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報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6年6月7日

所有條文

一、嘉義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本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計畫
    之執行,特設置「嘉義縣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協調會報」(以下簡
    稱本會報)。

二、本會報任務如左:
  (一)檢討、協調各有關機關推動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工作之規劃事
        項。
  (二)檢討、協調各有關機關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工作時,所發
        生之重大困難。
  (三)協調各有關機關執行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工作之相互配合事項
        及應進行而未進行之工作事項。

三、本會報組織如次:
    本會報置召集人一人,由縣長兼任之;副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
    ;委員十人,由左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建設局局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農業局局長。
  (五)社會科科長。
  (六)兵役科科長。
  (七)秘書室(新聞)副主任。
  (八)衛生局局長。
  (九)警察局局長。
  (十)環境保護局局長。

四、本會報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境保護局第一課課長兼任,秉承召集人
    之指示,綜理本會報事務。

五、本會報幕僚作業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兼辦之。

六、本會報每半年召開定期會報乙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七、各有關機關應將每年之工作督導及執行情形,送本會報研議並彙整提
    報。

八、本會報議決事項,由本府函請各有關機關辦理。

九、本會報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報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會報俟任務完成後裁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