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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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係依據會
計法規定訂定,並依本基金業務性質、參酌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
、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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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之實施範圍及於本基金及隸屬於本基金之分預算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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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制度應以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以外國貨幣為交易者,應
折合為本位幣計入主要之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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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制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期間,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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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制度之會計基礎,採用修正權責發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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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基金會計依會計法規定為附屬單位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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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制度應配合政府年度會計報告之編製需要,提供必要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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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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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制度簿記組織系統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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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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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編製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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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會計報告係為提供有用資訊,以供報告使用者,對政府有限資源作最
佳配置,以及評估政府公開報導、施政績效及財務遵循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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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種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
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供內部決策應用之會計報告,其根據會計
紀錄以外之其他資料編造者,應將資料來源在報告內以附註方式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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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會計報告之基礎、貨幣單位、計量單位、科目分類及會計處理原則
應前後一致,並採固定項目分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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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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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會計報告依使用對象,分為對外與對內二種:
(一)對外報告:凡依據法令規定對外界提供之報告。
(二)對內報告:凡配合各機關內部各級管理人員之需要編製之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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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會計報告依編製時間,分為定期與不定期二種:
(一)定期報告:凡依照法令規定,按一定期間與格式編製之經常性
報告。
(二)不定期報告:凡視實際需要,按不特定期間及格式編製之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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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會計報告依報導的資訊,分為靜態與動態二類:
(一)靜態之會計報告:係表達特定日期資產負債實況之存量資訊。
(二)動態之會計報告:係表達特定期間之資源運用績效與資產負債
實況變動情形之流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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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制度定期對外之會計報告,分為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
會計報告等三種。本制度未規範之會計報告,得視實際需要設計編
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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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會計月報之編送(詳附錄一),其內容如下:
(一)封面(格式 1)
(二)目錄(格式 2)
(三)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格式 3)
(四)平衡表(格式 4)
(五)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明細表(格式 5)
(六)固定項目增減情形表(格式 6)
(七)購建固定資產執行情形明細表(格式 7)
(八)各項費用彙計表(格式 8)
(九)銀行存款-縣庫存款調節表(格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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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半年結算報告之編送,其內容如下:
(一)封面、封底及目錄(格式10、11、12)
(二)半年結算報告摘要說明(格式13)
(三)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結算表(格式14)
(四)平衡表(格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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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年度決算報告(附屬單位決算)之編送,其內容如下:
(一)封面、封底及目錄(格式16、17、18)
(二)總說明(格式19)
(三)主要表
1.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決算表(格式20)
2.現金流量決算表(格式21)
3.平衡表(格式22)
(四)附屬表
1.基金來源明細表(格式23)
2.基金用途明細表(格式24)
3.固定項目增減情形表(格式25)
4.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格式26)
5.所屬分決算單位來源、用途及餘絀概況表(格式27)
6.用人費用彙計表(格式28)
7.員工人數彙計表(格式29)
8.增購及汰舊換新管理用公務車輛明細表(格式30)
9.主要業務計畫執行績效摘要表(格式31)
10.各項費用彙計表(格式32)
11.管制性項目及統計所需項目比較表(格式33)
12.平衡表各科目明細表(格式34)
(五)附表 :
1.預算執行期間辦理補辦預算奉准明細表
2.預算執行期間辦理併決算奉准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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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分會計機關會計報告,比照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規定編報,並由其
所隸屬之附屬單位會計機關綜合彙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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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編送期限及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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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制度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及對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月報:各月份會計報告,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分別送縣政府
及審計機關。但12月份會計報告,配合年度決算編製期程,依
各縣(市)政府編製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應行注意事項規
定編送。
(二)半年結算報告:半年結算報告應分別送縣政府及審計機關,編
送期限依「各縣(市)政府編製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辦理。
(三)年度決算報告:年度決算報告應分別送縣政府及審計機關。年
度決算報告之編送期限,依「各縣(市)政府編製地方總決算
附屬單位決算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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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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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會計報告於事實需要時,對於下列事項應予附註說明:
(一)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二)會計處理依據有關法令致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一致者,應
註明其詳細情形。
(三)會計變更之理由及其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五)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六)有關基金及餘絀之重大事項。
(七)重大之期後事項。
(八)與關係機構或關係個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九)重大災害損失。
(十)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一)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二)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三)其他為避免報表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
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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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會計報告中,如有預算數與實際數作比較時,應以預算數作基礎
,其有關重大差異,應為適當之分析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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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其內容應與簿籍所記載者相同,
且各種報表上之數額,應相互勾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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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對所屬分會計機關會計報告應加以審核彙編。
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分別通知原
編造分會計機關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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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編送各種會計報告,均應加具目錄,裝訂成冊,並於封面書明機
關名稱、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所屬年度(會計月報應同時列明月
份),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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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會計報告除涉及應保守秘密之部分外,應依法在各該機關公告,
其以公告於內部網站或張貼於機關內之適當揭示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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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對各機關公告之會計報告內容,如有疑義,依會計法規定,得向
各該機關之會計單位查詢之。查詢時,應以書面為之,並由會計
單位負責解答,如涉及非會計事務,由業務單位協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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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會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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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設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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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本制度會計科目之設置,除應隨時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
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會計科目及編號參考表」及參考
「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名稱編號及會計科目與編號參考表」之規
定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會計科目應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訂定之,其名稱
應顯示事項之性質,並與預、決算科目名稱相配合。
(二)各種會計報告總表與其明細表之會計科目,應顯示其統制與
隸屬關係,總表會計科目為統制帳目,明細表會計科目為隸
屬帳目。
(三)為便利各單位綜合彙編及分析比較,凡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
之會計科目,應使其列帳科目一致,其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
應使之相合。
(四)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特定
之對象。
