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制度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一、「嘉義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會計制度」(以下簡稱本制度)係依據會
    計法規定訂定,並依本基金業務性質、參酌預算法、決算法、審計法
    、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應行注意事項」、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相關法令規定加以設計。

二、本制度之實施範圍及於本基金及隸屬於本基金之分預算基金。

三、本制度應以預算所定之貨幣為記帳本位幣,以外國貨幣為交易者,應
    折合為本位幣計入主要之帳簿。

四、本制度會計年度之開始、終了及結束期間,依預算法及決算法規定辦
    理。

五、本制度之會計基礎,採用修正權責發生基礎。

六、本基金會計依會計法規定為附屬單位會計。

七、本制度應配合政府年度會計報告之編製需要,提供必要之資料。

第二章   簿記組織系統圖
八、本制度簿記組織系統圖如下:


第三章   會計報告
第一節   編製原則
九、會計報告係為提供有用資訊,以供報告使用者,對政府有限資源作最
    佳配置,以及評估政府公開報導、施政績效及財務遵循之責任。

十、各種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並得兼用統計與數理方法,為
    適當之分析、解釋或預測。供內部決策應用之會計報告,其根據會計
    紀錄以外之其他資料編造者,應將資料來源在報告內以附註方式說明
    。

十一、會計報告之基礎、貨幣單位、計量單位、科目分類及會計處理原則
      應前後一致,並採固定項目分開原則。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十二、會計報告依使用對象,分為對外與對內二種:
    (一)對外報告:凡依據法令規定對外界提供之報告。
    (二)對內報告:凡配合各機關內部各級管理人員之需要編製之報告
          。

十三、會計報告依編製時間,分為定期與不定期二種:
    (一)定期報告:凡依照法令規定,按一定期間與格式編製之經常性
          報告。
    (二)不定期報告:凡視實際需要,按不特定期間及格式編製之報告
          。

十四、會計報告依報導的資訊,分為靜態與動態二類:
    (一)靜態之會計報告:係表達特定日期資產負債實況之存量資訊。
    (二)動態之會計報告:係表達特定期間之資源運用績效與資產負債
          實況變動情形之流量資訊。

十五、本制度定期對外之會計報告,分為會計月報、半年結算報告及年度
      會計報告等三種。本制度未規範之會計報告,得視實際需要設計編
      製之。

十六、會計月報之編送(詳附錄一),其內容如下:
    (一)封面(格式 1)
    (二)目錄(格式 2)
    (三)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格式 3)
    (四)平衡表(格式 4)
    (五)主要業務計畫執行明細表(格式 5)
    (六)固定項目增減情形表(格式 6)
    (七)購建固定資產執行情形明細表(格式 7)
    (八)各項費用彙計表(格式 8)
    (九)銀行存款-縣庫存款調節表(格式 9)

十七、半年結算報告之編送,其內容如下:
    (一)封面、封底及目錄(格式10、11、12)
    (二)半年結算報告摘要說明(格式13)
    (三)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結算表(格式14)
    (四)平衡表(格式15)

十八、年度決算報告(附屬單位決算)之編送,其內容如下:
    (一)封面、封底及目錄(格式16、17、18)
    (二)總說明(格式19)
    (三)主要表
          1.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決算表(格式20)
          2.現金流量決算表(格式21)
          3.平衡表(格式22)
    (四)附屬表
          1.基金來源明細表(格式23)
          2.基金用途明細表(格式24)
          3.固定項目增減情形表(格式25)
          4.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明細表(格式26)
          5.所屬分決算單位來源、用途及餘絀概況表(格式27)
          6.用人費用彙計表(格式28)
          7.員工人數彙計表(格式29)
          8.增購及汰舊換新管理用公務車輛明細表(格式30)
          9.主要業務計畫執行績效摘要表(格式31)
         10.各項費用彙計表(格式32)
         11.管制性項目及統計所需項目比較表(格式33)
         12.平衡表各科目明細表(格式34)
    (五)附表 :
          1.預算執行期間辦理補辦預算奉准明細表
          2.預算執行期間辦理併決算奉准明細表

十九、分會計機關會計報告,比照附屬單位會計機關之規定編報,並由其
      所隸屬之附屬單位會計機關綜合彙編之。

第三節   編送期限及對象
二十、本制度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及對象,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會計月報:各月份會計報告,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分別送縣政府
          及審計機關。但12月份會計報告,配合年度決算編製期程,依
          各縣(市)政府編製地方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應行注意事項規
          定編送。
    (二)半年結算報告:半年結算報告應分別送縣政府及審計機關,編
          送期限依「各縣(市)政府編製各類半年結算報告應注意事項
          」之規定辦理。
    (三)年度決算報告:年度決算報告應分別送縣政府及審計機關。年
          度決算報告之編送期限,依「各縣(市)政府編製地方總決算
          附屬單位決算應行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第四節   會計報告之編送
二十一、會計報告於事實需要時,對於下列事項應予附註說明:
      (一)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二)會計處理依據有關法令致與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不一致者,應
            註明其詳細情形。
      (三)會計變更之理由及其對財務報表之影響。
      (四)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五)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六)有關基金及餘絀之重大事項。
      (七)重大之期後事項。
      (八)與關係機構或關係個人之重大交易事項。
      (九)重大災害損失。
      (十)重要訴訟案件之進行或終結。
      (十一)重要契約之簽訂、完成、撤銷或失效。
      (十二)因政府法令變更而發生之重大影響。
      (十三)其他為避免報表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
              表達,所必須說明之事項。

二十二、會計報告中,如有預算數與實際數作比較時,應以預算數作基礎
        ,其有關重大差異,應為適當之分析及解釋。

二十三、會計報告應根據會計紀錄編造,其內容應與簿籍所記載者相同,
        且各種報表上之數額,應相互勾稽。

二十四、附屬單位會計機關對所屬分會計機關會計報告應加以審核彙編。
        如發現其中有不當或錯誤,應予修正,並將修正事項分別通知原
        編造分會計機關修正之。

二十五、編送各種會計報告,均應加具目錄,裝訂成冊,並於封面書明機
        關名稱、會計報告之種類及其所屬年度(會計月報應同時列明月
        份),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二十六、會計報告除涉及應保守秘密之部分外,應依法在各該機關公告,
        其以公告於內部網站或張貼於機關內之適當揭示處為之。

二十七、對各機關公告之會計報告內容,如有疑義,依會計法規定,得向
        各該機關之會計單位查詢之。查詢時,應以書面為之,並由會計
        單位負責解答,如涉及非會計事務,由業務單位協同辦理。

第四章   會計科目
第一節   設置原則
二十八、本制度會計科目之設置,除應隨時參酌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之「
        特別收入基金、資本計畫基金會計科目及編號參考表」及參考
        「中央政府非營業基金名稱編號及會計科目與編號參考表」之規
        定外,並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會計科目應依各種會計報告所應列入之事項訂定之,其名稱
            應顯示事項之性質,並與預、決算科目名稱相配合。
      (二)各種會計報告總表與其明細表之會計科目,應顯示其統制與
            隸屬關係,總表會計科目為統制帳目,明細表會計科目為隸
            屬帳目。
      (三)為便利各單位綜合彙編及分析比較,凡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
            之會計科目,應使其列帳科目一致,其互有關係之會計科目
            應使之相合。
      (四)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兼用收付實現事項及權責發生事項為特定
            之對象。
      (五)會計科目之訂定應具彈性,並符合業務需要。
      (六)各種會計科目應依所列入之報告,並各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
            編號。
      (七)與中央政府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應依中央政府
            所定,如因特殊會計事項或因應經營之特性須增減者,應依
            會計法規定報准辦理。

