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各鄉鎮市辦理村里民大會成績考核獎懲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雲林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村里民大會之成績乃依據各鄉鎮市公所實際開會情
    形及填報各項報告、資料評定之,其考核項目及評分標準如下:
  (一)會場設備及佈置10分。
  (二)公民出席情形30分。
  (三)開會程序是否依規定進行處理(「本縣村里民大會自治條例」及
        會議規範運用情形15分。
  (四)公所督導人員督導情形10分。
  (五)村里幹事編組支援情形5分。
  (六)會後各項應報書面資料是否準時函報及其內容是否詳實15分。
  (七)村里民大會議決案處理情形15分。
    獎懲:各鄉鎮市公所辦理村里民大會經考核後獎懲如下:
    名      次    獎      懲      標      準          備      考
                  鄉鎮市長    民政課長    業務主辦人
    第  一  名    記功乙次    記功乙次    記功兩次    限一鄉鎮市
    第  二  名    嘉獎兩次    嘉獎兩次    記功乙次    限二鄉鎮市
    第  三  名    嘉獎乙次    嘉獎乙次    嘉獎兩次    限二鄉鎮市
  (一)五十分以上未滿六十分者,鄉鎮市長、民政課長申誡乙次、業務
        主辦人申誡兩次。
  (二)五十分以下者,鄉鎮市長、民政課長申誡兩次、業務主辦人記過
        乙次。
  (三)未依規定辦理村里民大會或會後議決案未依規定函報列管者,鄉
        鎮市長、民政課長、業務主辦人、該村里村里幹事各記過乙次。
  (四)村里長無故不依規定召開村里民大會,該村里村里幹事受命代為
        召集仍不為召集者,記過乙次。

三、本獎懲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