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公用財產以直接管理使用機關為管理機關(單位)。
  公用財產為二個以上機關共同使用,不屬同一機關管理者,其管理機關
  由本府指定之。
  各級政府撥用縣有公用財產,以各該撥用機關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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