(五)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具彈性,並符合業務需要。
(六)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
編號。
(七)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
所定,如因特殊會計事項或因應經營之特性須增減者,應依
會計法規定報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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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本制度會計科目之設計,應能表達本基金業務特性及符合管理需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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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及其編號必須一致,以利電腦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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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會計科目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一核定增(修)定者,直接據以援
用,不視為本制度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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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分類、編號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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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本制度「平衡表」、「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現金流量
表」科(項)目會計科目之名稱、編號及其定義說明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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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本制度用途別科目名稱、編號及定義詳列於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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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會計簿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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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設置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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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會計簿籍應依下列原則設置。
(一)會計簿籍應斟酌事實需要及業務繁簡情形設置,並力求簡化
。
(二)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彼此間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
帳戶之金額應互相勾稽。
(三)為節省人力物力,同類性質之會計簿籍,以設置一套為原則
。
(四)會計紀錄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儲存體相關檔案之紀錄,
視為會計簿籍,但應能隨時備供列印查考。
(五)配合預算控制需要,會計簿籍應能隨時顯示預算執行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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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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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會計簿籍分下列二類:
(一)帳簿:指簿籍之紀錄,為供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指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
僅為便利交易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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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指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之帳簿。
(二)分類帳簿:指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之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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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指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會
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二)明細分類帳簿:指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
以編造會計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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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應設置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備查
簿,則由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按事實需要,酌量設置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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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本基金對於各項會計簿籍,得視事實之需要及業務之繁簡,自行
作適當之增減更易,會計簿籍之格式,詳如附錄三(格式 3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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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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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會計人員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登載入會計簿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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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帳簿之登記應隨時為之,不得積壓,記帳時,務求詳實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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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會計人員應根據收入、支出、轉帳傳票及付款憑單,記入序時帳
簿,再據以過入總分類帳,其設有明細分類帳者,應同時記入有
關之明細分類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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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總分類帳之記帳,均應分別按資產、負債、基金餘額類之第四級
會計科目,與基金來源之第三級會計科目及基金用途之二級會計
科目設置帳戶,並設置有關明細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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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除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
或遇事實上有需要者應結總外,均應於每月終了時結總一次,據
以編造會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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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結帳前應依權責發生基礎整理下列各項紀錄:
(一)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
各事項之整理紀錄。
(二)其他應列為本期內之收支事項,而尚未入帳之整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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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本基金彙編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帳項,不另設置總分類帳或
明細分類帳,必要時,得另設備查簿記載以備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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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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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設置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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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會計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其形式、規格,應儘可能使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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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原始憑證如符合記帳憑證之要件者,得代替記帳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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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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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會計憑證分為下列兩類:
(一)原始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者。
(二)記帳憑證: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
者。
前項第一款原始憑證又分為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指自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以外之機關、團
體或個人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由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製作,給予附屬
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以外之機關、團體或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製作供內部使用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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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原始憑證之種類如下:
(一)專案報請補辦預算之核准文件。
(二)現金、票據、證券及保管品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三)薪金、工資、津貼、獎金、差旅費、加班費、補助費及其他勞
務報酬支給等之表單及收據。
(四)材料收發表單。
(五)財物之購置、領用、修繕、保養、移轉及處理等單據。
(六)文具、郵電、運輸、印刷、廣告、保險及消耗等支出之單據。
(七)買賣、借貸、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八)存匯、兌換及投資等證明單據。
(九)受贈或遺贈等財物之目錄及證明書類。
(十)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十一)投資及餘絀處理之書據。
(十二)債權、債務之書據。
(十三)繳款書、支出收回書及收入退還書等。
(十四)審計機關通知剔除經費等之公文書及附屬單位決算暨分決算
之審核通知書。
(十五)工程結算書表。
(十六)會計報告書表。
(十七)其他可資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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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記帳憑證種類如下(詳附錄四):
(一)收入傳票(格式40)
(二)支出傳票(格式41)
(三)轉帳傳票(格式42)
實施集中支付制度者,支出傳票得應事實需要,以付款憑單替代
(格式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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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製作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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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會計人員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但整理結算及
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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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支出憑證之處理,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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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記帳憑證內所記載之會計事項及金額,應悉與原始憑證內所表示
者相合。原始憑證金額非以預算所定之貨幣表示者,應折合預算
所定之貨幣後記入記帳憑證,但其原幣數額及折合率應為詳盡之
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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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凡由一科目轉入他一科目時,其借貸雙方會計科目雖屬相同而會
計事項之內容並不相同;或總分類帳科目雖屬相同,而明細分類
帳科目並不相同者,仍應造具記帳憑證轉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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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會計人員造具記帳憑證時,應於原始憑證加蓋「已製傳票」戳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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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各記帳憑證於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
,另加封面封底,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
,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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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各機關收入、支出及財物之增減、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
