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單位)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設定負擔或擅為收益
  。但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經依法定程序辦理者,不在此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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