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紛協調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為調處地籍圖重測地區土地界址糾紛案件,依地籍測量實
    施規則第二百零四條第二項及本要點規定,設地籍圖重測地區界址糾
    紛協調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地籍圖重測地區內土地界址糾紛之協調事項。
  (二)關於地籍圖重測地區內土地界址糾紛之協調事項。
  (三)關於地籍圖重測地區內土地界址糾紛之仲裁事項。
  (四)其他有關地籍圖重測地區內土地界址糾紛之處理事項。

三、本會置召集人一人、委員若干人,除政府地政科(局)長為委員兼召
    集人外,其餘委員由縣(市)政府就重測地區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
  (一)鄉(鎮、市)公民政課長。
  (二)鄉(鎮、市)調解委員主席。
  (三)地政事務所主任。
  (四)公正人士二人至四人。
    前項第(二)、(四)款之委員不得為縣議員或鄉(鎮、市)民代表
    。

四、本會組成委員及成立日期,由縣政府報內政部備查。

五、本會開會時,須有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其議決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
    意為之。

六、本會調處結果應作成調處筆錄及會議記錄,由縣政府將調處筆錄通知
    雙方當事人。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八、本會幕僚業務,由縣政府地政科(局)派員兼辦。

九、本會對外行文,以縣(市)政府名義行之。

十、本會於各地籍圖重測地區重測結果公告期滿翌日起六個月自動撤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