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地政志願服務工作之評核,以表揚
服務美德及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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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政志工業務評核項目及標準,依本府地政志工隊評鑑表。(如附表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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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績優地政志工由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依下列原則推薦
(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二):
(一)推薦期間仍於所屬地政機關志願服務者。
(二)從事地政業務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滿二年以上,累計服務總時數達
二百四十小時以上。
(三)於本縣各所從事地政業務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滿一年以上,並於當
年度從事地政業務服務時數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且排定服務時
間到勤率達百分八十以上。
(四)服務熱忱,品德操守良好且對推動地政業務具顯著績效者。
(五)地政志工對提昇地政業務服務有特殊重大貢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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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方式:志工人員服務表現優良者,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及紀念
品,以表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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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績優地政志工之評選,由運用單位幹部會議成員成立評選小組辦理初
評事宜。並經各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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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初評推薦之績優地政志工經主任核定後,於當年最後一次所務會議頒
發獎品及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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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度內服務績效優良,並符合本府社會處相關規範者,得由各地政事
務所各業務課主管會議完成初評推薦績優地政志工,參加本府社會處
舉辦表揚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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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內政部舉辦之地政志願服務人員之選拔,由各地政事務所各業務課主
管會議完成初評推薦績優地政志工,檢附下列文件送內政部審核(格
式依內政部規定):
(一)績優地政志工推薦名冊。
(二)績優地政志工推薦表。
(二)具體事蹟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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