但零用金之付出及呆稅(帳)之沖銷,得定期分類彙總造具記帳
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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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暫收或預(暫)付款項於轉正列為收入或支出時,與原編繳款書
或付款憑單所列會計科目如有不同,應編製轉帳傳票辦理轉帳手
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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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已列收入或已列支出之款項,原編繳款書或付款憑單所列會計科目
如有變動,應分別編製轉帳傳票辦理轉帳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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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原始憑證應逐一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並加註其張數、記
帳憑證編號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不得抽出或調換,其遇有事
實需要或便於分類裝訂成冊,得免附入記帳憑證保管,依序黏貼
整齊,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
頁數、號數及由主辦會計人員於兩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
蓋騎縫印章,如憑證厚度太高者,可先黏貼彌封紙條,再加蓋騎
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但下列事實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
之原始憑證,應於其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
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存取或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
之憑證。
(四)將來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或應退還之單據。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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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涉及現金收付之記帳憑證,應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收付、登載後
,以收付實現之日期,分別填入記帳憑證,送回會計單位。會計
人員經查對憑證齊全無缺後據以記帳。其未能適時執行者,應予
追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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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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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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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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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會計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本
制度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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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會計事務之處理,應按實記載,各科目間不得互相抵銷,僅列示
其淨額,但有法定抵銷權者或另有規定者,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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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會計事務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致,不得任意變更。凡基於重大原因
必須變更者,應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並將其差異及其影響,於
報表內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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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基金來源、用途平時採現金基礎記載者,俟會計年度終了時,應
依權責發生基礎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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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會計資料應適時產生,為顧及時效,必要時亦得在無損財務報表
允當表達原則下,採用適當之估計數字,並應附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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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會計事務各帳目整理後,其資產、負債及基金餘額各科目結餘數
,應轉入下年度各該帳目。基金來源、用途帳目互抵後之餘額,
結轉至本期賸餘(短絀),再結轉至累積賸餘(短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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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本制度採固定項目分開原則,固定項目包括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
,應另設財產帳登載交易,並按月編列「固定項目增減情形表」
,俾便與財產管理人員經管之財產相核對,以保障財產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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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本制度財產統制帳科目名稱、編號及定義詳列於附錄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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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一、為便於會計處理實際作業之參考,各項主要之會計事項分錄釋例
,納入本制度附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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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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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二、資產係指透過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控制之財務資源,能以貨
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財務效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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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三、資產之入帳價值,依成本為標準。所謂成本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產取得時之淨價。
(二)資產取得時之佣金、稅捐、法律費、登記費及其他因獲得使
用權及所有權之一切合理必要支出。
(三)使資產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所須支付之驗收、檢查、整理、
安裝及試車等費用。
(四)資產運達原定使用地點前之運輸、保險、儲存及裝卸費用。
(五)自行建製資產所必需之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成本、稅捐
及其他至建造完成止所發生必要而合理之支出。
(六)在購建期間應予資本化之利息支出。
(七)增加原有資產未來價值或效能之支出。
資產因使用目的或地點發生變動,而引起上述各項費用之重複支
出,不得列為該資產之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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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四、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應嚴格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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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五、應收票據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應依其現值評價,其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以註
明。
(二)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人之票據,應於附註中適當表達。
(三)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四)應收票據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轉銷。
(五)決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列為備抵呆帳─應
收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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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六、應收帳款應以其總額扣除備抵呆帳為評價基礎,其已確定為呆帳
者,以所提列備抵呆帳沖轉,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以
呆帳及保證短絀列帳。應收帳款之轉銷應依據國營事業逾期欠款
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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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七、長期應收款項其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內者,應於年終
或期終轉列流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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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八、代管資產係指基金成立前所取得之土地與房屋及建築,按公告現
值入帳。如有代管其他機構業務之資產亦得比照辦理。
代管資產使用期間所發生之相關支出應列為一般性支出,但能延
長財產之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者,應列為其他什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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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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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九、負債係指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財務給付義務,能以貨幣
衡量,並將以提供勞務或支付財務資源之方式償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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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各項負債應按清償時之現值入帳,但來自正常營業之負債且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者,可不計算現值。
前項應清償之數額,應為業經獲得債權人同意之數額,凡無法或尚
未取得債權人同意之債務,其數額得依據事實及有關資料估計之,
俟其數額確定後,應即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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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應嚴格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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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二、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得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
負債之標準,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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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三、短期借款應註明貸款機構、借款用途、期間、利率、保證情形、
償還方式,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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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四、應付款項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應付銀行、關係機構及關係人之票據或其他款項,應作適當
之表達。
(二)應付款項如有計息,應作適當之表達。
(三)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或其他應付款項,應列明擔保品名
稱及帳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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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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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六、債務清償時,所實付金額與帳面所列應清償數額間倘有特殊原因
而發生之差額,應列為清償時期之利益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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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七、估計負債應依合理估計之金額予以列帳;或有負債及承諾,如已
預見其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且其金額可以合理估計者,應以估
計金額予以列帳;如發生之可能性不大,或雖發生之可能性相當
大,但金額無法合理估計者,則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性質及
金額,或說明無法合理估計金額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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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基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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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八、基金餘額係指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餘額,依其內容及性質
,劃分為本期賸餘(短絀)、累積賸餘(短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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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九、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應依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解庫及