二十九、本制度會計科目之設計,應能表達本基金業務特性及符合管理需
        求。

三十、事項相同或性質相同之會計科目及其編號必須一致,以利電腦處理
      。

三十一、會計科目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統一核定增(修)定者,直接據以援
        用,不視為本制度之修訂。

第二節   分類、編號及說明
三十二、本制度「平衡表」、「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表」、「現金流量
        表」科(項)目會計科目之名稱、編號及其定義說明如下:

三十三、本制度用途別科目名稱、編號及定義詳列於附錄二。

第五章   會計簿籍
第一節   設置之原則
三十四、會計簿籍應依下列原則設置。
      (一)會計簿籍應斟酌事實需要及業務繁簡情形設置,並力求簡化
            。
      (二)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彼此間應有統制隸屬之關係,各有關
            帳戶之金額應互相勾稽。
      (三)為節省人力物力,同類性質之會計簿籍,以設置一套為原則
            。
      (四)會計紀錄採用電腦處理者,其電腦儲存體相關檔案之紀錄,
            視為會計簿籍,但應能隨時備供列印查考。
      (五)配合預算控制需要,會計簿籍應能隨時顯示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三十五、會計簿籍分下列二類:
      (一)帳簿:指簿籍之紀錄,為供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者。
      (二)備查簿:指簿籍之紀錄,不為編造會計報告事實所必需,而
            僅為便利交易事項之查考,或會計事務之處理者。

三十六、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指以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紀錄之帳簿。
      (二)分類帳簿:指以事項歸屬之會計科目為主而為紀錄之帳簿。

三十七、分類帳簿分下列二種:
      (一)總分類帳簿:指對於一切事項為總括之分類登記,以編造會
            計報告總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二)明細分類帳簿:指對於特種事項為明細分類或分戶之登記,
            以編造會計報告明細表為主要目的而設之帳簿。

三十八、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應設置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備查
        簿,則由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按事實需要,酌量設置之
        。

三十九、本基金對於各項會計簿籍,得視事實之需要及業務之繁簡,自行
        作適當之增減更易,會計簿籍之格式,詳如附錄三(格式 35-39
        )。

第三節   會計簿籍之登載
四十、會計人員應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登載入會計簿籍。

四十一、帳簿之登記應隨時為之,不得積壓,記帳時,務求詳實迅速。

四十二、會計人員應根據收入、支出、轉帳傳票及付款憑單,記入序時帳
        簿,再據以過入總分類帳,其設有明細分類帳者,應同時記入有
        關之明細分類帳。

四十三、總分類帳之記帳,均應分別按資產、負債、基金餘額類之第四級
        會計科目,與基金來源之第三級會計科目及基金用途之二級會計
        科目設置帳戶,並設置有關明細帳戶。

四十四、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除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交代時,
        或遇事實上有需要者應結總外,均應於每月終了時結總一次,據
        以編造會計報告。

四十五、結帳前應依權責發生基礎整理下列各項紀錄:
      (一)預收、預付、應收、應付及其他權責已發生而帳簿尚未登記
            各事項之整理紀錄。
      (二)其他應列為本期內之收支事項,而尚未入帳之整理事項。

四十六、本基金彙編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帳項,不另設置總分類帳或
        明細分類帳,必要時,得另設備查簿記載以備查考。

第六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設置原則
四十七、會計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其形式、規格,應儘可能使其一致。

四十八、原始憑證如符合記帳憑證之要件者,得代替記帳憑證。

第二節   種類及格式
四十九、會計憑證分為下列兩類:
      (一)原始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者。
      (二)記帳憑證: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
            者。
            前項第一款原始憑證又分為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指自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以外之機關、團
            體或個人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指由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製作,給予附屬
            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以外之機關、團體或個人者。
      (三)內部憑證:指由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製作供內部使用
            者。

五十、原始憑證之種類如下:
    (一)專案報請補辦預算之核准文件。
    (二)現金、票據、證券及保管品之收付及移轉等書據。
    (三)薪金、工資、津貼、獎金、差旅費、加班費、補助費及其他勞
          務報酬支給等之表單及收據。
    (四)材料收發表單。
    (五)財物之購置、領用、修繕、保養、移轉及處理等單據。
    (六)文具、郵電、運輸、印刷、廣告、保險及消耗等支出之單據。
    (七)買賣、借貸、承攬等契約及其相關之單據。
    (八)存匯、兌換及投資等證明單據。
    (九)受贈或遺贈等財物之目錄及證明書類。
    (十)罰款、賠款經過之書據。
    (十一)投資及餘絀處理之書據。
    (十二)債權、債務之書據。
    (十三)繳款書、支出收回書及收入退還書等。
    (十四)審計機關通知剔除經費等之公文書及附屬單位決算暨分決算
            之審核通知書。
    (十五)工程結算書表。
    (十六)會計報告書表。
    (十七)其他可資證明會計事項發生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類。
      前項各種憑證之附屬書類,視為各該憑證之一部分。

五十一、記帳憑證種類如下(詳附錄四):
      (一)收入傳票(格式40)
      (二)支出傳票(格式41)
      (三)轉帳傳票(格式42)
        實施集中支付制度者,支出傳票得應事實需要,以付款憑單替代
        (格式43)。

第三節   製作及使用
五十二、會計人員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造具記帳憑證,但整理結算及
        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五十三、支出憑證之處理,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十四、記帳憑證內所記載之會計事項及金額,應悉與原始憑證內所表示
        者相合。原始憑證金額非以預算所定之貨幣表示者,應折合預算
        所定之貨幣後記入記帳憑證,但其原幣數額及折合率應為詳盡之
        記載。

五十五、凡由一科目轉入他一科目時,其借貸雙方會計科目雖屬相同而會
        計事項之內容並不相同;或總分類帳科目雖屬相同,而明細分類
        帳科目並不相同者,仍應造具記帳憑證轉正之。

五十六、會計人員造具記帳憑證時,應於原始憑證加蓋「已製傳票」戳記
        。

五十七、各記帳憑證於入帳後,應依照類別與日期號數之順序,彙訂成冊
        ,另加封面封底,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張數及號數
        ,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

五十八、各機關收入、支出及財物之增減、移轉,應隨時造具記帳憑證,
        但零用金之付出及呆稅(帳)之沖銷,得定期分類彙總造具記帳
        憑證。

五十九、暫收或預(暫)付款項於轉正列為收入或支出時,與原編繳款書
        或付款憑單所列會計科目如有不同,應編製轉帳傳票辦理轉帳手
        續。

六十、已列收入或已列支出之款項,原編繳款書或付款憑單所列會計科目
      如有變動,應分別編製轉帳傳票辦理轉帳手續。

六十一、原始憑證應逐一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並加註其張數、記
        帳憑證編號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不得抽出或調換,其遇有事
        實需要或便於分類裝訂成冊,得免附入記帳憑證保管,依序黏貼
        整齊,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起訖之年、月、日、
        頁數、號數及由主辦會計人員於兩頁間中縫與每件黏貼邊縫,加
        蓋騎縫印章,如憑證厚度太高者,可先黏貼彌封紙條,再加蓋騎
        縫印章,由會計人員保存備核。但下列事實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
        之原始憑證,應於其冊內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
        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存取或保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財物
            之憑證。
      (四)將來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或應退還之單據。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六十二、涉及現金收付之記帳憑證,應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收付、登載後
        ,以收付實現之日期,分別填入記帳憑證,送回會計單位。會計
        人員經查對憑證齊全無缺後據以記帳。其未能適時執行者,應予
        追蹤處理。

