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財產合於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之規定者,應由管理機關(單位)向該
  管稽徵機關或經徵機關辦理減免手續。
  前項減免賦稅及工程受益費,經稽徵機關或經徵機關核定之文號及起訖
  日期,應詳細記載,並彙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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