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財產借用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由管理機關(單位)收回: 一、借用期間屆滿。 二、借用原因消滅。 三、變更原定用途。 四、擅供原定用途外之使用、收益。 五、擅自讓由他人使用。 收回時,如有增建、改良或修理情事,借用機關不得請求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