短絀填補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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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基金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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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基金來源係指凡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基金餘額增加者,並
應按預算所定來源別科目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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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一、所獲得之基金來源,為現金以外之資產者,應依該項資產之市價
、或所供給產品、或勞務之售價,作為收入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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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二、基金來源應於資源已賺得、已實現(或可實現)及可衡量並具可
用性時認列。
收入於勞(服)務提供完畢時實現。但依其性質得分段提供者,
其收入宜分期承認之。例如,建教合作計畫尚未執行完成,其未
執行之收入餘額應列為預收款,推廣教育有關收入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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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三、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七)捐贈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基金來源應以總額入帳,不得以收支相抵後淨額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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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款 基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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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基金用途係指凡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基金餘額減少者,
並應按預算所定計畫別科目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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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基金用途應依所支付之現金數額或耗費資產之成本或所負擔之債
務計算之,其不易為精確之計算時,得依合理方法估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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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六、當期基金用途應與當期基金來源配合,如所獲得之基金來源業經
列帳而與其有關之基金用途尚未發生,該項基金用途應依合理方
法估計列帳。
費用業已發生而與其有關之基金來源尚未實現,應分析其收支歸
屬期間,以應收收入或預付費用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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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教育處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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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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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八、收入之處理:
(一)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掌理收入之權責單位(以下簡
稱收入單位),應將收入款項、收據,送出納管理單位。
(二)出納管理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委由公庫代理機關、郵局或金融機構代收款項:出納管理
單位應依據匯入款證明文件,填製收據後,送會計單位。
2.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自行收納款項:
(1)收到現金或其他可立即兌現繳庫之款項(如即期支票)
:出納管理單位應將收入款項,送金融機構辦理存款作
業後,將收據及存款之證明文件,送會計單位。
(2)無法立即兌現繳庫之款項(如非即期支票):出納管理
單位應先送存機關專戶,並將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黏貼於
收入單位所送之黏存單上,經核簽後,送會計單位。該
款項到期兌現辦理繳庫時,再依本款前目程序辦理。
(三)會計單位應複核出納管理單位之資料無誤後,依會計事項分
錄釋例之會計科目及金額,編製傳票,附同原始憑證,陳經
主辦會計及基金主持人核簽後,登入收入明細分類帳。
(四)年度終了,收入單位應依據相關證明文件,預估應收繳之數
額,以及預計無法收取之呆帳數額,依據行政程序簽核後通
知會計單位依本點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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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九、支出之權責單位於動支經費或須先專案簽准辦理計畫經費時,應
先於資訊系統查明有足額之預算數餘額可支應後,始得辦理控留
預算或動支經費。並於資訊系統登載動支之經費來源及金額,於
簽案或請購單註記控存案號,陳其單位主管簽核後送會相關單位
;會計單位於會簽該案時,應複核確已登載完成。該簽案奉核定
後,如有修正其金額時,應由支出之權責單位負責修改資訊系統
之原登載會簽數,並通知會計單位複核確認。
|
一00、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支出單位於報支及借支經費時,應
根據所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將相關之支出(或借支)項目、金
額及受款人等資料登入或載入於會計資訊系統後,列印原始憑證
黏存單,並將原始憑證黏貼於黏存單上,經其業務主管核簽,如
涉及增加財產或物品者,應會財產管理權責單位依財產或物品管
理相關規定辦理後,送會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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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一、會計單位應依據黏存單案號,查詢及複核已登載之資料無誤後,
依會計分錄釋例之會計科目及金額,編製支出或轉帳傳票,附同
黏貼原始憑證之黏存單,陳經主辦會計及基金主持人核簽後,將
支出或轉帳傳票連同黏貼原始憑證之黏存單送出納管理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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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二、出納管理單位收到支出或轉帳傳票後,應開立支票或以電子支付
辦理付款,並將已完成支付或轉帳作業之支出或轉帳傳票,連同
黏貼原始憑證之黏存單送回會計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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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三、會計單位應依據轉帳傳票、已完成支付或轉帳作業之支出傳票,
分別記入支出、預付款等明細分類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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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四、因業務需要先行預借經費,支出單位應於相關計畫完成後,辦理
轉正列支,其程序亦應依第一一五點至第一一八點之報支經費規
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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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五、支出、會計及出納管理單位對同一會計事項,應採用同一案號,
俾利資料之傳遞與勾稽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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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六、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
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不得挖補、擦、刮或藥水塗滅。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
情形陳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
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
採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依本制度「電腦處理會
計事務」一節有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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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七、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上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用別字或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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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業務會計事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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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八、凡各項教學業務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委辦事項之會計事務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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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0九、所稱業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一般教育。
(二)特殊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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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0、教學業務計算單位以人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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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一、經收收入應於收受之當日或次日午前,繳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
戶;若屬零星收入或銀行及其他代收機構代收存入保管金專戶,
至遲應於 5日內,按基金來源科目悉數繳交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
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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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二、縣政府補助款按季或月(視財政狀況)依預算分配數撥入各分會
計機關之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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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三、學期進行中如發生學生休(轉)學確需退學雜費者,填寫「縣庫
收入退還書(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用)」辦理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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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四、中央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就計畫內容區分為:
(一)應辦理併決算或補辦預算者。
(二)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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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五、應辦理併決算或補辦預算者,且該中央補助款經由教育處撥付各
分會計機關時,應由教育處按各分會計機關所提經核准之計畫預
算表,以「特種基金繳款書(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用)」撥入各
分會計機關之基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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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六、各分會計機關接獲符合本制度第一一四點第一款之補助款時,以
「政府其他撥入收入」科目入帳並辦理併決算;支出按經核准之
計畫預算表核實執行:
1.支出項目為經常支出者,應辦理併決算。
2.屬資本支出者:
(1)購置單價 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 2年以上之固定資產,應辦
理補辦預算。
(2)購置電腦軟體、代管資產大修等資本支出,應辦理併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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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七、各分會計機關接獲符合本制度第一一四點第二款之補助款時,其
帳務處理採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該代收、代付經費無需辦理
併決算及補辦預算,如有結餘款應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原始
憑證如有送審(或移還)時應影印 1份留存各分會計機關備查。
|
一一八、中央委託代辦經費,帳務處理採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該委託代辦
經費無需辦理併決算及補辦預算,如有結餘款應依原補助機關規
定辦理,原始憑證如有送審(或移還)時應影印 1份留存各分會
計機關備查。
|
一一九、中央補助(委辦)經費結報方式依各該補助(委辦)機關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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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0、中央補助款已指定用途項目者,除增置員額仍依程序報府核辦外
,其餘已指定用途屬捐助與補助費、出國計畫、電腦計畫等專案
項目,得逕依規定程序併入年度決算及補辦預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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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出納會計事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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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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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一、出納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受、支付
、保管、登記、報告、帳務等會計事務之處理。
