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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加強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室內溫水游泳池(以下簡稱溫水游泳池)
  管理及增進營運效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用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委託機關:指嘉義縣環境保護局。
  二、委託經營管理:指委託機關將溫水游泳池委託機關、學校或民間團
      體整體經營。

  溫水游泳池委託經營管理以公開招標方式辦理。委託經營應以書面契約
  為之,報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
  前項契約之期限以三年為一期,期滿重新辦理招標。

  溫水游泳池之收費方式,應以下列收費標準為上限:
  一、票價應不逾本府規定之收費標準。
  二、左列居民應半價優待:
    (一)戶籍設於嘉義縣區域性垃圾焚化廠營運階段提供回饋金自治條
          例第二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之當地村、里及相鄰村、里之居
          民。
    (二)戶籍設於廠址所在地鄉、鎮、市之居民。
  前項第一款之收費標準,由本府定之。

  溫水游泳池之收費方式,應事先報請委託機關核定。
  受託者欲調整收費時亦同。

  本府因業務需要,受託者應優先提供場地、設施,並得比照第五條收費
  標準收費。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