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登記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8年9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辦理未登記土地測量登記作業,
    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未依法完成總登記之未登記土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其測量登記
    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因地籍圖重測或其他土地整理發現之未登記土地,除合於行政院頒「
    關於水道河川浮覆地及道路溝渠廢置地所有權歸屬處理原則」規定者
    ,仍依其規定辦理外,有保管或使用機關之未登記土地,應依土地法
    第五十二條之規定,由原保管或使用機關囑吒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測
    量登記。無保管或使用機關之未登記土地應依土地法第五十三條之規
    定由該管地政事務所逕行登記為國有。

四、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發現之未登記土地,應依國有財產法第十九條之規
    定,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所屬分之機關囑吒該管地政事務所辦理
    測量登記。

五、占有人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及第七百七十條之規定,主張和平占有
    時效完成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未登記土地,由當事人向土地所在地地政
    事務所申辦所有權登記,地政事務所經審查無誤後應即公告,同時通
    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本府都市計畫、交通、水利、林務等主管單位
    無異議後,始得辦理登記。

六、依土地法第四十五條擬訂實施計畫專案辦理測量登記之未登記土地,
    應依核定之計畫辦理。

七、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未登記土地測量,如人力確有不足時,得轉請內政
    部土地測量局支援辦理。

八、未登記土地辦理測量時,應依規定計收測量費,其需辦理三角、三邊
    、精密導線或圖根測量後始可據以測定其關係位置者,應視實際需要
    專案核計測量費用。

九、依本要點測量登記之土地,其地目應由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依土地
    使用實際情形核實銓定。

十、地政事務所辦理未登記土地測量,應繪具實測圖謄本或地籍藍晒圖並
    繕造面積計算及新登記土地清冊(格式如附表一)依法辦理登記。由
    本府或內政部土地測量者,如為小範圍土地,應將上列資料送請土地
    所有地地事務所依法辦理登記。其屬大範圍土地者,應繕造新登記土
    地清冊連同「附表二」或「附表三」所列資料送請土地所在地地政事
    務所依法辦理登記。

十一、未登記土地經依法辦理測量登記後,地政事務所應將新登記土地清
      冊、面積計算表及地籍圖謄本或地籍藍晒圖報請本府備查。經報准
      備查後,應繕造地籍異動通知書,通知有關機關據以釐正有關簿冊
      圖卡。

十二、經報准備查之新登記土地,如為小範圍土地,應於每月十五日以前
      將地籍圖訂正描繪圖一次函送地籍藍晒底圖管理與維護機關據以訂
      正地籍藍晒底圖。其屬大範圍土地者,應另依「附表二」或「附表
      三」將有關資料各一份分送所列資料保管機關保管使用,並訂正有
      關圖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