第七章   會計事務處理程序
第一節   會計事務處理原則
第一款   一般原則
六十三、會計事務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制度規定辦理,本
        制度未規定者,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辦理。

六十四、會計事務之處理,應按實記載,各科目間不得互相抵銷,僅列示
        其淨額,但有法定抵銷權者或另有規定者, ?在此限。

六十五、會計事務處理方法應前後一致,不得任意變更。凡基於重大原因
        必須變更者,應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並將其差異及其影響,於
        報表內註明。

六十六、基金來源、用途平時採現金基礎記載者,俟會計年度終了時,應
        依權責發生基礎予以調整。

六十七、會計資料應適時產生,為顧及時效,必要時亦得在無損財務報表
        允當表達原則下,採用適當之估計數字,並應附註說明。

六十八、會計事務各帳目整理後,其資產、負債及基金餘額各科目結餘數
        ,應轉入下年度各該帳目。基金來源、用途帳目互抵後之餘額,
        結轉至本期賸餘(短絀),再結轉至累積賸餘(短絀)。

六十九、本制度採固定項目分開原則,固定項目包括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
        ,應另設財產帳登載交易,並按月編列「固定項目增減情形表」
        ,俾便與財產管理人員經管之財產相核對,以保障財產之安全。

七十、本制度財產統制帳科目名稱、編號及定義詳列於附錄五。

七十一、為便於會計處理實際作業之參考,各項主要之會計事項分錄釋例
        ,納入本制度附錄六。

第二款   資產
七十二、資產係指透過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或控制之財務資源,能以貨
        幣衡量並預期未來能提供財務效益者。

七十三、資產之入帳價值,依成本為標準。所謂成本包括下列事項:
      (一)資產取得時之淨價。
      (二)資產取得時之佣金、稅捐、法律費、登記費及其他因獲得使
            用權及所有權之一切合理必要支出。
      (三)使資產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所須支付之驗收、檢查、整理、
            安裝及試車等費用。
      (四)資產運達原定使用地點前之運輸、保險、儲存及裝卸費用。
      (五)自行建製資產所必需之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成本、稅捐
            及其他至建造完成止所發生必要而合理之支出。
      (六)在購建期間應予資本化之利息支出。
      (七)增加原有資產未來價值或效能之支出。
        資產因使用目的或地點發生變動,而引起上述各項費用之重複支
        出,不得列為該資產之成本。

七十四、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應嚴格劃分。

七十五、應收票據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應依其現值評價,其業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以註
            明。
      (二)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人之票據,應於附註中適當表達。
      (三)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
      (四)應收票據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轉銷。
      (五)決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列為備抵呆帳─應
            收票據。

七十六、應收帳款應以其總額扣除備抵呆帳為評價基礎,其已確定為呆帳
        者,以所提列備抵呆帳沖轉,備抵呆帳不足沖轉時,不足之數以
        呆帳及保證短絀列帳。應收帳款之轉銷應依據國營事業逾期欠款
        債權催收款及呆帳處理有關會計事務補充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辦
        理。

七十七、長期應收款項其到期日在一年或一個營業週期以內者,應於年終
        或期終轉列流動資產。

七十八、代管資產係指基金成立前所取得之土地與房屋及建築,按公告現
        值入帳。如有代管其他機構業務之資產亦得比照辦理。
        代管資產使用期間所發生之相關支出應列為一般性支出,但能延
        長財產之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者,應列為其他什項資產。

第三款   負債
七十九、負債係指過去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財務給付義務,能以貨幣
        衡量,並將以提供勞務或支付財務資源之方式償付者。

八十、各項負債應按清償時之現值入帳,但來自正常營業之負債且到期日
      在一年以內者,可不計算現值。
      前項應清償之數額,應為業經獲得債權人同意之數額,凡無法或尚
      未取得債權人同意之債務,其數額得依據事實及有關資料估計之,
      俟其數額確定後,應即予以調整。

八十一、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應嚴格劃分。

八十二、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得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
        負債之標準,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八十三、短期借款應註明貸款機構、借款用途、期間、利率、保證情形、
        償還方式,如有提供擔保品者,應列明擔保品名稱及帳面價值。

八十四、應付款項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應付銀行、關係機構及關係人之票據或其他款項,應作適當
            之表達。
      (二)應付款項如有計息,應作適當之表達。
      (三)已提供擔保品之應付票據或其他應付款項,應列明擔保品名
            稱及帳面價值。

八十五、預收款項應按主要類別分列,其有特別約定事項者並應註明。

八十六、債務清償時,所實付金額與帳面所列應清償數額間倘有特殊原因
        而發生之差額,應列為清償時期之利益或損失。

八十七、估計負債應依合理估計之金額予以列帳;或有負債及承諾,如已
        預見其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且其金額可以合理估計者,應以估
        計金額予以列帳;如發生之可能性不大,或雖發生之可能性相當
        大,但金額無法合理估計者,則應於財務報表附註揭露其性質及
        金額,或說明無法合理估計金額之事實。

第四款   基金餘額
八十八、基金餘額係指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餘額,依其內容及性質
        ,劃分為本期賸餘(短絀)、累積賸餘(短絀)。

八十九、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應依中央政府非營業特種基金賸餘解庫及
        短絀填補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第五款   基金來源
九十、基金來源係指凡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基金餘額增加者,並
      應按預算所定來源別科目表達。

九十一、所獲得之基金來源,為現金以外之資產者,應依該項資產之市價
        、或所供給產品、或勞務之售價,作為收入數額。

九十二、基金來源應於資源已賺得、已實現(或可實現)及可衡量並具可
        用性時認列。
        收入於勞(服)務提供完畢時實現。但依其性質得分段提供者,
        其收入宜分期承認之。例如,建教合作計畫尚未執行完成,其未
        執行之收入餘額應列為預收款,推廣教育有關收入亦同。

九十三、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收入。
      (二)學雜費收入。
      (三)推廣教育收入。
      (四)建教合作收入。
      (五)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六)場租門票收入。
      (七)捐贈收入。
      (八)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九)其他收入。
        基金來源應以總額入帳,不得以收支相抵後淨額入帳。

第六款   基金用途
九十四、基金用途係指凡本期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發生之基金餘額減少者,
        並應按預算所定計畫別科目表達。

九十五、基金用途應依所支付之現金數額或耗費資產之成本或所負擔之債
        務計算之,其不易為精確之計算時,得依合理方法估計之。

九十六、當期基金用途應與當期基金來源配合,如所獲得之基金來源業經
        列帳而與其有關之基金用途尚未發生,該項基金用途應依合理方
        法估計列帳。
        費用業已發生而與其有關之基金來源尚未實現,應分析其收支歸
        屬期間,以應收收入或預付費用列帳。

九十七、本基金之資金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教育處所屬教育機構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支出。
      (十)其他支出。

