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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管理機關(單位)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 。但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經依法定程序辦理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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