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海洋油污染事件,依海洋污染防
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設「嘉義縣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小
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
二、本小組任務為處理下列海洋污染事件:
(一)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二)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
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排放、溢出、洩漏或棄置有害物質或廢棄物而有立即危害人體健
康、嚴重污染海洋環境之虞者。
(四)因廢棄物、廢(汙)水或油料排泄,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
|
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縣縣長指派
一人兼任;副召集人四人,由嘉義縣環境保護局、高雄港務局布袋辦
事處、中部地區巡防局第四海岸巡防總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
防總局第十三海巡隊首長一人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機關指定一人兼
任,並得由本府就專家、學者聘兼之:
(一)本府農業局。
(二)本府新聞室。
(三)嘉義縣觀光旅遊局。
(四)嘉義縣交通局。
(五)嘉義縣警察局。
(六)嘉義縣消防局。
(七)嘉義縣衛生局。
(八)事件發生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九)其他相關機關(單位)。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嘉義縣環境保護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
之命,綜理本小組事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辦理有關事務,由嘉
義縣環境保護局現職人員派兼。
|
五、本小組視業務推動之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主持。
遇有海洋污染事件發生時,本小組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主席由召集
人擔任之,召集人未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副召集人一人代理之;召
集人、副召集人均未能出席會議時,得由召集人指定代理人。
|
六、本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由本小組督導相關機關執行。
|
七、本小組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