所稱現金係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用及週轉金。
所稱票據係指支票、本票、匯票等。
所稱有價證券係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及經財政部核定
之其他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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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二、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者,應經主辦會計人
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始得為出納之執行。對外之收款收
據,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有特殊情形
者,報經本府主計處核准,得另訂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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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為保障現金、票據收付與保管之安全,收入部分,以委託公庫代
理銀行、郵局或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必要時得斟酌實際情形,
以現金收入,並依規定期間,彙解公庫。支出部分,應以直接匯
撥或簽發票據方式付款為原則。至零星支付,得設立零用金或週
轉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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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四、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與公庫代理機關、郵局或金融機構
往來之印鑑,除零用及週轉金外,應由基金主持人、主辦會計人
員及主辦出納人員會同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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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五、出納管理人員於執行出納事務時,應隨時登入有關備查簿並按日
結計清楚,不得稽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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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六、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會計單位編送之傳票執行收付;凡現金之收
付,均應登入現金出納備查簿並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收支
傳票及原始憑證於翌日前送會計單位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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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七、各有關人員辦理收付款程序,均應註明經辦時間,以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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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八、出納管理單位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及其他保管品,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並作成盤點紀錄
,如有不符情事,應查明原因,依規定處理;另由會計單位每年
至少監督盤點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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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九、出納會計事務之處理,凡本制度未經明定者,悉依國(公)庫法
、出納管理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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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收入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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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0、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合法收據、收入傳票或繳款憑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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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一、出納管理單位自行收納款項,應依規定繳庫,不得延擱挪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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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二、收文單位收到公文附繳之匯票、本票、支票、現金及有價證券等
,應先行點收清楚,再檢同收文原案送出納管理單位查對簽收後
,並由出納管理單位填具收據送會計單位會章,轉陳機關長官核
章後附於來文內,併送收入單位辦理。
|
一三三、各項業務收入,由收入單位通知出納人員收款。由收入單位先行
收款者,應按日彙編收款清單,繳出納人員簽收,並另送一聯通
知會計單位編製收入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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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四、印製之各種空白收據應由會計單位負責保管,交由出納管理或使
用單位領用。會計單位應設置收據領用紀錄卡,按印製編號順序
登記印製、領用、作廢、結存之數量及編號。各項收據,應採用
多聯式,預先印妥順序編號及字軌。凡收入直接向出納管理單位
繳納或便民指定收款人駐收者,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章得先行
蓋章,而以主辦出納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為管制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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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五、各項收入委託公庫代理機關、郵局或金融機構代理收款者,出納
管理單位應根據匯入款通知單填製收據,通知會計單位編製收入
傳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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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支付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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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六、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合法之支出傳票或其他支付憑證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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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七、暫付款項,應以契約及專案核准者為限,並隨時注意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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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八、支票之簽發,應依票據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出納管理單位於
簽開支票後,應於記帳憑證上加蓋「已開支票」章戳或管制記號
,並載明所開具支票之字軌及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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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九、公款支付應依照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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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0、各項付款之受款人應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應查究
其原因,並取得合法收據、統一發票或書據,附入傳票。依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直接劃撥付款者,其收據之收取,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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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一、以公文附送之支票,應於票面劃平行線,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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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保管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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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之保管(含委託公庫代理機
關、郵局或金融機構),應由出納管理單位負責辦理;並應妥慎
保管,不得挪用或墊借。出納自行保管及收納之各種款項、票據
、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在經收及依法保管期間,遇有損失
時,應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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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三、出納管理單位收到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除須當日
發還者外,應依照有關規定送存公庫代理機關、郵局或金融機構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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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四、銀行對帳單透過總收發文管制後,再分辦會計單位,由會計單位
依規定程序,送會出納管理單位逐月詳細核對,若有不符,出納
管理單位應查明原因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並予適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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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五、出納管理單位對於票據及有價證券應逐件詳細登記其內容,妥為
保管,並應按期兌取本息,通知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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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六、外幣票據除依本款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按兌現時之匯率折算本位
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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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七、出納管理單位對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應視
實際需要,分別設立現金出納備查簿、零用金備查簿及存庫保管
品備查簿等,根據會計憑證記載之收付實現日期記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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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八、會計單位應設置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戶,統馭出納管理單位所
管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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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物品會計事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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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九、物品採定期實地盤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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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0、物品之管理,悉依物品管理手冊之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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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財產會計事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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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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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一、財產係指業務上以使用為目的所購置之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
建築及設備暨金額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
、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固定資產,並包括各主要設備之
專用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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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二、所稱財產會計事務處理,係指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與帳務等
有關會計事項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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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三、取得財產,應依政府採購法、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
購辦法或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等規定辦理驗收及
監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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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四、掌理資產取得、保管及處分之權責單位於取得、保管或處分資產
,應依所取得、保管或處分資產方式之不同,於下列時點將資產
名稱、廠牌型式、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存置地點,以及依
財物標準分類所列該資產之編號與使用年限等資料登入或載入財
產資訊系統。取得、保管或處分資產之登載入帳時點如下:
(一)購置(含有償撥入)及建造取得資產者應於驗收合格取得資
產時登載。
(二)受贈、遺贈、接收或沒收、無償撥入或自他機關移入而取得
資產,應於取得時登載。
(三)出售(含有償撥出)資產,應於交易發生時登載。
(四)因報廢、毀損、遺失、無償撥出、贈與及移轉予其他機關而
