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營造優質環保示範區專案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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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協調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
    營造優質環保示範區工作,確保縣內村里整潔美質全面提升及示範區
    推動營造優質環境,特設本縣營造優質環保示範區專案工作小組(以
    下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置委員十人至十五人,由縣長兼任召集人;副縣長、秘書長兼
    任副召集人,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共同組成:
  (一)本府水利處處長。
  (二)本府地政處處長。
  (三)本府行政管理處處長。
  (四)本府農業處處長。
  (五)本府城鄉發展處處長。
  (六)本府社會處處長。
  (七)本府文化處處長。
  (八)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
  (九)本縣交通局局長。
  (十)本縣觀光旅遊局局長。
  (十一)環保示範區之鄉(鎮、市)長。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縣內村里整潔美質全面提升及示範區推動計畫之各項行政事
        務。
  (二)推動全縣「環境管理」制度及5S運動。
  (三)加強推動「清淨家園、全民運動」,由政府機關帶頭,並配合企
        業認養,發揮標竿示範作用,創造居家生活舒適化之永續樂活環
        境。
  (四)擴大推動政府業務(如垃圾收集、街道及水溝清理及市容美化等
        )委託民間辦理。
  (五)彙整、追蹤村里整潔美質及示範區推動計畫之工作執行進度與執
        行成效。
  (六)按月彙整提報村里整潔美質及示範區推動計畫之工作執行進度與
        執行成效;針對執行進度落後者,應詳細說明原因、具體改善方
        式及追蹤管考。
  (七)加強示範宣導,配合環保署推動清淨家園等相關環保活動時,宣
        導或動員村里社區、志義工及民眾配合推行並參加相關活動。
  (八)其他相關交辦或管考作業。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兼任之,協助召集人
    綜理業務;另置工作人員若干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有關事
    務。

五、本小組委員、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