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重大災害搶救等應變事宜,特依
災害防救法第十六條規定,設立嘉義縣搜救隊(以下簡稱本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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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隊為一臨時任務編組,當本縣發生重大災害需緊急進行搶救工作及
應變處置時,得立即召集相關單位專業人員組成,以執行災害搜救任
務。本隊置隊長一人,其下設救災組、後勤組、醫療組、計畫組。救
災組、後勤組由本縣消防局派員兼任,並負責綜理本項業務;醫療組
由本縣衛生局推派或推薦醫師兼任;計畫組由本府工務局推派建築師
、專技人員兼任,以執行本隊之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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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隊任務分工如下:
(一)置隊長一人:
1.指揮綜理各項搶救事宜。
2.指揮監督救災組,並且確認遵守所有安全作業程式。
3.負責協調後勤組、醫療組、計畫組,並確認其執行災變中之相
關功能。
(二)救災組:置組長一人。下置救援小組、搜索小組及民間救難團體
小組。
1.救災組長:
(1)負責執行救援與搜索計畫。
(2)負責管理與指揮監督救災組救災任務中之搜救功能,並直
接向隊長回報。
(3)負責提供狀況簡報,保存相關紀錄與報告,並準備績效評
估。
(4)負責決定救災後勤需求與搜索任務所需之民間救難團體人
員編組。
2.救援小組:置小組長一人,隊員二人,重裝備人員一人,負責
執行救援作業相關事宜。
3.搜索小組:置小組長一人,隊員二人,科技搜索人員一人,負
責執行搜索作業相關事宜。
4.民間救難團體小組:置小組長一人,負責執行民間救難團體之
報到與後續管理,以配合救援、搜索兩小組進行各項救災工作
。
(三)後勤組:置組長一人,下置通訊小組及支援小組。
1.後勤組長:負責執行後勤作業相關事宜。
2.通訊小組:置小組長一人,建立現場緊急通訊網路。
3.支援小組:置小組長一人,執行人員裝備支援申請相關事宜。
(四)醫療組:置組長一人,醫師二人,負責執行災變任務中之醫療功
能。
(五)計畫組:置組長一人,建築師、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各一人,負
責執行建築物危險程度鑑定、監控安全作業及其他災害計畫處理
相關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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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隊每年定期辦理訓練,訓練計畫由本縣消防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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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隊所需經費,由本縣消防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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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隊架構圖: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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