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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本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因公共或公務需使用其他機關管理之非公用財 產或需相互交換使用者,準用第二十三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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