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停車場管理考核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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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督促本府暨鄉(鎮、市)公所加
    強路外停車場完工後之營運、維護及管理,以健全停車管理制度並有
    效提升公共停車場營運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二、督導考核之項目如下:
  (一)是否開放供公眾使用。
  (二)是否收費。
  (三)停車場使用率。
  (四)營運單位是否隨停車場營運績效調整管理措施。
  (五)停車場周邊停車管理措施。
  (六)停車場週邊指引及停車資訊提供設施。
  (七)停車場設施設備是否定期檢修維護。
  (八)其他完工啟用後應行配合辦理事項。

三、督導考核對象:本府暨各鄉鎮(市)公所。

四、辦理督導考核之方式如下:
  (一)督導考核辦理方式以實地督訪為主,辦理實地督訪時應訂定督導
        考核計畫,詳列督導考核事項、時間、地點、人員編組、評分表
        及建議獎懲標準等,除特殊需要得辦理不預知督導考核外,應於
        督導考核前通知受考核機關。
  (二)督導考核時分為受考核機關報告、綜合討論與實地查看等三部份
        實施,辦理時應著重督導考核事項相關資訊之瞭解、執行進度之
        追蹤、困難問題之發掘,及辦理績效之核對。
  (三)督導考核完成後,考核單位應撰擬督導考核報告,分函受考核機
        關及有關單位參處,並追蹤其辦理情形。
  (四)督導考核計畫由本府另定之。

五、受督導考核機關應配合之事項如下:
  (一)受督導考核機關應就督導考核事項,備妥相關資料。
  (二)受督導考核機關人員應負責提供因督導考核需要之其他相關資料
        ,並充分配合。

六、督導考核結果之運用:
  (一)督導考核結果將作為本府審核相關補助經費之參考依據。
  (二)督導考核結果將函請各受考核機關列管改進,並建議該機關給予
        承辦人員及相關主管適當獎懲。

七、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