減少資產,應於發生並經核定後登載。若涉及財產報廢相關
支出(如拆除費)或收入(如出售殘值收入、保險理賠金等
)時,尚應依收入及支出之處理程序辦理。
(五)交換資產方式取得資產者,應於交換時登載。
(六)資產作價投資或捐贈者,應於交易發生時登載。
(七)資產重估或重評價,應於依法令規定重估或重評價發生增、
減值時,登載其增、減值。
(八)資產盤盈或盤虧者,應於發生並依規定查處後登載。
(九)在資產使用期間有須資本化之相關支出(包括增添、改良、
重置及大修等),應於發生時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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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五、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應依其性質為嚴格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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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六、財產取得後於使用期間所發生之相關支出應列為一般性支出,但
能延長財產之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者,應為財產增值之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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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七、財產之處理,凡本制度未明訂者,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
不動產管理要點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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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財產之增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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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八、財產之增加,應由主辦購建或經辦單位於財產購建完成辦妥驗收
手續或辦理完竣時,根據有關文件、書表、圖說及原始發票或單
據等填製財產增加單,連同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送會計單位辦
理審核,並於財產增加單編填傳票號數及會計科目後,送財產管
理單位為財產產籍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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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五九、因受贈、遺贈、接收或沒收而取得之資產,應以取得當時之公平
價值填製財產增加單或財產移動單,列明財產之價格;如公平價
值無法取得者,應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估計價值入帳;
無法估計其價值者,得僅記載資產數量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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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0、土地及建築物等不動產取得或撥入後,應於法定期間內向該管地
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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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財產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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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一、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之財產,基金主持人於必要時,得
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每一會計年度應至少
實施盤點一次並作成盤查(點)紀錄陳報基金主持人核閱。如有
盤盈或盤虧情事,應分別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
登記,俟依有關之法定程序核定後送由會計單位調整帳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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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二、各項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
滅失時,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
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後解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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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款 財產之減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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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三、財產之減損,係指財產數量、價值之減少,或使用效能之損毀而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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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四、財產之減損經奉核定後為財產減損之登記,財產管理單位應填具
財產減損單送會計單位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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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五、財產有毀損,致失去其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
濟者,得依法定程序報廢。報廢時,應依照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
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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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款 財產之帳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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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六、財產管理單位對於財產之增減,應於每月月底,編製「財產增減
表」及「財產增減結存表」,年度終了,並應編製「財產目錄」
及「財產目錄總表」送會計單位。會計單位應核對其與資產帳所
列相符後,始可列入當月或年度會計報告。若有不符,應即洽請
財產管理單位辦理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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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七、有關財物之各項報表及財產目錄等,由財產管理人員依據規定及
財產卡編製,會計單位核對其金額應與各統制帳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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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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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一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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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八、會計單位為達成計畫與控制之職能,應提供管理會計資料,協助
管理階層加強管理,以增進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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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六九、管理會計資料,係供內部應用,以作為內部管理及決策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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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0、管理會計所需之資料,得依會計帳表或以統計或數理方法產生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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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款 購置固定資產之分析與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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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一、購建固定資產計畫,應切實依預算編列項目及分期實施計畫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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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二、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之實施期間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為利
屆期積極進行,應作跨年度之規劃設計。
|
一七三、購建固定資產預算設有專責單位者,分配予專責單位,未設專責
單位者,由各單位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分配或集中使用。
|
一七四、對各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比較,累積差異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者,業務計畫預算執行單位,應提出改進意見;視
差異程度適時提報業務會報檢討採取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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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 業務與財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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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五、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應運用各種業務與財務分析方法,
對其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作各種檢核,以加強內部管理,改進經
營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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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六、業務與財務分析,應以決算數與預算數或上年同期決算數之比較
為基礎,必要時並得加製分析解釋性之統計圖表,並輔以扼要之
文字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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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七、業務分析應以下列各項為重點:
(一)業務結構之變化。
(二)業務量質之消長。
(三)單位收費標準、支出之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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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八、財務分析之方法得視事實需要,就下列各項選擇應用之:
(一)靜態分析:為同一時間不同項目之比較,又稱縱的分析。
(二)動態分析:為不同時間同一項目之比較,又稱橫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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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七九、財務分析所引用之資料應具有真實性、一貫性及連續性,除當期
之分析資料為顧及時效,可採用原編決算數外,引用以往年度之
資料應採用決算審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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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節 電腦處理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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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0、輸入電腦處理之會計資料,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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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一、電腦處理會計資料範圍,包括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
處理。採用教育部開發之會計資訊系統處理會計資料者,依該系
統之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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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二、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除應符合經濟原則避免重複作業外,並
應注意資料安全、正確與防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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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三、規劃設計電腦處理會計資料時應注意工作之連貫性,所有相關之
業務及會計紀錄應作整體性設計。各會計事務中之相關部分,其
處理亦須互相貫通。各項目間對同一事務之編號應求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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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四、資訊單位對會計資料負保密之責任,除合於相關規定,非經簽准
不得對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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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五、各種憑證格式內容及各項目次序排列之設計,應以便利電腦處理
為原則,其憑證格式大小,並應考慮便於印製裝訂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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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六、凡在電腦處理過程中,列入電腦之數字與原輸入憑證不符時,應
依各機關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要點規定予
以更正。如該項錯誤已列印報表影響結數時,應由會計單位依據
上開要點規定編製傳票更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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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七、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負責資料之輸入或查詢者,應經其
