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執行行政院臺八十九內一七六一0號函核定「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
評估及補強方案」,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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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劃執行單位,邀請相關公會或學術
團體,組設諮詢小組,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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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成立諮詢小組籌組所需經費,由中央提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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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府諮詢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府推動「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規劃與
執行。
(二)協助本府提供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技術諮詢。
(三)協助本府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訓練及
講習。
(四)協助本府審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報告書。
(五)協助本府實地複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六)協助本府抽查建築物之耐震能力評估。
(七)協助本府建立辦理「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之人
才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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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諮詢小組置委員十一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建
設局長兼任之,其中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設局副局長兼任之,其
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兼之:
(一)本府各單位相關人員。
(二)建築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三)土木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四)結構技師公會會員經專案輔導團講習並持有講習證明文件者。
(五)專案輔導團研究員以上之成員或營建署委任具有專門學術經驗之
專家。
(六)學術團體。
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應予補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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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諮詢小組受理案件原則以各公會認為有疑議之案件或由本府排定抽查
之案件為主。諮詢小組之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相關單位人員
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兼職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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