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地政志願服務評鑑及獎勵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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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對地政志願服務工作之評核,以表揚
    服務美德及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地政志工業務評核項目及標準,依本府地政志工隊評鑑表。(如附表
    一)。

三、績優地政志工由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所)依下列原則推薦
    (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二):
  (一)推薦期間仍於所屬地政機關志願服務者。
  (二)從事地政業務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滿二年以上,累計服務總時數達
        二百四十小時以上。
  (三)於本縣各所從事地政業務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滿一年以上,並於當
        年度從事地政業務服務時數達一百二十小時以上,且排定服務時
        間到勤率達百分八十以上。
  (四)服務熱忱,品德操守良好且對推動地政業務具顯著績效者。
  (五)地政志工對提昇地政業務服務有特殊重大貢獻者。

四、獎勵方式:志工人員服務表現優良者,公開表揚,並頒發獎狀及紀念
    品,以表謝意。

五、績優地政志工之評選,由運用單位幹部會議成員成立評選小組辦理初
    評事宜。並經各地政事務所主任核定。

六、初評推薦之績優地政志工經主任核定後,於當年最後一次所務會議頒
    發獎品及公開表揚。

七、年度內服務績效優良,並符合本府社會處相關規範者,得由各地政事
    務所各業務課主管會議完成初評推薦績優地政志工,參加本府社會處
    舉辦表揚活動。

八、內政部舉辦之地政志願服務人員之選拔,由各地政事務所各業務課主
    管會議完成初評推薦績優地政志工,檢附下列文件送內政部審核(格
    式依內政部規定):
  (一)績優地政志工推薦名冊。
  (二)績優地政志工推薦表。
  (二)具體事蹟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