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各級農會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案件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8月17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各級農會人員申請農會經費補助
    出國案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係依據地方制度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八十九年一月廿九日(
    八九)農中字第八八○八五○○三一號函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農會人員出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農會經費補助:
  (一)政府機關指定者。
  (二)出國考察研習項目須與該農會之業務發展有關者。
  (三)前往之國家或地區須有符合研習項目且足資借鏡者。
  (四)國際性組織或機構、國外政府或民間相關機關團體之邀請者。
  (五)由國內學術研究機構或農會業務相關之民間組織指定者。
  (六)無上列情形但因業務需要者。

四、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以左列人員為限:
  (一)犍任人員: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及農事小組組長。
  (二)聘任人員:服務該農會年資達二年以上之職員(總幹事不受年資
        限制)。

五、農會補助人員出國,除政府機關指定之情形外,應受左列各款條件之
    限制:
  (一)上年度總收益計列組別在三組以上者。
  (二)上年度決算有盈餘者。

六、選任人員出國須擬訂出國考察(研習)計畫,專案提經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通過:聘任人員須擬訂出國考察(研習)計畫,專案提經理
    事會議決通過。

七、農會人員出國申請補助,除政府機關指定之情形外,選任人員以本屆
    次未申請農會經費補助者為限,聘任人員須最近兩年內未曾以農會經
    費補助出國者,但經理事會認為業務需要,專案層轉本府核准者,不
    在此限。

八、農會人員出國補助經費規定如左:
  (一)出國經費應編列在年度預算相關部門旅費項下,其總額不得超過
        當年度所編列之推廣事業預算百分之十。
  (二)農會選聘任人員出國每人每次以三萬元為原則,由農會視財務狀
        況斟酌補助,核實報支。
  (三)但因公開會、洽辦業務或經政府機關指定出國者,得比照公務人
        員國外旅費標準核實報支。
  (四)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不得申請農會經費補助。
  (五)情形特殊,專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者不在此限。

九、農會人員出國申請農會經費補助,應檢附左列證件:
  (一)農會經費補助出國審核表。
  (二)邀請函(依本要點第三點第二款申請書)。
  (三)預算書。
  (四)當年度預算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報經主
        管機關備查文件。
  (五)選任人員申請補助案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聘任人員
        申請補助案提經理事會議決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報主管機關備查之
        文件。

十、申請比照公務人員國外旅費標準補助出國人員應於回國一個半月內,
    提出書面報告始得報銷,報告書內容須包括所屬農會應自行辦理之具
    體建議,由農會分送各級主管機關及相關目的事業機關查考。

十一、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案件所附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情事,除撤銷
      核准外,並移送法辦。

十二、申請農會經費補助出國人員,經查覺其出國之三為與原申請任務不
      符時,不得報銷;其已報銷者,應悉數追還。

十三、申請農會經賢補助出國人員,主管機關應冊列查考。對因故未能成
      行者,農會應報主管機關註記。

十四、本要點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