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嘉義縣政府為迅速處理本縣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紛爭,特成
立「嘉義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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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次: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
處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相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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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三人,除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及消費者保護官
為當然委員,並分別由縣長及副縣長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其他
委員由下列機關(單位)首長派兼之:
(一)城鄉發展處。
(二)農業處。
(三)社會處。
(四)行政管理處。
(五)嘉義縣衛生局。
(六)嘉義縣警察局。
(七)嘉義縣消防局。
(八)嘉義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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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秉承召集人之指示,辦
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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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環保
局及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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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各有關機關及
學術機構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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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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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但邀請學者專家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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