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地政科地籍測量隊任務編組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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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地籍測量有關業務,特設地籍測
    量隊(以下簡稱本隊)隸屬地政科。

二、本隊置隊長一人,由縣長於地政科現有人員遴選兼任,綜理隊務。

三、本隊置測量組五組,其中二組由地政科現有技士、科員(具地籍測量
    專長者)調整兼任外,另三組是業務需要,俟本府於辦理組織規程修
    編時補實。

四、本隊辦理左列業務:
  (一)地籍圖重測地籍調查、戶地測量。
  (二)公共建設用地地籍測量。
  (三)都市計劃地籍分割。
  (四)農、市地重劃地籍測量。
  (五)工業區開發測量。
  (六)區段徵收地籍測量。
  (七)土地再鑑界複丈。
  (八)未登記土地測量。
  (九)圖根測量。
  (十)其他交辦地籍測量案件。

五、本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隊於本府辦理組織規程修編正式成立地政科地籍測量隊後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