第二節   普通會計事務處理
九十八、收入之處理:
      (一)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掌理收入之權責單位(以下簡
            稱收入單位),應將收入款項、收據,送出納管理單位。
      (二)出納管理單位,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委由公庫代理機關、郵局或金融機構代收款項:出納管理
              單位應依據匯入款證明文件,填製收據後,送會計單位。
            2.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自行收納款項:
             (1)收到現金或其他可立即兌現繳庫之款項(如即期支票)
                :出納管理單位應將收入款項,送金融機構辦理存款作
                業後,將收據及存款之證明文件,送會計單位。
             (2)無法立即兌現繳庫之款項(如非即期支票):出納管理
                單位應先送存機關專戶,並將相關證明文件一併黏貼於
                收入單位所送之黏存單上,經核簽後,送會計單位。該
                款項到期兌現辦理繳庫時,再依本款前目程序辦理。
      (三)會計單位應複核出納管理單位之資料無誤後,依會計事項分
            錄釋例之會計科目及金額,編製傳票,附同原始憑證,陳經
            主辦會計及基金主持人核簽後,登入收入明細分類帳。
      (四)年度終了,收入單位應依據相關證明文件,預估應收繳之數
            額,以及預計無法收取之呆帳數額,依據行政程序簽核後通
            知會計單位依本點前款規定辦理。

九十九、支出之權責單位於動支經費或須先專案簽准辦理計畫經費時,應
        先於資訊系統查明有足額之預算數餘額可支應後,始得辦理控留
        預算或動支經費。並於資訊系統登載動支之經費來源及金額,於
        簽案或請購單註記控存案號,陳其單位主管簽核後送會相關單位
        ;會計單位於會簽該案時,應複核確已登載完成。該簽案奉核定
        後,如有修正其金額時,應由支出之權責單位負責修改資訊系統
        之原登載會簽數,並通知會計單位複核確認。

一00、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支出單位於報支及借支經費時,應
        根據所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將相關之支出(或借支)項目、金
        額及受款人等資料登入或載入於會計資訊系統後,列印原始憑證
        黏存單,並將原始憑證黏貼於黏存單上,經其業務主管核簽,如
        涉及增加財產或物品者,應會財產管理權責單位依財產或物品管
        理相關規定辦理後,送會計單位。

一0一、會計單位應依據黏存單案號,查詢及複核已登載之資料無誤後,
        依會計分錄釋例之會計科目及金額,編製支出或轉帳傳票,附同
        黏貼原始憑證之黏存單,陳經主辦會計及基金主持人核簽後,將
        支出或轉帳傳票連同黏貼原始憑證之黏存單送出納管理單位。

一0二、出納管理單位收到支出或轉帳傳票後,應開立支票或以電子支付
        辦理付款,並將已完成支付或轉帳作業之支出或轉帳傳票,連同
        黏貼原始憑證之黏存單送回會計單位。

一0三、會計單位應依據轉帳傳票、已完成支付或轉帳作業之支出傳票,
        分別記入支出、預付款等明細分類帳。

一0四、因業務需要先行預借經費,支出單位應於相關計畫完成後,辦理
        轉正列支,其程序亦應依第一一五點至第一一八點之報支經費規
        定辦理。

一0五、支出、會計及出納管理單位對同一會計事項,應採用同一案號,
        俾利資料之傳遞與勾稽核對。

一0六、會計報告、帳簿及重要備查簿或憑證內之記載繕寫錯誤而當時發
        現者,應由原登記員劃線註銷更正,於更正處簽名或蓋章證明,
        不得挖補、擦、刮或藥水塗滅。
        前項錯誤,於事後發現,而其錯誤不影響結數者,應由查覺人將
        情形陳明主辦會計人員,由主辦會計人員依前項辦法更正之;其
        錯誤影響結數者,另製傳票更正之。
        採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依本制度「電腦處理會
        計事務」一節有關規定辦理之。

一0七、會計報告、簿籍及憑證上之簽名或蓋章,不得用別字或別號。

第三節   業務會計事務處理
一0八、凡各項教學業務及其他政府機關補助、委辦事項之會計事務處理
        ,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程序規定辦理。

一0九、所稱業務,包括下列各項:
      (一)一般教育。
      (二)特殊教育。

一一0、教學業務計算單位以人數計。

一一一、經收收入應於收受之當日或次日午前,繳入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
        戶;若屬零星收入或銀行及其他代收機構代收存入保管金專戶,
        至遲應於 5日內,按基金來源科目悉數繳交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
        戶。

一一二、縣政府補助款按季或月(視財政狀況)依預算分配數撥入各分會
        計機關之基金專戶。

一一三、學期進行中如發生學生休(轉)學確需退學雜費者,填寫「縣庫
        收入退還書(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用)」辦理退費。

一一四、中央補助款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辦理,
        就計畫內容區分為:
      (一)應辦理併決算或補辦預算者。
      (二)同意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者。

一一五、應辦理併決算或補辦預算者,且該中央補助款經由教育處撥付各
        分會計機關時,應由教育處按各分會計機關所提經核准之計畫預
        算表,以「特種基金繳款書(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專用)」撥入各
        分會計機關之基金專戶。

一一六、各分會計機關接獲符合本制度第一一四點第一款之補助款時,以
        「政府其他撥入收入」科目入帳並辦理併決算;支出按經核准之
        計畫預算表核實執行:
        1.支出項目為經常支出者,應辦理併決算。
        2.屬資本支出者:
         (1)購置單價 1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 2年以上之固定資產,應辦
            理補辦預算。
         (2)購置電腦軟體、代管資產大修等資本支出,應辦理併決算。

一一七、各分會計機關接獲符合本制度第一一四點第二款之補助款時,其
        帳務處理採代收代付方式先行執行,該代收、代付經費無需辦理
        併決算及補辦預算,如有結餘款應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原始
        憑證如有送審(或移還)時應影印 1份留存各分會計機關備查。

一一八、中央委託代辦經費,帳務處理採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該委託代辦
        經費無需辦理併決算及補辦預算,如有結餘款應依原補助機關規
        定辦理,原始憑證如有送審(或移還)時應影印 1份留存各分會
        計機關備查。

一一九、中央補助(委辦)經費結報方式依各該補助(委辦)機關規定辦
        理。

一二0、中央補助款已指定用途項目者,除增置員額仍依程序報府核辦外
        ,其餘已指定用途屬捐助與補助費、出國計畫、電腦計畫等專案
        項目,得逕依規定程序併入年度決算及補辦預算辦理。

第四節   出納會計事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二一、出納會計事務之處理,係指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受、支付
        、保管、登記、報告、帳務等會計事務之處理。
        所稱現金係指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用及週轉金。
        所稱票據係指支票、本票、匯票等。
        所稱有價證券係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及經財政部核定
        之其他有價證券。

一二二、會計憑證關係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出納者,應經主辦會計人
        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始得為出納之執行。對外之收款收
        據,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但有特殊情形
        者,報經本府主計處核准,得另訂處理方式。

一二三、為保障現金、票據收付與保管之安全,收入部分,以委託公庫代
        理銀行、郵局或金融機構代收為原則,必要時得斟酌實際情形,
        以現金收入,並依規定期間,彙解公庫。支出部分,應以直接匯
        撥或簽發票據方式付款為原則。至零星支付,得設立零用金或週
        轉金辦理。

一二四、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與公庫代理機關、郵局或金融機構
        往來之印鑑,除零用及週轉金外,應由基金主持人、主辦會計人
        員及主辦出納人員會同蓋章。

