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嘉義航空站回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之分配及使用,特依民
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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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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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饋金之回饋範圍為本府依機場周圍地區航空噪音防制辦法劃定公告
之嘉義縣航空噪音防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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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之補助:指有關提升生活環境品質及醫療保健
事項。
(二)獎助學金之補助:指有關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項。
(三)文化宗教禮制活動之補助:指有關補助地方民俗節慶及提升教育
文化水準事項。
(四)基層建設經費之補助:指有關改善村(里)道路、交通、水利、
治安、環境、清潔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遷改建等事項。
(五)社會福利之補助:指有關敬老福利活動、補助中低收入戶、身心
障礙者及急難救助事項。
(六)公益活動之補助:與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宣導)事項。
(七)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業費用。
前款行政作業費用總額不得超過每年回饋金總額百分之五,其中各鄉
(市)公所之費用不得超過行政作業費用總額百分之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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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回饋金依下列規定分配:
(一)就每年可分配之回饋金總額,以鄉(市)或村(里)為單位,依
據土地面積、戶口數、人口數、噪音量、上一年度執行情形或其
他因素為權重計算分配之。
(二)分配公式:噪音防制區內村(里)之回饋金=航空站提撥之回饋
金 ×((該村(里)之權重)×(面積比例)×(戶口數比例
))/Σ((各村(里)之權重)×(面積比例)×(戶口數比
例))
權重:第一級噪音防制區比第二級噪音防制區比第三級噪音防制區為
五比二十五比七十。
面積比例:該村(里)之土地面積/各級噪音防制區之土地面積總和
。
戶口數比例:該村(里)之戶口數/各級噪音防制區之戶口數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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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府每年擬定回饋金分配金額,通知回饋範圍之鄉(市)公所依本要
點第四項規定用途,研提回饋金使用計畫送本府審核,並依本府核定
之項目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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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縣鄉(市)公所收受回饋金,應依預算法規定納入預算辦理,並依
相關規定辦理核銷,執行時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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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府得視需要派員抽查鄉(市)公所回饋金實際執行進度及經費支用
情形,經查核如回饋金有支用不當或未依本府核定之項目運用者,本
府除限令改正外,並得減少或停止後續年度回饋金之分配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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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收受回饋金之鄉(市)公所應於當年度結束後十五日內向本府提報回
饋金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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