五)-2
方式妥以協調。(三)依前項;(五)-2 雙方土地所有權人協議結果
釘界者,應於釘界後由土地所有權人設立界標,並以「自行協議指界
」方式將界址記載於地籍調查表後由土地所有權人簽章。(四)如土
地所有權人均到場因界址不明,要求協助指界時,則於當日依套繪分
析之經界線辦理協助指界,由土地所有權人設立界標,並將宗土地面
積向土地所有權人說明後,參照「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表填載範例」
(待協助指界同日辦理之填載)方式,將界址記載於地籍調查表由土
地所有權人簽章;倘土地所有權人不同意協助指界之結果,應請其另
行指界以完成地籍調查程序,倘因而與鄰地發生界址爭議或不另行指
界者,應依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二第二項規定予以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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