一二五、出納管理人員於執行出納事務時,應隨時登入有關備查簿並按日
        結計清楚,不得稽延。

一二六、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會計單位編送之傳票執行收付;凡現金之收
        付,均應登入現金出納備查簿並編製現金結存日報表,連同收支
        傳票及原始憑證於翌日前送會計單位核對。

一二七、各有關人員辦理收付款程序,均應註明經辦時間,以明責任。

一二八、出納管理單位對於存管之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自行收納款項
        收據及其他保管品,應作定期與不定期之盤點,並作成盤點紀錄
        ,如有不符情事,應查明原因,依規定處理;另由會計單位每年
        至少監督盤點一次。

一二九、出納會計事務之處理,凡本制度未經明定者,悉依國(公)庫法
        、出納管理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款   收入之處理
一三0、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合法收據、收入傳票或繳款憑證執行。

一三一、出納管理單位自行收納款項,應依規定繳庫,不得延擱挪借。

一三二、收文單位收到公文附繳之匯票、本票、支票、現金及有價證券等
        ,應先行點收清楚,再檢同收文原案送出納管理單位查對簽收後
        ,並由出納管理單位填具收據送會計單位會章,轉陳機關長官核
        章後附於來文內,併送收入單位辦理。

一三三、各項業務收入,由收入單位通知出納人員收款。由收入單位先行
        收款者,應按日彙編收款清單,繳出納人員簽收,並另送一聯通
        知會計單位編製收入傳票。

一三四、印製之各種空白收據應由會計單位負責保管,交由出納管理或使
        用單位領用。會計單位應設置收據領用紀錄卡,按印製編號順序
        登記印製、領用、作廢、結存之數量及編號。各項收據,應採用
        多聯式,預先印妥順序編號及字軌。凡收入直接向出納管理單位
        繳納或便民指定收款人駐收者,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章得先行
        蓋章,而以主辦出納或其授權人之簽名或蓋章為管制認證。

一三五、各項收入委託公庫代理機關、郵局或金融機構代理收款者,出納
        管理單位應根據匯入款通知單填製收據,通知會計單位編製收入
        傳票。

第三款   支付之處理
一三六、出納管理單位應根據合法之支出傳票或其他支付憑證執行。

一三七、暫付款項,應以契約及專案核准者為限,並隨時注意清理。

一三八、支票之簽發,應依票據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出納管理單位於
        簽開支票後,應於記帳憑證上加蓋「已開支票」章戳或管制記號
        ,並載明所開具支票之字軌及號碼。

一三九、公款支付應依照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一四0、各項付款之受款人應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者應查究
        其原因,並取得合法收據、統一發票或書據,附入傳票。依支出
        憑證處理要點規定,直接劃撥付款者,其收據之收取,從其規定
        。

一四一、以公文附送之支票,應於票面劃平行線,並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第四款   保管之規定
一四二、現金、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之保管(含委託公庫代理機
        關、郵局或金融機構),應由出納管理單位負責辦理;並應妥慎
        保管,不得挪用或墊借。出納自行保管及收納之各種款項、票據
        、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等,在經收及依法保管期間,遇有損失
        時,應依審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四三、出納管理單位收到各項票據、有價證券及其他保管品,除須當日
        發還者外,應依照有關規定送存公庫代理機關、郵局或金融機構
        保管。

一四四、銀行對帳單透過總收發文管制後,再分辦會計單位,由會計單位
        依規定程序,送會出納管理單位逐月詳細核對,若有不符,出納
        管理單位應查明原因編製銀行存款差額解釋表,並予適當處理。

一四五、出納管理單位對於票據及有價證券應逐件詳細登記其內容,妥為
        保管,並應按期兌取本息,通知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一四六、外幣票據除依本款有關規定辦理外,並按兌現時之匯率折算本位
        幣。

一四七、出納管理單位對於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應視
        實際需要,分別設立現金出納備查簿、零用金備查簿及存庫保管
        品備查簿等,根據會計憑證記載之收付實現日期記帳。

一四八、會計單位應設置總分類帳及明細分類帳戶,統馭出納管理單位所
        管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

第五節   物品會計事務處理
一四九、物品採定期實地盤點制。

一五0、物品之管理,悉依物品管理手冊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節   財產會計事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五一、財產係指業務上以使用為目的所購置之土地、土地改良物、房屋
        建築及設備暨金額一萬元以上且使用年限二年以上之機械及設備
        、交通及運輸設備、雜項設備等固定資產,並包括各主要設備之
        專用配件。

一五二、所稱財產會計事務處理,係指財產之增減、保管、移轉與帳務等
        有關會計事項之處理。

一五三、取得財產,應依政府採購法、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
        購辦法或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等規定辦理驗收及
        監辦事宜。

一五四、掌理資產取得、保管及處分之權責單位於取得、保管或處分資產
        ,應依所取得、保管或處分資產方式之不同,於下列時點將資產
        名稱、廠牌型式、單位、數量、單價、總價、存置地點,以及依
        財物標準分類所列該資產之編號與使用年限等資料登入或載入財
        產資訊系統。取得、保管或處分資產之登載入帳時點如下:
      (一)購置(含有償撥入)及建造取得資產者應於驗收合格取得資
            產時登載。
      (二)受贈、遺贈、接收或沒收、無償撥入或自他機關移入而取得
            資產,應於取得時登載。
      (三)出售(含有償撥出)資產,應於交易發生時登載。
      (四)因報廢、毀損、遺失、無償撥出、贈與及移轉予其他機關而
            減少資產,應於發生並經核定後登載。若涉及財產報廢相關
            支出(如拆除費)或收入(如出售殘值收入、保險理賠金等
            )時,尚應依收入及支出之處理程序辦理。
      (五)交換資產方式取得資產者,應於交換時登載。
      (六)資產作價投資或捐贈者,應於交易發生時登載。
      (七)資產重估或重評價,應於依法令規定重估或重評價發生增、
            減值時,登載其增、減值。
      (八)資產盤盈或盤虧者,應於發生並依規定查處後登載。
      (九)在資產使用期間有須資本化之相關支出(包括增添、改良、
            重置及大修等),應於發生時登載。

一五五、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應依其性質為嚴格之劃分。

一五六、財產取得後於使用期間所發生之相關支出應列為一般性支出,但
        能延長財產之耐用年限或增加服務潛能者,應為財產增值之登記
        。

一五七、財產之處理,凡本制度未明訂者,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
        不動產管理要點及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款   財產之增置
一五八、財產之增加,應由主辦購建或經辦單位於財產購建完成辦妥驗收
        手續或辦理完竣時,根據有關文件、書表、圖說及原始發票或單
        據等填製財產增加單,連同原始憑證及有關文件,送會計單位辦
        理審核,並於財產增加單編填傳票號數及會計科目後,送財產管
        理單位為財產產籍之登記。

一五九、因受贈、遺贈、接收或沒收而取得之資產,應以取得當時之公平
        價值填製財產增加單或財產移動單,列明財產之價格;如公平價
        值無法取得者,應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有關單位估計價值入帳;
        無法估計其價值者,得僅記載資產數量資料。

一六0、土地及建築物等不動產取得或撥入後,應於法定期間內向該管地
        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或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第三款   財產之保管
一六一、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之財產,基金主持人於必要時,得
        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財產管理及使用單位每一會計年度應至少
        實施盤點一次並作成盤查(點)紀錄陳報基金主持人核閱。如有
        盤盈或盤虧情事,應分別查明原因,並按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
        登記,俟依有關之法定程序核定後送由會計單位調整帳務。

