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民眾協助警察機關拘捕人犯傷亡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30日

所有條文

  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濟助在本縣轄內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而致
  傷亡之民眾,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以本府為主管機關,嘉義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為執
  行機關。

  本自治條例所稱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民眾於警察拘捕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時,
      予以協助者。
  二、民眾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明屬實者。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殘或死亡者,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發給慰問金:
    (一)受傷並未住院者:新臺幣一萬元至五萬元。
    (二)傷勢嚴重住院者:新臺幣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二、殘廢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每月給予新臺幣三萬
          元        至五萬元生活費。
    (二)極重度殘障(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
          ,並每月給予新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殘障: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中度殘障: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殘障:發給慰問金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死亡者:發給撫慰金新臺幣三百萬元,並按實支付殯葬費,最高以
      新臺幣五十萬元為限。
  四、傷殘致死者:依第三款之規定補足撫慰金及發給殯葬費。
  第一項關於給予植物人、極重度殘障者生活費濟助,於癒復至重度殘障
  或死亡時停止發給。
  有關傷殘之等級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分類。參加公保、勞保
  、全民健保或政府其他機關保險者,而享有醫療給付部分,不得重複請
  領第一項之醫療費。

  依前條規定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慰金、殯葬費之期限及手續如下:
  一、期限:自事實發生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除特殊情形外,逾期不受理
      。
  二、手續:
    (一)醫療費、慰問金之申請,須由本人具領;撫慰金之具領,依民
          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
    (二)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請領醫療費、慰問金、撫慰金及殯葬費者,應填具申請書,連同就醫證
  明、收據或殘廢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書等證明文件立切結書,送由事故
  發生地該管警察單位轉陳核發。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警察局依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自治條例於依法令規定負有偵查或協助偵查犯罪職務之人員,不適用
  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