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行政院八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五環字第二九二六0號函核定「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防救計畫」暨台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八十七年二月
十六日八七府環五字第一四0五六二號函頒「台灣省毒性化學物質災
害處理中心作業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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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務:
嘉義縣政府為因應毒性化學物質災害發生時之督導、協調、指揮、支
援地區搶救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以減低災害損失,特設置嘉義縣毒性
化學物質災害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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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
(一)本中心組織圖如附圖一,架構圖如圖二。
(二)本中心組織:
1.本中心係一臨時編組,由指揮官、副指揮官、執行長、副執行
長及其他成員所組成。指揮官由縣長擔任,副指揮官由主任秘
書擔任、執行長由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環境保護局局長擔
任,副執行長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秘書一人擔任;其他成員由編
組局科室業務主管或高階人員擔任。指揮官得指揮中心成員,
以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之措施。
2.本中心之成員,除執行本機關與該災害有關事項外,並與其他
編組局科室保持密切聯繫,策劃應變對策,採取必要之措施,
並向指揮官報告。
3.本中心幕僚作業由本縣環境保護局兼辦。
(三)局科室主管對被任命為本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
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四)緊急應變小組:本中心成立時,各參與編組局科室應同時於內部
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以執行本中心所交付之災害防救任務,或主
動執行其業務範圍內有關之災害防救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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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立時機:
(一)縣長或上級單位指示成立時。
(二)本中心編組局科室請求成立時。
(三)鄉(鎮)市公所請求成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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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撤除時機:
(一)上級單位指示撤除時。
(二)縣長依災害處理情形指示撤除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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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作業地點:本中心設於本縣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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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作業方式:
(一)本中心成立或撤除時,均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立即通知編組局科室
成員進駐或撤離。
(二)本中心成立後,立即由指揮官召開會議,瞭解編組局科室緊急應
變小組準備情形,並指示必要之應變措施。
(三)編組局科室緊急應變小組應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本中
心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四)本中心撤除後,各項善後措施及處理情形由編組局科室依權責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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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編組局科室權責:
(一)警察局:
1.負責聯繫、督導所屬地方消防救災單位執行災害搶救作業。
2.負責聯繫、督導地方消防單位辦理傷患救護運送作業。
3.負責聯繫、督導所屬地方消防單位,執行火災原因調查作業。
4.負責指揮、聯繫、督導所屬地方警察單位執行災區管制、交通
疏導及人員疏散等作業。
(二)建設局:
1.負責指揮、聯繫、督導所屬各事業單位人力、設備投入支援救
災作業。
2.負責協調相關毒性化學物質、工廠及環境之相關資訊系統,以
執行技術資訊支援提供作業。
3.負責協調、聯繫有關位執行公共建築等設施之搶修維護作業。
4.負責協調、聯繫災區之緊急交通運輸支援作業。
5.負責協調、聯繫有關單位執行道路等設施之搶修維護作業。
(三)社會科:
1.負責協調、聯繫地方災民收容、救濟、發放作業及受災損害救
濟作業。
2.負責協調相關毒性化學物質、工廠及環境之相關資訊系統,以
執行技術資訊支援提供作業。
3.負責協調、聯繫區域檢查機構支援提供工廠安全防災技術。
4.負責協調勞工檢查單位,執行災害肇事原因調查作業。
(四)兵役科:
負責協調、聯繫各地區軍方相關兵種人力,設備投入支援救災作
業。
(五)農業局:
負責協調、聯繫地方農政單位,協助處理農業受害防範作業。
(六)衛生局:
負責協調、聯繫地區緊急醫療網及區域責任醫院執行傷患救護作
業。
(七)秘書室(新聞股):
負責協調、聯繫災害事件新聞發佈作業,並提供災區民眾各項資
訊作業等。
(八)環境保護局:
1.負責協調相關毒性化學物質、工廠及環境之相關資訊系統,以
執行技術資訊支援提供作業。
2.負責協調、督導災區執行災害肇事原因調查作業。
3.負責協調、聯繫、督導、監督災區污染整治與監控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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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搶救災害之經費,應就各機關預算優先編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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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中心編組局科室職司未盡事宜,依本中心指揮官指示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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