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政府計程車費率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公正、客觀審議雲林縣(以下簡稱本
    縣)計程車費率,特設雲林縣政府計程車費率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為本縣計程車費率之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秘書長兼任;一人
    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
    聘(派)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代表一人。
  (二)交通部公路總局嘉義區監理所雲林監理站代表一人。
  (三)本縣警察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文化處代表一人。
  (五)本府主計處代表一人。
  (六)本府城鄉發展處代表一人。
  (七)本府消費者保護官。
  (八)專門學識之學者專家二人。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需指派科長以上人員擔任。

四、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五、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得視需要邀請相關單位或人員列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六、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
    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