一六二、各項財產如因災害、盜竊、不可抗力或其他意外事故,致毀損或
        滅失時,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
        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後解除其責任。

第四款   財產之減損
一六三、財產之減損,係指財產數量、價值之減少,或使用效能之損毀而
        言。

一六四、財產之減損經奉核定後為財產減損之登記,財產管理單位應填具
        財產減損單送會計單位列帳。

一六五、財產有毀損,致失去其原有效能,不能修復,或可能修復而不經
        濟者,得依法定程序報廢。報廢時,應依照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
        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

第五款   財產之帳務
一六六、財產管理單位對於財產之增減,應於每月月底,編製「財產增減
        表」及「財產增減結存表」,年度終了,並應編製「財產目錄」
        及「財產目錄總表」送會計單位。會計單位應核對其與資產帳所
        列相符後,始可列入當月或年度會計報告。若有不符,應即洽請
        財產管理單位辦理更正。

一六七、有關財物之各項報表及財產目錄等,由財產管理人員依據規定及
        財產卡編製,會計單位核對其金額應與各統制帳戶相符。

第七節   管理會計事務處理
第一款   一般原則
一六八、會計單位為達成計畫與控制之職能,應提供管理會計資料,協助
        管理階層加強管理,以增進效益。

一六九、管理會計資料,係供內部應用,以作為內部管理及決策之參考。

一七0、管理會計所需之資料,得依會計帳表或以統計或數理方法產生之
        。

第二款   購置固定資產之分析與檢討
一七一、購建固定資產計畫,應切實依預算編列項目及分期實施計畫執行
        。

一七二、購建固定資產計畫之實施期間如跨越一個會計年度以上者,為利
        屆期積極進行,應作跨年度之規劃設計。

一七三、購建固定資產預算設有專責單位者,分配予專責單位,未設專責
        單位者,由各單位視實際需要情形予以分配或集中使用。

一七四、對各購建固定資產計畫預定進度與實際進度比較,累積差異達百
        分之二十以上者,業務計畫預算執行單位,應提出改進意見;視
        差異程度適時提報業務會報檢討採取對策。

第三款   業務與財務分析
一七五、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應運用各種業務與財務分析方法,
        對其經營成果及財務狀況作各種檢核,以加強內部管理,改進經
        營績效。

一七六、業務與財務分析,應以決算數與預算數或上年同期決算數之比較
        為基礎,必要時並得加製分析解釋性之統計圖表,並輔以扼要之
        文字說明。

一七七、業務分析應以下列各項為重點:
      (一)業務結構之變化。
      (二)業務量質之消長。
      (三)單位收費標準、支出之變動。

一七八、財務分析之方法得視事實需要,就下列各項選擇應用之:
      (一)靜態分析:為同一時間不同項目之比較,又稱縱的分析。
      (二)動態分析:為不同時間同一項目之比較,又稱橫的分析。

一七九、財務分析所引用之資料應具有真實性、一貫性及連續性,除當期
        之分析資料為顧及時效,可採用原編決算數外,引用以往年度之
        資料應採用決算審定數。

第八節   電腦處理會計事務
一八0、輸入電腦處理之會計資料,應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為之。

一八一、電腦處理會計資料範圍,包括會計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之
        處理。採用教育部開發之會計資訊系統處理會計資料者,依該系
        統之作業規定辦理。

一八二、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除應符合經濟原則避免重複作業外,並
        應注意資料安全、正確與防弊。

一八三、規劃設計電腦處理會計資料時應注意工作之連貫性,所有相關之
        業務及會計紀錄應作整體性設計。各會計事務中之相關部分,其
        處理亦須互相貫通。各項目間對同一事務之編號應求一致。

一八四、資訊單位對會計資料負保密之責任,除合於相關規定,非經簽准
        不得對外提供。

一八五、各種憑證格式內容及各項目次序排列之設計,應以便利電腦處理
        為原則,其憑證格式大小,並應考慮便於印製裝訂保管。

一八六、凡在電腦處理過程中,列入電腦之數字與原輸入憑證不符時,應
        依各機關採用機器處理會計資料或貯存體之錯誤更正要點規定予
        以更正。如該項錯誤已列印報表影響結數時,應由會計單位依據
        上開要點規定編製傳票更正之。

一八七、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負責資料之輸入或查詢者,應經其
        主管人員核准,建立使用帳戶及安全密碼,方可使用電腦處理會
        計資料;並視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加以更新安全密碼,當職
        務變更時應立即銷除其安全密碼。

一八八、會計單位對於電腦處理產生之會計資料或報表,應負責與原輸入
        之憑證資料加以核對,並與其相關表件作關聯性之複核。

一八九、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除有特殊需要報經該管主計機關核准同
        意外,以使用教育部開發之會計資訊系統為原則。

第九節   會計事務與非會計事務之劃分
一九0、會計事務之主要事項如下:
      (一)預(概)算、分期實施計畫及收支估計表之編製及辦理決(
            結)算相關事宜。
      (二)會計報告之編造、分析及解釋。
      (三)預算執行及控制之審核、簽證及案件會辦。
      (四)預算調整容納、補辦預算及預算保留案件之會辦。
      (五)各項收支憑證之審核、傳票之編製、會計簿籍之登記及各項
            帳務之處理。
      (六)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案件之監辦。
      (七)內部審核之執行。
      (八)對審計機關審核通知有關會計事務之聲復(或聲請覆議)彙
            辦,以及對審計機關決定剔除、修正、賠償及繳還等事項通
            知有關單位或人員限期追(收)繳之處理。
      (九)會計文書、憑證之整理,會計檔案之保存、銷毀及總決算公
            告前之保管事項。
      (十)會計制度及各項會計事務處理程序之研(修)訂。
      (十一)會計機構之設置及會計人員任免、遷調、考核等會計人事
              之擬議辦理。
      (十二)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

一九一、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除前點所列會計事務以外之事項,
        均為非會計事務。

第八章   會計檔案之管理
一九二、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電腦處理會計資
        料之儲存體與處理手冊,以及其他相關會計檔案。

一九三、各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之會計憑證、會計報告及記載完畢之會
        計簿籍等檔案,於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或公告日後,依會計法第
        八十三、八十四條規定辦理。

一九四、會計單位移交管理檔案人員保管之會計檔案,保管人員應依會計
        單位移交時之會計檔案分類、編號與順序,依會計法規定之保存
        期限,妥善加以保管。

一九五、因執行職務需要調閱會計憑證,應經主辦會計人員之同意及基金
        主持人之核可,閱畢退還時,應當面檢閱。非經主辦會計人員同
        意,不得拆訂,如同意拆訂,應將經過情形及增減單據、張數與
        號數,以書面敘明,並於重訂時,附於首頁。

一九六、存有會計資料之儲存體,應標明所存資料項目名稱、年度(起訖
        期間),列冊保管備查,其處理手冊亦應加以保管。

一九七、為維持電腦會計資料檔案之安全性及完整性,重要會計資料均應
        建立備份檔案,將正式檔及備用檔分置兩地保存,並定期更新。

一九八、遇有電腦設備汰換或軟體版本更迭時,應將電腦會計資料檔案轉
        換為新設備或軟體可相容或可讀取之檔案儲存,以確保儲存體內
        之會計資料於法定保存期限內可以使用。

一九九、會計檔案除尚涉有債權、債務外,其保存年限應依會計法之規定
        辦理,屆滿保存年限,如需銷毀時,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
        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