主管人員核准,建立使用帳戶及安全密碼,方可使用電腦處理會
計資料;並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加以更新安全密碼,當職
務變更時應立即銷除其安全密碼。
|
一八八、會計單位對於電腦處理產生之會計資料或報表,應負責與原輸入
之憑證資料加以核對,並與其相關表件作關聯性之複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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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八九、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除有特殊需要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同
意外,以使用教育部開發之會計資訊系統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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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節 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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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0、會計事務之主要事項如下:
(一)預(概)算、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製及辦理決(
結)算相關事宜。
(二)會計報告之編造、分析及解釋。
(三)預算執行及控制之審核、簽證及案件會辦。
(四)預算調整容納、補辦預算及預算保留案件之會辦。
(五)各項收支憑證之審核、傳票之編製、會計簿籍之登記及各項
帳務之處理。
(六)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之監辦。
(七)內部審核之執行。
(八)對審計機關審核通知有關會計事務之聲復(或聲請覆議)彙
辦,以及對審計機關決定剔除、修正、賠償及繳還等事項通
知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追(收)繳之處理。
(九)會計文書、憑證之整理,會計檔案之保存、銷毀及總決算公
告前之保管事項。
(十)會計制度及各項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研(修)訂。
(十一)會計機構之設置及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等會計人事
之擬議辦理。
(十二)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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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一、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除前點所列會計事務以外之事項,
均為非會計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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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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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二、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電腦處理會計資
料之儲存體與處理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會計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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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三、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
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或公告日後,依會計法第
八十三、八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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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會計單位移交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會計檔案,保管人員應依會計
單位移交時之會計檔案分類、編號與順序,依會計法規定之保存
期限,妥善加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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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因執行職務需要調閱會計憑證,應經主辦會計人員之同意及基金
主持人之核可,閱畢退還時,應當面檢閱。非經主辦會計人員同
意,不得拆訂,如同意拆訂,應將經過情形及增減單據、張數與
號數,以書面敘明,並於重訂時,附於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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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存有會計資料之儲存體,應標明所存資料項目名稱、年度(起訖
期間),列冊保管備查,其處理手冊亦應加以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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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七、為維持電腦會計資料檔案之安全性及完整性,重要會計資料均應
建立備份檔案,將正式檔及備用檔分置兩地保存,並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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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遇有電腦設備汰換或軟體版本更迭時,應將電腦會計資料檔案轉
換為新設備或軟體可相容或可讀取之檔案儲存,以確保儲存體內
之會計資料於法定保存期限內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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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會計檔案除尚涉有債權、債務外,其保存年限應依會計法之規定
辦理,屆滿保存年限,如需銷毀時,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
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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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保管人員應陳報基金主辦會計
人員及基金主持人,並由該基金轉陳該管最上級機關審核後轉報
該管審計機關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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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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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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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
術事項,應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
關法令辦理,對各項手續力求簡化,注意時效,非因違法失職或
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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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內部審核分為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
工作績效之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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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三、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
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等。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
、票據及證券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等。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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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四、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
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且應規定分層負責,劃分辦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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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五、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賦予日期戳
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
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
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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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六、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
以書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基金主持人核定後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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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預算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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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七、會計人員審核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業務計畫之實施進度與經費之動支應保持適當之配合。
(二)各項基金來源及用途,是否按期與預算收支相比較,差異在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計畫主管單位應分析其原因並採適當措
施。
(三)購建固定資產實際進度與預算應經常注意按下列各項分別比
較:
1.採購進度與預定計畫及預算進度相符。
2.採購款項之支付應與採購契約所訂相符。
3.計畫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應與預期效益相符。 如有
不符,計畫主管單位應分析檢討其原因,並謀改進辦法。
4.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之調整、補辦及保留應依照規定程序辦
理。
(四)補助預算之撥款應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
補助款應確依計畫用途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賸餘應確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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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收支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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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八、會計人員審核各項收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由繳款人逕行向公庫代理機關、郵局或金融機構繳納之收入
,其報核聯是否適時收到並核對。
(二)自行收納之收入款,其內部經收流程是否嚴密,存管是否妥
善。
(三)前項收入款之積存數額,有無超過規定積存額度或超過彙解
之時限。
(四)各項收入是否查明款項性質來源,並依有關規定存入基金專
戶。
(五)費款之支出是否最終均付給原始憑證之受款人,其不符者,
應查究其原因。
(六)辦理公款支付,有無超過規定之時限。
(七)暫付款項,應以契約及專案核准者為限,是否隨時注意清理
。
(八)取得公庫代理機關、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對帳單,是否已由出
納管理單位核對與帳載數相符,如有差異,是否已查明原因
作適當之處理,並編製差額解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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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會計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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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九、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
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未依政府採購法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
(四)應經基金主持人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
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
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
件而未附送。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
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更正,而更正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
章證明。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
(九)其他與法令不符之情形。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基金主持人或其授權人依基金組織
規模訂定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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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0、會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
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二)是否於規定付款期內填製,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
(三)應歸屬之會計科目、子目是否適當。
(四)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
及結算之改正、沖回分錄,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
相關之傳票。
(五)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六)原始憑證之類別、張數、號碼、日期有否載明,所載附件張
數是否相符。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傳票上是否已由經管人
員簽名或蓋章註明,憑證上是否標明傳票日期及號碼。
(七)傳票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基金主持
人或其授權人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簽名或蓋章者,不在
此限。
(八)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否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九)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傳票是否按時裝訂,妥適保管。
