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雲林縣農業永續發展,因應工業開發之影響,調整農業產業結構
,增進農民生活福利,特設置「雲林縣農業發展安定基金」(以下簡稱
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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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
算,以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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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三、補助(捐贈)收入。
四、企業、機關團體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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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農業結構調整暨安全農業推廣及發展。
二、農業環境監測及動植物疾病防治。
三、生態資源環境維護及農業多元化發展。
四、發展節能減碳、能資源再生及綠色生質能源作物。
五、投資農業產業發展及其他增加產業效益或改善產業結構有關之重要
事業或計畫。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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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設雲林縣農業發展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置
委員九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由副縣長兼任;其餘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府遴聘(派)有關機
關代表、專家、學者擔任,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委員出缺時,本府應予補聘,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為研商及推動各項安全農業政策,得設立評估諮詢小組,延聘學者
、專家協助計畫審核。
委員及諮詢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支給出席費、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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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任務為審議下列事項: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之年度預算、決算。
四、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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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會議時,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克出席會
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克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邀請相關機關(單位)派員列席,或另聘顧問、專
業人員研提意見供本會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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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辦理本會秘書業務
及決議事項之執行;得置副執行秘書一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本會事務
。
本會業務所需之工作人員,就本府相關單位派兼任之,並得進用約聘僱
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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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於代理縣庫之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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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
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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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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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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