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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為統一各地政機關依據內政部訂頒「省(市)、縣(市)
    地政機關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作業要點」(以
    下簡稱作業要點)規定,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籍測量
    作業之方法及程序,以運用民間測量人力,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地政機關依據作業要點委託地籍測量作業方法如下:
  (一)依「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款規定之項目,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為之,經地政事務所審
        核符合規定同意委託後,由申請人自行與地政機關公告合格之測
        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訂正委託契辦理測量作業,測量作業辦理
        完竣,受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依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將
        測量成果送該地政事務所檢查並繳交檢查費用。
  (二)依「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之項目,由地
        政機關直接委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

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受理地籍測量案件超過地籍
    測量實施規則辦竣期限,而短期內無法測量者,指超過十五日期限後
    於五日內仍無法測量者。

四、「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二款規定所稱測量人力不足者,指地政機關土
    地測量案件收件量超過「台灣省各縣市地政事務所員額設置基準」之
    換算件數。

五、「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關土地分割、合併或界址
    調整複丈部分之成果,依「嘉義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複丈、建物
    測量成果檢查作業要點」規定,採個案檢查辦理,另同要點第三點第
    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項目,依 ;三角測量、三邊測量或精密導線
    測量 ;圖根測量 ;戶地測量 ;計算面積 ;製圖等地籍測量之程序分段
    實施檢查。

六、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依「作業要點」第十一點第一項規定將測量
    成果送該管測量機關,該機關應派員檢查並作成檢查記錄表,其辦理
    項目為同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其檢查期限應於收到地籍
    測量成果起十日內檢查完竣,其項目為同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
    第七款規定且辦理面積在二十公頃以下者,應於收到地籍測量成果起
    二十日內檢查完竣,辦理面積超過二十公頃者應於收到地籍測量成果
    起三十日內檢查完竣。

七、「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之一定標準辦理面積,指其辦理面積費用達
    「政府採購法」規定之一定金額為標準。

八、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受託辦理之地籍測量成果,應由所屬測量員
    或測量技術檢查簽章後連同申請書及有關證明文件送下列單位檢查核
    定。
  (一)屬「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者,為土地所
        在地地政事務所,並於送件時繳納檢查費用。
  (二)屬「作業要點」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七款規定者,為委託之
        地政機關,其檢查費應於委辦經費中預先扣除。檢查費按地政機
        關收費標準計算。

九、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辦理地政機關委託測量時,得請求地政機關
    免費提供相關地籍資料;惟應依「嘉義縣各地政事務所地籍資料庫管
    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十、地政機關應妥善保管測量儀器,以防止測量人員攜帶儀器私測。

十一、地政機關測量人員不得私自接受測量公司或測量學術團體委託辦理
      測量,如經發覺,應依規定議處該私自測量之測量人員。

十二、「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五點、第九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規定
      所需「申請書」、「委託書」、「工作紀錄」、「檢查紀錄表」、
      「契約書」等之書表格式、內容及作業流程,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