(十一)傳票之調閱及拆訂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二)傳票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憑證之銷毀,
有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三)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
者,應查究其原因。
(十四)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戳記或管制記號。
(十五)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
執行期間過長者,是否查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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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會計人員審核帳簿時,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符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種帳目是否依規定按期
記載完畢。
(三)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
核對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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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符合本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
(二)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是否便於核對。
(三)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五)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六)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是否分年編號收藏及編製目錄備查。
(七)各項對外會計報告,是否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
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是否由該事
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八)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是否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
次。
(九)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其銷毀是否依照規定程
序辦理。
(十)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
而引起之重大變更,是否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
作適當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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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三、會計人員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預收、預付款項及遞延收入、費用時效到達或消失者,是否
按期結轉,預收及預付款項有無列帳案據。
(二)應收及應付款項是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
(三)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是否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
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全。
(四)各種收入及支出帳目,至期終結帳時應調整者,是否調整,
金額是否正確。
(五)各種懸帳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六)懸宕之帳款權責單位有無積極稽催處理。
(七)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是否依照計畫執行,如未能依
限完成是否依規定辦理保留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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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現金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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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四、會計人員審核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應
注意下列各項:
(一)現金、票據、證券之收受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是否限期
繳庫,並即時通知主(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二)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支付,是否根據傳票執行,現金出納登
記簿登記科目金額是否正確。
(三)出納管理單位自行收納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使
用收據,收據有無連續編號,有無設置收據紀錄機制。註銷
收據是否併同存根聯保存,作廢未使用之收據是否截角作廢
,並妥慎保管備查,已開立收據之款項是否均已收納,並編
製傳票入帳及銷號。
(四)保管有價證券、保管品、保證品及債權憑證是否登記相關備
查簿,並按月編製報表送主(會)計單位。
(五)實際庫存現金有無超過限額,其收付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保
管是否妥善,是否派員作不定期檢查,並 作成紀錄。
(六)辦公或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手續是否周密完備,保管
是否安全。
(七)保管、暫收及代收之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實際結存金額,是
否與帳面結存相符。銀行存款結存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如
不相符,出納管理單位有無編製差額解釋表,其差異事項是
否已根據向公庫、金融機構或儲匯機構取得對帳單加以複核
。
(八)出納管理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證券及收據等,保管是否
良好,有無按規定作定期或不定期之盤點,主(會)計單位
有無每年至少監督盤點或抽查一次,並作成紀錄,陳報基金
主持人。
(九)收入款項,以委託公庫代理機關、郵局或金融機構代收者,
其彙解基金專戶日期是否依規定時間辦理。
(十)各種支付款項,其處理程序及付款時限是否依照公款支付時
限規定處理。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之金
融機構、儲匯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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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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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執行預算之人員對已核定之預計經費
負擔或契約責任應為預算之控留,會計人員應查核與預算所定用
途、計畫進度及契約所定付款條件相符。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
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
核。年度終了,尚未執行完成之採購案件,應由權責單位提出預
算之保留,送會計單位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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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各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合約得不再經會
計人員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
,但事後仍應將契約副本,送會計單位備核:
(一)各項契約草案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
內容不變者。
(二)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者。
(三)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
負完全責任者,事後並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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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七、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
範圍內,是否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二)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
申請採購,覈實配發使用。
(三)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四)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前
,是否將招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會計單位審核涉及財務
收支事項。
(五)會計單位審核前款文件時,應注意契約草案所載之事項是否
依採購契約要項規定辦理。
(六)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保管是否妥
善,是否按期盤點,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珍貴動產
不動產之管理有無依規定辦理。購置之財物,有無閒置及呆
廢情形。
(七)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
物已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均甚完好,且具使用價值
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帳管制。
(八)處分財物是否事先辦妥陳准手續,經辦處分財物人員不得主
持驗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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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八、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會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監視
下列事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之程序:
(一)採購案件之公告方式及等標期是否符合規定;其開標是否依
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依規定公開為之,並製作紀錄及
會同簽認。
(二)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是否已事前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
(三)訂有底價而未予公告之採購案件,其底價於開標前應注意是
否仍屬密封。
(四)開標時,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仍屬密封。
(五)開標時,主持採購人員或採購單位之人員,有無依規定審查
廠商投標文件,並敘明審查結果及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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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採購案件之決標,會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是否
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之程序:
(一)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是否已事前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
辦。
(二)訂有底價之採購案件,底價是否依規定核定。
(三)訂有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最低標決標之
採購案件,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而得比減價格時
,其比減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未訂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預算數額以內決標之採
購案件,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而得
比減價格時,其比減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最低合格標廠商標價,如其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有不合
理之情事,其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六)決標是否依規定製作紀錄,並會同簽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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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0、採購案件之驗收,會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是否
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之程序:
(一)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是否已事前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
辦。
(二)辦理驗收或部分驗收時,是否依規定製作紀錄,並會同簽認
。
(三)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採減價收受者,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
購,是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四)主驗人員是否經基金主持人指派,有無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
單位會驗。
(五)驗收完畢後,所製作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驗收紀錄是否相符
;主驗、會驗人員是否分別簽認。確認相符後,監驗人員應
於結算驗收證明書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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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 工作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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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一、會計人員審核各類業務之成果,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為抽樣測定各類業務基金來源、用途之分配狀況,所選基金
來源、用途調查代表單位是否足以代表全體各不同類型之基
金來源、用途之分配狀況。
(二)為抽樣測定各類業務基金來源、用途之分配狀況,所選抽樣
調查日期是否足以代表全年各月份基金來源、用途分配之正
常狀況。
(三)根據基金來源、用途計算結果所求得各類業務之成果概況,
有否作適當之表達並提供必要之分析與說明。
(四)主要業務基金來源、用途項目實際數與預算所定預算數相比
較,其差異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分析其增減原因。
(五)業務單位主管對於基金用途支出分析結果是否重視,有否及
時採取必要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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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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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二、本制度之訂定依據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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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三、本制度附錄內之各種表式、科目,及會計事項分錄釋例等如因實
際需要變更處理,經簽報主計處長核定變更處理,不視為本制度
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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