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值日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1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簡稱本府)所屬各機關職員值日,依本要點行之。

二、各機關值日分上班日與例假日兩種。

三、各機關除依規定方式辦理值日外,得選擇本要點第二十點替代方式辦
    理,並擬訂具體措施報本府備查。

四、各機關值日由編制內人員輪值之。但下列人員不參與輪值。
  (一)正、副首長。
  (二)秘書長,未置秘書長者為秘書。
  (三)輪值本府總值勤人員。
  (四)年齡較大且健康情形欠佳持有公立醫院醫師證明書者。
  (五)經機關首長核准免參加值勤人員。
    約聘僱人員是否參與輪值,由機關首長酌情決定之。

五、各機關值日應以男性職員輪值之。男性職員輪值有困難者,得排定女
    性職員參與輪值。但女性職員輪值以白天為限。
    各機關值日,人事單位應按月編排輪值表,並酌置候補值勤人員及配
    置工友輔助,報請機關首長核定後行之。

六、輪值人員因請假、公(差)假、或休假不能於當日值勤者,應自行覓
    妥適當人員遞補,並於陳准後將人員名單通知人事單位登記;如無法
    洽妥適當人員接替時,應事先洽請人事單位通知候補人員遞補之。

七、值日員之任務如下:
  (一)來訪洽公人員之接待、登記及通知被洽人員。
  (二)電話轉接或記錄。
  (三)辦公時間外文書收受及臨時事件之處理。
  (四)指揮監督警衛及工友。
  (五)注意辦公室門窗水電之關閉情形。
  (六)預防各種災害及危險。
  (七)配合檢查公務保密及安全防護設施,並隨時注意門禁之管理。
  (八)長官交辦事項。

八、值日員遇有重大事件無法處理時,應迅於時效內陳報機關首長核示或
    視其事件性質分別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九、值日員於辦公時間外收到急要文件,除密件應原封陳報機關首長外,
    餘於拆閱後認為有時間性者。應即陳報機關首長或通知主管單位處理
    之。

十、本府各一級機關值日員,應受本府總值勤員之指揮執行勤務。

十一、值日時間,增列:
    (一)星期一至星期五下午五時男職員一人、男工友一人或男職員二
          人接班值夜至翌日八時,下午四時五十分前交接完畢,翌日上
          午八時十分後始得離開。
    (二)星期例放假日值日由女職員一人、女工友一人或女職員二人擔
          任(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上午八時前交接完畢,下午五時
          後始得離開。值夜由男職員一人、男工友一人或男職員二人擔
          任。
    (三)為因應天然災害發生,本府宣佈停止辦公時,當日值日人員由
          輪值當月份預備人員依序遞補,並自上午八時起至下午五時止
          接班。(八十九、九、四(八九)府人二字第一0三一九八號
          函)。

十二、值日員應佩帶職員證或其他識別證件。

十三、值日員輪值後,准予六個月內補休一日。

十四、白天值勤發給餐費,例假日及夜間值勤發給值勤費(含餐費),由
      各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值日員應在值日室(或服務台等規定地點)服行勤務,不得擅離職
      守,並應主動詢問來訪人員,違者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十六、值日員在值勤地點膳宿,用膳時,值日員與值日工友,應互留一人
      服行勤務。

十七、各機關設值日牌,書明值日員工姓名,懸示於值日室門前或其他顯
      明處所。

十八、各機關值日室應備下列各種表冊。
    (一)值日日記簿。
    (二)本機關職員通訊錄及工友名冊。
    (三)本機關重要職員住所一覽表(附電話號碼)。
    (四)所在地機關、法人團體、醫院、消防隊地址一覽表(附電話號
          碼)。
    (五)所在地附近地圖。
    (六)來客訪問登記簿。
    (七)公餘進出人員登記簿。

十九、值日登記簿應逐項記載,並於每日上午由接勤人陳送本機關首長檢
      閱。

二十、各機關為應業務需要,得就下列替代方式擇一或併採二項以上方式
      實施。
    (一)委由保全公司人力保全。
    (二)委由保全公司機械保全。
    (三)重點時間值勤,其他時間改採替代措施。
    (四)由駐衛警值勤,取消值日人員。
    (五)聯合區域輪值,建立輪值網路。
    (六)其他。
      採行本條各款方式實施單位,應設立緊急聯絡系統、急要信件收受
      、公餘時間門禁管制等輔助措施。所需經費由各機關按實際需要於
      年度預算中編列相關經費支應。

二十一、本縣公立學校及警察、消防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準用本要點。
        鄉(鎮、市)公所、鄉(鎮、市)民代表會除自行訂定規定外,
        得參照本要點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