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營造業申請複查,暨換領登記證
書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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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營造業依營造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查,換領登記證書,
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工務局辦理:
(一)營造業登記證書正本。
(二)承攬工程手冊正本。
(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四)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
乙份及出具無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情事之切結書)。
(六)資本額結構分析說明及出具符合營造業管教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之
切結書。
(七)專任工程人員之證明文件:
1.技師執業執照及技師公會會員證、建築師證書、技副證書,或
內政部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正本
及影本乙份(如係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三規定設立
之外國營造業分公司之外國籍專任工程人員,得免附本證明文
件)。
2.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乙份)
。
3.出具無違反營建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情事之切結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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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查之規定項目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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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營造業申請複查暨換領登記證書案件規定項目│
│審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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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文 號 │查核│複核│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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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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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 造 業 資 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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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名稱: │ │ │ │
│營造業字號: 字第 號│ │ │ │
│等 級: │ │ │ │
│營業地址: │ │ │ │
│負責人姓名: │ │ │ │
│資本額: │ │ │ │
│原證書有效期限: │ │ │ │
│ 年 月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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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 核 結 果 │
│ 查 核 項 目├──┬──┬──┤
│ │有 │無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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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造業登記證書(正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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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攬工程手冊(正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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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正本及影本乙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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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正本及影│ │ │ │
│ 本乙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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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註1│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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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專任工程人員之證明文件(註│ │ │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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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資本額結構分析說明及出具符│ │ │ │
│ 合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 │ │ │
│ 定之切結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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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 查 結 果 │
│審 查 項 目 ├──┬──┬──┤
│ │符合│不符│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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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無擅自塗改承攬工程手冊?│ │ │ │
│ (註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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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證件所登載之營業地址是否│ │ │ │
│ 一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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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 │ │ │
│ 資本額是否符合營造業管理規│ │ │ │
│ 則第七條、第八條或第九條及│ │ │ │
│ 第十二條之規定?(註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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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負責人是否出具切結書切結符│ │ │ │
│ 合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 │ │ │
│ 規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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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專任工程人員是否出具切結書│ │ │ │
│ 切結符合營造業官理規則第十│ │ │ │
│ 八條之規定?(註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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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乙
份)。
註二、專任工程人員之證明文件:
1.技師執業執照及技師公會會員證、建築師證書、技副證書或內政
部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及影本
乙份(如係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三規定設立之外國營
造業分公司之外國籍專任工程人員,得免附本證明文件)。
2.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乙份)。
3.出具無違反營造管理規則第十八條情事之切結書。
註三、如查有擅自塗改承攬工程手冊之情事,請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
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註四、資本額之查認就其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資本額認定之。
註五、專任工程人員經查有違反技師法、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十
八條,或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之情事,
應分別依技師法或營造業管理規則有關規定移送懲戒。
※以上有關營造業資料如有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補正一次;如有違反
相關規定者,即依規定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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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工務局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就規定項目逐一核對,必要時得通
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審查合格者,即屬複查合格,應依營造業管理
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記證書,其有效期限自原有效期限往後
計算五年;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補正一次,仍不合格者,即
屬複查不合格,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該營造業
之登記,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公司或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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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專任工程人員經查有違反技師法、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十八
條,或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情事,應分別
依技師法或營造業管理規則有關規定移送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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