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埋設管線申請道路(本府管理之縣、鄉道及市區道路)挖掘面積超
過五十平方公尺者之挖掘許可應備具交通維持計畫書(包括交通現況
、施工期間影響、交通維持措施、緊急情形應變措施、污染防治)九
份向雲林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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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雲林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審查核准後,再備具申請書一份及工
程計畫書(包含計劃概要、平面位置圖、縱橫斷面圖說、其他附屬工
程圖說、預定開竣工、期限及工程進度表、交通維持計畫書)五份向
本府工務局提出申請,許可案件並副知有關公所辦理道路修復費收費
事宜,申請人應繳納費用後使得動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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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同意道路挖掘之許可事項如下:
(一)申請人。
(二)挖掘地點。
(三)挖掘面積。
(四)施工期間。
(五)施工時間。
(六)施工方式。
(七)交通及公共安全管制措施。
(八)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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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挖掘應依許可事項施工,如有變更者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許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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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道路挖掘施工期間,本府將不定時邀集有關單位至施工地點查核,申
請人或施工單位應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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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道路挖掘施工後,應完成路基回填,路面修復及回復道路原狀,並報
請有關公所查驗。違反前述規定或經查驗不合格者,有關公所應命其
限期改善;逾期未改善者,得委託第三者代履行,所需費用並得向管
線單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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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道路挖掘面積未滿五十平方公尺者,應逕向所屬公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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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為建立本縣轄內管線資料,省道及代養縣道部分之申請,應將交通維
持計畫書(包含工程計畫)送雲林縣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並會同
相關單位會勘審核,由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五區工程處核准施行申請後
,由管線機構函知相關單位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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