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因公派赴外國出席會議、考察、進修、研究、實習及其他活動之人員
(以下簡稱因公出國人員)提出報告及運用,除應依照行政院及所屬
各機關出國報告綜合處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外,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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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國報告審核單位:
(一)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由本府計畫室審核、管制。
(二)本縣各國中、小出國報告:由本府教育局審核、管制。
各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使用出國報告資訊網(以下簡稱資訊網,http
://open.nat.gov.tw/reportwork ),登錄本機關主辦計畫之出國人
員資料,並統籌出國報告處理事項。
專責人員名單應報送本府計畫室,專責人員異動時亦同。出國計畫主
辦機關(單位),係指出國計畫主要經費執行機關(單位)或出國計
畫相關事項主辦機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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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公出國人員名冊」(如附件一)之彙送、追蹤程序如下:
(一)「因公出國人員名冊」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編製送本府人事室彙
整。本府人事室核定各機關(單位)因公出國計畫時,請連同「
因公出國人員名冊」副知本府計畫室建檔追蹤。
(二)前款因公出國人員包括二機關(單位)或學校以上者,「因公出
國人員名冊」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統一彙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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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公出國人員應自返國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出國報告電子檔傳送至資訊
網並登錄出國報告資料,紙本報告應檢附「出國報告提要」(自資訊
網列印,如附件二)及「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審核表」
(如附件三)。依行政程序併陳逐級審核。
出國報告及審核表之追蹤、審核權責劃分如下:
(一)考察、進修、研究、實習類別之出國報告及審核表,由出國計畫
主辦機關(單位)先行審核,加具審核意見並經用印後,由專責
人員上資訊網進行出國報告暫存區點收,以一式三份送本府計畫
室審核。
(二)出國類別屬「其他活動」者僅須提交「出國報告提要」及「嘉義
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出國報告審核表」,並經用印後,以一式三
份送本府計畫室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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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國報告之格式及應載事項如附件四、五,出國報告審核表須浮釘在
封面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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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團體出國者應共同提出出國報告,其涉及二機關(單位)或學校以上
人員,出國報告由出國計畫主辦機關(單位)追蹤、審核、層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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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因公出國人員返國後無正當理由未能在期限內提出出國報告者,除由
其服務機關(單位)簽報議處外,二年內不得核派出國;其服務機關
(單位)一年內不得再提報年度出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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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出國報告內容應針對核定出國所賦予之任務作深入研究,詳細報告,
出國性質屬於研究、考察、實習者,應將國外進步之學術、制度及採
行措施,與我國現行制度作比較分析,提出具體可行之建議。報告內
容簡略空洞或未依規定格式撰寫、登錄及傳送資料者,審核機關(單
位)得責令補充或重行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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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出國人員攜回之重要資料,應隨同出國報告繳交。各機關應指定專人
管理分類編目、裝訂成冊,並將重要報告內容摘要彙編,以資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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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出國報告經本府審核認為具有價值者,得依下列方式獎勵:
(一)可供縣政決策參考者,由本府計畫室專案簽報縣長核閱並予以獎
勵。
(二)可供本機關業務之改善者,機關首長應予敘獎,並得派其為該項
業務之發展或改進之主持人。
(三)其他具有參考價值者,機關首長得酌予敘獎。
(四)前款敘獎可比照「嘉義縣政府研究發展案件評審暨獎勵要點」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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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出國報告經本府核定認為具有價值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節錄摘要刊載於機關刊物。
(二)安排出國人員於適當集會作專題報告。
(三)接洽大眾傳播媒體廣泛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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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國報告之審核結果,得作為嗣後辦理核准出國案件之重要參考,
必要時並得作為遷調職務之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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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出國報告具有特殊重要價值而切實可行者,各機關(單位)得據以
研提實施細部計畫或列入年度施政計畫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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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對於出國報告建議事項之辦理情形,應於核定後半年內依照
附件六格式,將運用情形填報二份逕送本府計畫室追蹤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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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府及各機關派赴從事兩岸交流活動人員,其報告應依「政府機關
(構)人員從事兩岸交流活動注意事項」第五點辦理,不適用本注
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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