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公共工程重點項目抽查檢驗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1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確保公共工
    程施工成果符合設計規範之品質要求,特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七十條第
    一項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函頒之「採購契約要項」第二十七項與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八點等,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以下簡稱機關)辦理工程採購,其「三
    級品質管理作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機關應分別
    於委託設計監造契約及工程契約中明訂本要點為契約內容之一,設計
    監造單位及承攬廠商(以下簡稱廠商)均有遵守之義務。

三、本要點所稱「重點項目」如下:
  (一)鋼筋檢驗。
  (二)混凝土檢驗。
  (三)瀝青混凝土檢驗。
  (四)級配粒料檢驗。
  (五)回填土方檢驗。
  (六)其他經機關認定並載明於契約者。

四、會同抽查檢驗人員:
  (一)機關:承辦人員或指派具有工程實務經驗人員會同。
  (二)監造單位:監工或建築師或技師(機關查驗時建築師或技師須會
        同)。
  (三)廠商:工地主任或品管人員(機關查驗時專任工程人員須會同)
        。

五、檢驗程序暨檢驗標準(如附件 (1))。

六、抽查檢驗紀錄:
  (一)每次抽查檢驗均應做成紀錄及拍照存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應
        使用統一之格式(如附件 (2)),監造單位必須負責人員、時間
        之連繫及本紀錄之填報,試驗報告應由廠商及監造單位依序審查
        判定抽驗結果後檢附於附表二。
  (二)廠商提出估驗或驗收時,監造單位應製作抽查檢驗紀錄統計總表
        (如附件 (3)),供估驗或驗收人員核對完成數量,未經抽查檢
        驗合格,除契約載明得以半成品計價外,原則不得計價;請款時
        必須附上抽查檢驗紀錄及統計總表各乙份做為佐證文件。

七、抽查檢驗費用:
  (一)機關應要求設計單位將「抽查檢驗費用」單獨納入工程預算總表
        ,並於工程預算明細表詳列各檢驗項目、數量、單價及其總價,
        如有編列錯誤或以一式編列者,應予退回重編。
  (二)契約規定以外之抽查檢驗,其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須由廠商
        負擔所生之費用;結果符合者,由機關負擔費用。

八、抽查檢驗不合格之處理:
  (一)抽查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者,可依附表一規定處置(如經扣
        罰允收視同合格),或由監造單位於五日內正式函文通知廠商限
        期完成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並副知機關及本府工程
        施工查核小組。
  (二)抽查檢驗不合格項目,監造單位應列管追蹤,並將改善前、中、
        後之照片及檢驗合格之證明文件函送機關備查。
  (三)機關應負責審查抽驗不合格項目之改善情形,確認已完成改善,
        始得書面函復同意備查,並副知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四)抽查檢驗不合格項目未完成改善前,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款。

九、抽查檢驗程序之管控:
  (一)機關應嚴格審核工程預算書之「抽查檢驗費用」編列情形,並應
        視工程特性增加重點抽查檢驗項目及數量。
  (二)設計監造單位應於提交工程預算書圖時,一併提送「監造計畫」
        ,並應就涉及結構安全及隱蔽部分之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
        工程)及材料設備檢驗,明定監造檢驗停留點(含安全衛生事項
        ),以查證施工廠商之施工品質及安全。
  (三)檢驗停留點須經監造單位派員會同廠商辦理施工抽查或材料抽驗
        合格並做成紀錄後,方得繼續下一階段施工,並作為估驗計價之
        付款依據。如擅自進行下階段施工,除契約另有規定或可補行抽
        查檢驗者外,應敲除重作並追究廠商責任,其一切損失概由廠商
        自行負擔。但監造單位應指派人員配合辦理廠商申請之查驗工作
        ,不得無故遲延。
  (四)除本要點所訂定之檢驗項目外,廠商應於品質計畫之材料及施工
        檢驗程序,明定各項重要施工作業(含假設工程)及材料設備檢
        驗之自主檢查之查驗點(應涵蓋監造單位明定之檢驗停留點)。
        另應於施工計畫(或安全衛生管理計畫)之施工程序,明定安全
        衛生查驗點。
  (五)廠商應確實執行上開查驗點之自主檢查,並留下紀錄備查。
  (六)監造單位應不定期對廠商自主檢查查驗點及安全衛生查驗點之執
        行成效,予以抽查檢驗並留下紀錄。
  (七)公共工程實施監造簽證者,其執行計畫應涵蓋監造檢驗停留點(
        含安全衛生事項)。
  (八)廠商不得因機關辦理抽查檢驗,而免除其依契約所應履行或承擔
        之責任及費用。
  (九)機關就廠商履約標的所為之抽查檢驗,不受該標的曾否通過其他
        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十)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應加強查核抽查檢驗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
        之廠商所承攬之工程。

十、各鄉鎮市公所接受本府補助或委辦之公共工程應比照本要點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