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嘉義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訂定之
    。

二、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執行嘉義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管理自治條例賦予之任務。
  (二)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以下簡稱本廠)各項污染防治設備檢測
        監督及督促改善。
  (三)督導本廠各項污染防治及管理有關事宜。
  (四)議決本廠營運方針及業務改善事項。
  (五)協助解決與民眾爭議事項。
  (六)協調督導其他與營運管理業務推展有關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副縣長兼任
    ;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七人,任期二年,由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及
    本廠服務區域內之鄉(鎮、市)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聘(派)兼
    之。

四、本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
    委員與副主任委員均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得視需要邀請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會列席,提供諮詢。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會
    列席提供諮詢時,可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本會對外行文以嘉義縣政府名義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