二00、會計檔案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保管人員應陳報基金主辦會計
        人員及基金主持人,並由該基金轉陳該管最上級機關審核後轉報
        該管審計機關核處。

第九章   內部審核之處理
第一節   內部審核處理原則
二0一、內部審核由會計人員執行之,但涉及非會計專業規定、實質或技
        術事項,應由主辦單位負責辦理。執行內部審核事項,應依照有
        關法令辦理,對各項手續力求簡化,注意時效,非因違法失職或
        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0二、內部審核分為下列二種:
      (一)事前審核:謂事項入帳前之審核,著重收支之控制。
      (二)事後複核:謂事項入帳後之審核,著重憑證、帳表之複核與
            工作績效之查核。

二0三、內部審核之範圍如下:
      (一)財務審核:謂計畫、預算之執行與控制之審核,包括預算審
            核、收支審核及會計審核等。
      (二)財物審核:謂現金及其他財物之處理程序之審核,包括現金
            、票據及證券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等。
      (三)工作審核:謂計算工作負荷或工作成果每單位所費成本之審
            核。

二0四、內部審核之實施,兼採書面審核與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抽查方式,
        並得透過電腦輔助處理,且應規定分層負責,劃分辦理範圍。

二0五、內部審核人員對於完成審核程序之帳表、憑證,均應賦予日期戳
        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檢查現金、票據、證券及其他財物應將
        檢查日期、檢查項目、檢查結果及負責檢查人員姓名等項逐項登
        記,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二0六、執行內部審核人員,如發現特殊情況或提出重要改進建議,均應
        以書面報告行之,送經主辦會計人員報請基金主持人核定後辦理
        。

第二節   預算審核
二0七、會計人員審核業務計畫及預算之執行與控制,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業務計畫之實施進度與經費之動支應保持適當之配合。
      (二)各項基金來源及用途,是否按期與預算收支相比較,差異在
            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計畫主管單位應分析其原因並採適當措
            施。
      (三)購建固定資產實際進度與預算應經常注意按下列各項分別比
            較:
            1.採購進度與預定計畫及預算進度相符。
            2.採購款項之支付應與採購契約所訂相符。
            3.計畫已完成部分,其實際效益應與預期效益相符。  如有
              不符,計畫主管單位應分析檢討其原因,並謀改進辦法。
            4.購建固定資產預算之調整、補辦及保留應依照規定程序辦
              理。
      (四)補助預算之撥款應查明計畫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
            補助款應確依計畫用途運用,補助經費執行賸餘應確依規定
            辦理。

第三節   收支審核
二0八、會計人員審核各項收支,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由繳款人逕行向公庫代理機關、郵局或金融機構繳納之收入
            ,其報核聯是否適時收到並核對。
      (二)自行收納之收入款,其內部經收流程是否嚴密,存管是否妥
            善。
      (三)前項收入款之積存數額,有無超過規定積存額度或超過彙解
            之時限。
      (四)各項收入是否查明款項性質來源,並依有關規定存入基金專
            戶。
      (五)費款之支出是否最終均付給原始憑證之受款人,其不符者,
            應查究其原因。
      (六)辦理公款支付,有無超過規定之時限。
      (七)暫付款項,應以契約及專案核准者為限,是否隨時注意清理
            。
      (八)取得公庫代理機關、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對帳單,是否已由出
            納管理單位核對與帳載數相符,如有差異,是否已查明原因
            作適當之處理,並編製差額解釋表。

第四節   會計審核
二0九、會計人員審核原始憑證,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使之更正或
        拒絕簽署:
      (一)未註明用途或案據。
      (二)依照法律或習慣應有之主要書據缺少或形式不具備。
      (三)未依政府採購法或財物處分相關法令規定程序辦理。
      (四)應經基金主持人或事項之主管或主辦人員之簽名或蓋章,而
            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五)應經經手人、品質驗收人、數量驗收人及保管人簽名或蓋章
            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者,或應附送品質或數量驗收之證明文
            件而未附送。
      (六)關係財物增減、保管、移轉之事項時,應經主辦經理事務人
            員簽名或蓋章,而未經其簽名或蓋章。
      (七)書據之數字或文字有更正,而更正處未經負責人員簽名或蓋
            章證明。
      (八)書據上表示金額或數量之文字、號碼不符。
      (九)其他與法令不符之情形。
        前項第四款規定之人員,得由基金主持人或其授權人依基金組織
        規模訂定分層負責規定辦理。

二一0、會計人員審核傳票,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是否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編製。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
            目等事項,無原始憑證者,不在此限。
      (二)是否於規定付款期內填製,逾期者應查明其原因。
      (三)應歸屬之會計科目、子目是否適當。
      (四)摘要欄是否簡明扼要,並與相關原始憑證之內容相符。整理
            及結算之改正、沖回分錄,無原始憑證者,有無敘明原因及
            相關之傳票。
      (五)金額是否與相關原始憑證所載金額相符。
      (六)原始憑證之類別、張數、號碼、日期有否載明,所載附件張
            數是否相符。其不附入傳票保管者,傳票上是否已由經管人
            員簽名或蓋章註明,憑證上是否標明傳票日期及號碼。
      (七)傳票及附件上有關人員之簽名或蓋章是否齊全,但基金主持
            人或其授權人及事項主管已於原始憑證簽名或蓋章者,不在
            此限。
      (八)不以本位幣計數者,有否記明貨幣之種類、數目及折合率。
      (九)傳票編號,有無重號或缺號情形。
      (十)傳票是否按時裝訂,妥適保管。
      (十一)傳票之調閱及拆訂是否按照規定手續辦理。
      (十二)傳票及原始憑證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憑證之銷毀,
              有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
      (十三)支出傳票之受款人是否與原始憑證之受款人相符,其不符
              者,應查究其原因。
      (十四)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是否加註已開支票戳記或管制記號。
      (十五)送出納管理單位執行之傳票及所附單據是否已執行完畢,
              執行期間過長者,是否查究原因。

二一一、會計人員審核帳簿時,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各類帳簿之設置,是否符合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二)各種帳簿之記載是否與傳票相符,各種帳目是否依規定按期
            記載完畢。
      (三)各種明細帳是否均能按時登記,並與總分類帳有關統制科目
            核對是否相符。

二一二、會計人員審核會計報告,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會計報告之種類及格式,是否符合本制度及有關法令之規定
            。
      (二)各種會計報告,是否根據會計紀錄編造,是否便於核對。
      (三)會計報告之編送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四)會計報告所列數字之計算是否正確。
      (五)會計報告所列數字或文字之更正,是否依照規定手續辦理。
      (六)使用完畢之會計報告,是否分年編號收藏及編製目錄備查。
      (七)各項對外會計報告,是否由基金主持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
            或蓋章;其有關各類主管或主辦人員之事務者,是否由該事
            務之主管或主辦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
      (八)編製之日報及月報是否順序編號,其號數是否每年度重編一
            次。
      (九)會計報告之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規定,其銷毀是否依照規定程
            序辦理。
      (十)各種會計報告內容,如因會計方法、會計科目,或其他原因
            而引起之重大變更,是否將變更情形及其對財務分析之影響
            作適當之說明。

