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辦理未登記土地測量登記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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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凡未依法完成總登記之未登記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測量登記
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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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地籍圖重測或其他土地整理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合於行政院頒「
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規定者
,仍依其規定辦理外,有保管或使用機關之未登記土地,應依土地法
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吒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測
量登記。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未登記土地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三條之規
定由該管地政事務所逕行登記為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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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發現之未登記土地,應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九條之規
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之機關囑吒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
測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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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占有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主張和平占有
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未登記土地,由當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
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登記,地政事務所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同時通
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本府都市計畫、交通、水利、林務等主管單位
無異議後,始得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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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土地法第四十五條擬訂實施計畫專案辦理測量登記之未登記土地,
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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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未登記土地測量,如人力確有不足時,得轉請內政
部土地測量局支援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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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時,應依規定計收測量費,其需辦理三角、三邊
、精密導線或圖根測量後始可據以測定其關係位置者,應視實際需要
專案核計測量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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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要點測量登記之土地,其地目應由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依土地
使用實際情形核實銓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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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地政事務所辦理未登記土地測量,應繪具實測圖謄本或地籍藍晒圖並
繕造面積計算及新登記土地清冊(格式如附表一)依法辦理登記。由
本府或內政部土地測量者,如為小範圍土地,應將上列資料送請土地
所有地地事務所依法辦理登記。其屬大範圍土地者,應繕造新登記土
地清冊連同「附表二」或「附表三」所列資料送請土地所在地地政事
務所依法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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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未登記土地經依法辦理測量登記後,地政事務所應將新登記土地清
冊、面積計算表及地籍圖謄本或地籍藍晒圖報請本府備查。經報准
備查後,應繕造地籍異動通知書,通知有關機關據以釐正有關簿冊
圖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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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經報准備查之新登記土地,如為小範圍土地,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
將地籍圖訂正描繪圖一次函送地籍藍晒底圖管理與維護機關據以訂
正地籍藍晒底圖。其屬大範圍土地者,應另依「附表二」或「附表
三」將有關資料各一份分送所列資料保管機關保管使用,並訂正有
關圖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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