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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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嘉義縣政府為迅速處理本縣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保紛爭,特成
    立「嘉義縣政府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
    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次: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
        處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污染性高之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相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至十三人,除縣長、副縣長、秘書長及消費者保護官
    為當然委員,並分別由縣長及副縣長擔任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其他
    委員由下列機關(單位)首長派兼之:
  (一)城鄉發展處。
  (二)農業處。
  (三)社會處。
  (四)行政管理處。
  (五)嘉義縣衛生局。
  (六)嘉義縣警察局。
  (七)嘉義縣消防局。
  (八)嘉義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局長兼任,秉承召集人之指示,辦
    理本小組有關業務。

五、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環保
    局及各有關機關或單位指派人員兼辦之。

六、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各有關機關及
    學術機構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七、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地方人士列席。

八、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但邀請學者專家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鑑定等,得依規定
    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