二一三、會計人員審核期終結帳整理,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預收、預付款項及遞延收入、費用時效到達或消失者,是否
            按期結轉,預收及預付款項有無列帳案據。
      (二)應收及應付款項是否根據相關憑證計算列帳,有無漏列情形
            。
      (三)其他資產及負債各科目懸帳,是否作適當整理,所列金額是
            否正確,相關憑證是否齊全。
      (四)各種收入及支出帳目,至期終結帳時應調整者,是否調整,
            金額是否正確。
      (五)各種懸帳之沖銷,處理是否適當,金額是否正確。
      (六)懸宕之帳款權責單位有無積極稽催處理。
      (七)固定資產之建設、改良、擴充是否依照計畫執行,如未能依
            限完成是否依規定辦理保留手續。

第五節   現金審核
二一四、會計人員審核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出納事務處理及保管情形,應
        注意下列各項:
      (一)現金、票據、證券之收受是否依照規定程序辦理,是否限期
            繳庫,並即時通知主(會)計單位編製傳票入帳。
      (二)現金、票據及證券之支付,是否根據傳票執行,現金出納登
            記簿登記科目金額是否正確。
      (三)出納管理單位自行收納之款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是否使
            用收據,收據有無連續編號,有無設置收據紀錄機制。註銷
            收據是否併同存根聯保存,作廢未使用之收據是否截角作廢
            ,並妥慎保管備查,已開立收據之款項是否均已收納,並編
            製傳票入帳及銷號。
      (四)保管有價證券、保管品、保證品及債權憑證是否登記相關備
            查簿,並按月編製報表送主(會)計單位。
      (五)實際庫存現金有無超過限額,其收付程序是否符合規定,保
            管是否妥善,是否派員作不定期檢查,並  作成紀錄。
      (六)辦公或營業時間外收付款項,處理手續是否周密完備,保管
            是否安全。
      (七)保管、暫收及代收之現金、票據及證券等實際結存金額,是
            否與帳面結存相符。銀行存款結存是否與帳面結存相符,如
            不相符,出納管理單位有無編製差額解釋表,其差異事項是
            否已根據向公庫、金融機構或儲匯機構取得對帳單加以複核
            。
      (八)出納管理單位保管之現金、票據、證券及收據等,保管是否
            良好,有無按規定作定期或不定期之盤點,主(會)計單位
            有無每年至少監督盤點或抽查一次,並作成紀錄,陳報基金
            主持人。
      (九)收入款項,以委託公庫代理機關、郵局或金融機構代收者,
            其彙解基金專戶日期是否依規定時間辦理。
      (十)各種支付款項,其處理程序及付款時限是否依照公款支付時
            限規定處理。零用金以外之支付方式以直接匯入受款人之金
            融機構、儲匯機構存款帳戶為原則。

第六節   採購及處分財物審核
二一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機關執行預算之人員對已核定之預計經費
        負擔或契約責任應為預算之控留,會計人員應查核與預算所定用
        途、計畫進度及契約所定付款條件相符。關係經費負擔或收入之
        一切契約及大宗動產、不動產之買賣契約,應經會計人員事前審
        核。年度終了,尚未執行完成之採購案件,應由權責單位提出預
        算之保留,送會計單位彙辦。

二一六、各項契約草案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同意者,正式合約得不再經會
        計人員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契約得免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
        ,但事後仍應將契約副本,送會計單位備核:
      (一)各項契約草案第一次業經會計人員事前審核,以後依例辦理
            內容不變者。
      (二)為配合實際需要必須委託國外機構在國外洽辦者。
      (三)為應付意外事故或緊急需要而臨時決定之契約,由主辦單位
            負完全責任者,事後並應補送會計人員會辦。

二一七、會計人員審核採購及處分財物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採購案件有無預算及是否與所定用途符合,金額是否在預算
            範圍內,是否事前依照規定程序辦妥申請核准手續。
      (二)經常使用之大宗材料與用品是否由主管單位視耗用情形統籌
            申請採購,覈實配發使用。
      (三)辦理採購案件是否依照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程序辦理。
      (四)承辦採購單位是否根據陳經核准之申請辦理採購。在招標前
            ,是否將招標須知、契約草案,先送會計單位審核涉及財務
            收支事項。
      (五)會計單位審核前款文件時,應注意契約草案所載之事項是否
            依採購契約要項規定辦理。
      (六)各種財物之登記與管理是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保管是否妥
            善,是否按期盤點,盤點之數量是否與帳冊相符。珍貴動產
            不動產之管理有無依規定辦理。購置之財物,有無閒置及呆
            廢情形。
      (七)財物報廢之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廢品是否及時處理。財
            物已屆滿使用年限,其外形、品質均甚完好,且具使用價值
            者,不得任意廢棄,仍應設帳管制。
      (八)處分財物是否事先辦妥陳准手續,經辦處分財物人員不得主
            持驗交工作。

二一八、採購案件之開標、比價、議價,會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監視
        下列事項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之程序:
      (一)採購案件之公告方式及等標期是否符合規定;其開標是否依
            招標文件公告之時間及地點依規定公開為之,並製作紀錄及
            會同簽認。
      (二)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是否已事前請上級機關派員監辦
            。
      (三)訂有底價而未予公告之採購案件,其底價於開標前應注意是
            否仍屬密封。
      (四)開標時,廠商之投標文件是否仍屬密封。
      (五)開標時,主持採購人員或採購單位之人員,有無依規定審查
            廠商投標文件,並敘明審查結果及簽章。

二一九、採購案件之決標,會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是否
        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之程序:
      (一)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決標,是否已事前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
            辦。
      (二)訂有底價之採購案件,底價是否依規定核定。
      (三)訂有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最低標決標之
            採購案件,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而得比減價格時
            ,其比減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四)未訂底價,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預算數額以內決標之採
            購案件,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逾評審委員會建議金額,而得
            比減價格時,其比減價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五)最低合格標廠商標價,如其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有不合
            理之情事,其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
      (六)決標是否依規定製作紀錄,並會同簽認。

二二0、採購案件之驗收,會計單位實地監辦人員,應注意下列事項是否
        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之程序:
      (一)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驗收,是否已事前報請上級機關派員監
            辦。
      (二)辦理驗收或部分驗收時,是否依規定製作紀錄,並會同簽認
            。
      (三)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採減價收受者,其在查核金額以上之採
            購,是否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四)主驗人員是否經基金主持人指派,有無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
            單位會驗。
      (五)驗收完畢後,所製作之結算驗收證明書與驗收紀錄是否相符
            ;主驗、會驗人員是否分別簽認。確認相符後,監驗人員應
            於結算驗收證明書適當位置簽名或蓋章。

第七節   工作審核
二二一、會計人員審核各類業務之成果,應注意下列各項:
      (一)為抽樣測定各類業務基金來源、用途之分配狀況,所選基金
            來源、用途調查代表單位是否足以代表全體各不同類型之基
            金來源、用途之分配狀況。
      (二)為抽樣測定各類業務基金來源、用途之分配狀況,所選抽樣
            調查日期是否足以代表全年各月份基金來源、用途分配之正
            常狀況。
      (三)根據基金來源、用途計算結果所求得各類業務之成果概況,
            有否作適當之表達並提供必要之分析與說明。
      (四)主要業務基金來源、用途項目實際數與預算所定預算數相比
            較,其差異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分析其增減原因。
      (五)業務單位主管對於基金用途支出分析結果是否重視,有否及
            時採取必要之措施。

第十章   附則
二二二、本制度之訂定依據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時亦同。

二二三、本制度附錄內之各種表式、科目,及會計事項分錄釋例等如因實
        際需要變更處理,經簽報主計處長核定變更處理,不視為本制度
        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