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86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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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監督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鹿草垃圾焚化廠與建及營運之污染防
    治工作,特設置嘉義縣鹿草垃圾焚化廠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其任務如左:
  (一)各項污染防治設備檢測監督及督促改善。
  (二)監督興建及營運期間各項污染防治有關事宜。
  (三)其他垃圾焚化廠環保有關事項。

二、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縣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一人,由本縣環
    境保護局局長兼任;置委員二十八人,任期一年,由本縣政府聘(派
    )兼之。委員除本縣鹿草鄉豐稠村、太保市安仁里、朴子市大葛里、
    大鄉里、佳禾里、仁和里、新庄里長及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為當然委
    員外,另由左列單位推薦之:
  (一)本縣議會推廌三人。
  (二)本縣鹿草鄉、太保市、朴子市公所及代表會各推廌一人。
  (三)本縣鹿草鄉、太保市、朴子市公所各推廌當地居民代表一人。
  (四)當地社會團體負責人二人。

三、本會置執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本會事務;並置幹事三至
    五人,均由本縣環境保護局人員兼任之。

四、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乙次,必要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
    任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與
    副主任委員均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本會得視需要邀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會列席,提供諮詢。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與會
    列席提供諮詢時,可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七、本會行文時,以嘉義縣政府名義行之。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縣環境保護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