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各
公所)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有一致之處理作業規範,特依各級
地方政府訂定災害搶險搶修開口契約應行注意事項第十點,訂定本注
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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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開口契約,係指在一定期間內,數量不確定並以一定
金額為上限之採購,以價格決標,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廠商履約之契
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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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公所應參考前三年度辦理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實際規模,事先與
廠商簽訂相關開口契約。
前項開口契約至少應包含下列類別及施作範圍:
(一)道路工程類:包括編號道路、市區與村里道路、農路(含農水路
)、防汛道路、部落聯外道路、橋樑、交通號誌(或道安設施)
、緊急照明、下水道及邊溝等附屬設施。
(二)水利及水土保持工程類:包括縣市管河川、區域與中小型排水、
野溪水土保持設施與水門及抽水站(或抽水機組)等附屬設施。
各公所為應實際救災工作需要,得就前項所定之開口契約類別與
範圍之外,再簽訂其他類別及範圍之開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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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公所依前點規定簽訂之開口契約,得以租賃相關車輛、機具及器材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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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公所為加速災害搶險及搶修工作之進行,以爭取救災時效,可依政
府採購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就開口契約採用複數決標方
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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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公所如因災害規模過大,致簽訂之開口契約無法有效履行,且依政
府採購法規定另行辦理招標程序未能及時因應時,得依中央對各級地
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第十九
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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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公所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所有開口契約之簽訂,並應將依第三點
簽訂之開口契約影本函送本府各主管業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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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公所辦理災害搶險搶修工作,如有替代開口契約之其他可行方案,
得於每年三月底前敘明理由連同替代方案函送本府各主管業務單位,
替代方案經本府各主管業務單位審查同意者,得視同已簽訂開口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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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公所未依本注意事項簽訂開口契約時,本府得依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第二款規定,調減應撥補之災害救助及緊急搶救等經費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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