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營造業申請複查暨換領登記證書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營造業申請複查,暨換領登記證
    書之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營造業依營造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複查,換領登記證書,
    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府工務局辦理:
  (一)營造業登記證書正本。
  (二)承攬工程手冊正本。
  (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正本及影本各乙份。
  (四)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正本及影本乙份。
  (五)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
        乙份及出具無違反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情事之切結書)。
  (六)資本額結構分析說明及出具符合營造業管教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之
        切結書。
  (七)專任工程人員之證明文件:
        1.技師執業執照及技師公會會員證、建築師證書、技副證書,或
          內政部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正本
          及影本乙份(如係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三規定設立
          之外國營造業分公司之外國籍專任工程人員,得免附本證明文
          件)。
        2.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乙份)
          。
        3.出具無違反營建業管理規則第十八條情事之切結書。

三、審查之規定項目如附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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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營造業申請複查暨換領登記證書案件規定項目│
│審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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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        文        號  │查核│複核│決行│
├──────────────┼──┼──┼──┤
│      年      月      日    │    │    │    │
│                            │    │    │    │
├──────────────┼──┼──┼──┤
│  營    造    業    資    料│    │    │    │
├──────────────┼──┼──┼──┤
│營造業名稱:                │    │    │    │
│營造業字號:  字第        號│    │    │    │
│等      級:                │    │    │    │
│營業地址:                  │    │    │    │
│負責人姓名:                │    │    │    │
│資本額:                    │    │    │    │
│原證書有效期限:            │    │    │    │
│          年      月      日│    │    │    │
├──────────────┼──┴──┴──┤
│                            │查  核  結  果  │
│  查      核      項      目├──┬──┬──┤
│                            │有  │無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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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營造業登記證書(正本)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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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攬工程手冊(正本)      │    │    │    │
├──────────────┼──┼──┼──┤
│3.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    │    │    │
│  正本及影本乙份)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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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營造業公會會員證(正本及影│    │    │    │
│  本乙份)                  │    │    │    │
├──────────────┼──┼──┼──┤
│5.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註1│    │    │    │
│  )                        │    │    │    │
├──────────────┼──┼──┼──┤
│6.專任工程人員之證明文件(註│    │    │    │
│  2)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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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資本額結構分析說明及出具符│    │    │    │
│  合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規│    │    │    │
│  定之切結書。              │    │    │    │
├──────────────┼──┴──┴──┤
│                            │審  查  結  果  │
│審      查      項      目  ├──┬──┬──┤
│                            │符合│不符│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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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無擅自塗改承攬工程手冊?│    │    │    │
│  (註3)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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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證件所登載之營業地址是否│    │    │    │
│  一致?                    │    │    │    │
├──────────────┼──┼──┼──┤
│3.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之│    │    │    │
│  資本額是否符合營造業管理規│    │    │    │
│  則第七條、第八條或第九條及│    │    │    │
│  第十二條之規定?(註4)  │    │    │    │
├──────────────┼──┼──┼──┤
│4.負責人是否出具切結書切結符│    │    │    │
│  合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    │    │    │
│  規定﹖                    │    │    │    │
├──────────────┼──┼──┼──┤
│5.專任工程人員是否出具切結書│    │    │    │
│  切結符合營造業官理規則第十│    │    │    │
│  八條之規定?(註5)      │    │    │    │
└──────────────┴──┴──┴──┘
註一、負責人之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乙
      份)。
註二、專任工程人員之證明文件:
      1.技師執業執照及技師公會會員證、建築師證書、技副證書或內政
        部與受託訓練學校會銜核發之工地主任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及影本
        乙份(如係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五條之三規定設立之外國營
        造業分公司之外國籍專任工程人員,得免附本證明文件)。
      2.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外僑居留證或護照正本及影本乙份)。
      3.出具無違反營造管理規則第十八條情事之切結書。
註三、如查有擅自塗改承攬工程手冊之情事,請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
      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辦理。
註四、資本額之查認就其公司執照或營利事業登記證上之資本額認定之。
註五、專任工程人員經查有違反技師法、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十
      八條,或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之情事,
      應分別依技師法或營造業管理規則有關規定移送懲戒。
※以上有關營造業資料如有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補正一次;如有違反
  相關規定者,即依規定懲戒。

四、本府工務局於審查申請案件時,應就規定項目逐一核對,必要時得通
    知相關人員到場說明。審查合格者,即屬複查合格,應依營造業管理
    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換發登記證書,其有效期限自原有效期限往後
    計算五年;審查不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補正一次,仍不合格者,即
    屬複查不合格,應依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撤銷該營造業
    之登記,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撤銷其公司或商業登記。

五、專任工程人員經查有違反技師法、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第十八
    條,或有營造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之一情事,應分別
    依技師法或營造業管理規則有關規定移送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