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縣有非公用基地出租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雲林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縣有基地每年之租金率,不分使用分區,一律按收租當期土地申
    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
三、優惠事項:
    出租供下列目的使用之縣有基地,按應繳租金率六折計收。
  (一)政府機關、非營利法人、慈善機構、公益團體、學校作事業目的
        使用者。
  (二)外交使領館、代表處所屬之館舍及外僑學校使用者。
  (三)殘障同胞(檢附殘障手冊)供自用者或政府依有關法規審定列冊
        有案之低收入戶並持有權責單位核發證明者。
  (四)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戶面積在一00平方公尺以內部分。(包
        含承租面積超過一00平方公尺以上,其在一00平方公尺以內
        之範圍)。
  (五)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者。
  (六)供騎樓人行道使用者。
    前項第(五)款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情形,應依農業單位所送
    清冊,逕行核辦租金優惠,無須由承租人檢證申請。
    承租人兼具兩種(含)以上之優惠資格或依其他法令得享受租金優惠
    者,僅得就優惠事項擇一辦理。
四、占用基地之使用補償金比照第二點規定租金率計收,但無第三點優惠
    事項之適用。
五、計畫開發之縣有基地由計畫機關(單位)辦理標租時,其租金率依本
    府核定之投資計畫辦理,但不得低於第二點規定之租金率。
六、租金於每年一月、七月分兩期繳納,承租人應依本府所開繳納通知書
    規定期限(該月一日至三十一日),向指定處所繳納,逾期不繳以違
    約論。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與承租人訂定之「雲林縣縣有基地租賃契
    約」(格式如附件)約定為之。
附表:雲林縣縣有基地租賃契約
            雲林縣縣有基地租賃契約
承租人: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甲方)出租機關:雲林
縣政府______(以下簡稱為乙方)雙方同意訂立縣有基地租賃契約
如下:
一、租賃基地之標示:
┌────────────────┬──┬──┬
│  土      地      標      示    │承租│建物│
│                                │面積│門牌│
├───┬─┬──┬──┬────┤(m2│號碼├
│鄉、  │段│小段│地號│登記面積│)  │    │
│鎮、市│  │    │    │(m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原有房屋現況  │使用分│  備          註  │
│              │區編定│                  │
├─┬─┬───┼───┤                  │
│構│數│總建坪│      │                  │
│造│層│(m2)│      │                  │
┼─┼─┼───┼───┼─────────┤
│  │  │      │      │□新租  □繼承承租│
│  │  │      │      │□續租  □過戶承租│
┼─┼─┼───┼───┼─────────┤
│  │  │      │      │□新租  □繼承承租│
│  │  │      │      │□續租  □過戶承租│
┴─┴─┴───┴───┴─────────┘
    承租面積以地政機關登記或複丈結果為準,如有異動,應辦理更正。
二、租賃期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十二月三十日止
    。
    租期屆滿時,租賃關係即行消滅,乙方不另通知。甲方如有意續租,
    應於租期屆滿前一個月,向乙方申請換約續租,逾期未換約,視為無
    意續租。
    甲方未辦理續約仍為使用,即為無權占用,應繳納使用補償金,並不
    得主張民法第四百五十一條之適用及其他異議。
三、租金:
    本約租金按訂約當期公告地價總額及租金率(    %
    )計算,每月租金新臺幣  萬  千  佰  拾  元正。但公告地價或租
    金率有調整時,甲方願照乙方之通知,自調整之月份起依調整後租金
    額繳付。承租面積如有異動,自更正之月份起.依更正後租金額繳付
    。
四、租金之納繳及逾期繳納違約金標準:
    租金於每年一月、七月分兩期繳納(乙方得視需要於契約內另訂繳納
    時間、期數),甲方應依乙方所開繳納通知書規定期限(原則為該月
    一日至三十一日),向指定處所繳納,逾期不繳以違約論。甲方地址
    變更時,應即通知乙方更正,如不通知,致乙方依租約所載地址寄發
    租金繳納通知書被退回者,視同違約。甲方違約時應依下列各款加收
    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二。
  (二)逾期繳納在一個月以上未滿二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四。
  (三)逾期繳納在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者,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八。
  (四)逾期繳納在三個月以上者,一律照欠額加收百分之十。
    甲方逾租金繳納期限未接到租金繳納通知書者,應於約定期滿日起一
    週內自動洽乙方補單繳納,逾期未申請者.比照前項標準計收違約金
    。
五、土地使用:本約出租之基地限於現狀使用,甲方不得任意增建、改建
    。
六、稅捐及費用:
    本約出租之基地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應分擔之工程受益費,由乙方負擔
    。甲方自行申請辦理複丈、鑑界之費用,由甲方負擔。
七、退租:
    甲方對本約基地全部或一部分不使用時,應向乙方辦理全部或一部分
    退租手續,不得轉租、分租及頂替他人使用或將租賃權轉讓他人。甲
    方自行退租時.應在乙方規定期限內騰空或拋棄地上物所有權後交還
    土地,並不得向乙方要求任何補償。
八、優先承買權之通知:
    甲方在本約基地上之房屋出賣時,應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通知
    乙方,否則視同違約,乙方除得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行使權利外,
    甲方應向乙方繳納照違約當期月租金十二個月計算之違約金。
九、過戶承租、繼承承租:
    甲方依前條規定通知乙方,並經乙方放棄優先購買權後,將地上建物
    產權移轉予第三人時,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繼受
    人向乙方辦理過戶承租換訂租約。其因繼承而移轉者,甲方之繼承人
    應於繼承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乙方辦理繼承承租換訂租約。
    逾期辦理過戶承租者,甲方於繳納違反行為時當期月租金十二個月之
    違約金後,乙方同意換訂租約。
    逾期辦理繼承承租者,甲方之繼承人於繳納違反行為時當期月租金六
    個月之違約金後,乙方同意換訂租約。
十、終止租約收回土地:
    本約出租之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得終止租約,依法處理,
    甲方不得異議:
  (一)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者。
  (二)因政策需要或都市計劃必須收回者。
  (三)甲方積欠租金額達年租金二倍以上者。
  (四)甲方使用基地違反法令者。
  (五)甲方違反本租約規定者。
  (六)其他合於民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得予終止租約者。
十一、甲方不得要求設定地上權,不得以本約作為設定抵押擔保或其他類
      似使用。
十二、甲方應覓具連帶保證人,連帶保證履行契約及賠償責任,但政府機
      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可免除保證人。
十三、特約事項:
十四、本契約一式三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甲方執一份外,餘由乙方存
      執。
                    甲  方
                    承租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連帶保證人姓名:
                    身份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乙  方
                      出租機關:雲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