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各級農會人員申請農會經費補助
出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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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係依據地方制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廿九日(
八九)農中字第八八○八五○○三一號函及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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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農會人員出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農會經費補助:
(一)政府機關指定者。
(二)出國考察研習項目須與該農會之業務發展有關者。
(三)前往之國家或地區須有符合研習項目且足資借鏡者。
(四)國際性組織或機構、國外政府或民間相關機關團體之邀請者。
(五)由國內學術研究機構或農會業務相關之民間組織指定者。
(六)無上列情形但因業務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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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以左列人員為限:
(一)犍任人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及農事小組組長。
(二)聘任人員:服務該農會年資達二年以上之職員(總幹事不受年資
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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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農會補助人員出國,除政府機關指定之情形外,應受左列各款條件之
限制:
(一)上年度總收益計列組別在三組以上者。
(二)上年度決算有盈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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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選任人員出國須擬訂出國考察(研習)計畫,專案提經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通過:聘任人員須擬訂出國考察(研習)計畫,專案提經理
事會議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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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農會人員出國申請補助,除政府機關指定之情形外,選任人員以本屆
次未申請農會經費補助者為限,聘任人員須最近兩年內未曾以農會經
費補助出國者,但經理事會認為業務需要,專案層轉本府核准者,不
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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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農會人員出國補助經費規定如左:
(一)出國經費應編列在年度預算相關部門旅費項下,其總額不得超過
當年度所編列之推廣事業預算百分之十。
(二)農會選聘任人員出國每人每次以三萬元為原則,由農會視財務狀
況斟酌補助,核實報支。
(三)但因公開會、洽辦業務或經政府機關指定出國者,得比照公務人
員國外旅費標準核實報支。
(四)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不得申請農會經費補助。
(五)情形特殊,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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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農會人員出國申請農會經費補助,應檢附左列證件:
(一)農會經費補助出國審核表。
(二)邀請函(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申請書)。
(三)預算書。
(四)當年度預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報經主
管機關備查文件。
(五)選任人員申請補助案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聘任人員
申請補助案提經理事會議決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報主管機關備查之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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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比照公務人員國外旅費標準補助出國人員應於回國一個半月內,
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報銷,報告書內容須包括所屬農會應自行辦理之具
體建議,由農會分送各級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機關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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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案件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情事,除撤銷
核准外,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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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人員,經查覺其出國之三為與原申請任務不
符時,不得報銷;其已報銷者,應悉數追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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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請農會經賢補助出國人員,主管機關應冊列查考。對因故未能成
行者,農會應報主管機關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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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要點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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