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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產權憑證應編號裝訂,由管理機關(單位)保管。 管理機關(單位)持有本府有價證券應由縣庫保管。 公用不動產得申請免繕發權利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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