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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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醫療資源並提供本縣身心障礙學
    生專業輔導需求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為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教師與家
    長提供專業服務之下列專(兼)任人員:
  (一)醫師:已具專科醫師資格者為限。
  (二)物理治療師、語言治療師、職能治療師等治療人員。
  (三)社會工作師。
  (四)臨床心理、職業輔導定向行動專業人員。
  (五)其他相關專業人員。
三、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助理人員,係指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
    導之專(兼)任教師助理員。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應與教師充分合作,積極參與並提供下列專業
    服務,其職責:
  (一)身心障礙學生特殊教育專案工作、學生能力評估、治療建議、輔
        具需求建議,協助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
  (二)參與學區內具有知動訓練室學校辦理相關復健服務工作。
  (三)提供在家教育學生家庭服務。
  (四)其他由本府指派有關身心障礙學生復健及相關特教諮詢、諮商、
        轉介等服務。
五、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職責:
    在特殊教育教師督導下、協助評量、教學生活輔導、學生上下學及家
    長聯繫等事宜。
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任用公務人員高等考試及格者,或經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規定,取得專業證照及轉任公務人員
    任用資格者為原則,但政府未辦理專業證照或考試之特殊教育相關專
    業人員,得聘用下列人員之一擔任:
  (一)國內外大學校院該專業本學系、所畢業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
        以上者。
  (二)國內外大學校院該專業相關系、所畢業,且於修畢該專業課程三
        百六十小時後,曾任該專業工作一年以上者。
七、特殊教育助理人員,應僱用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之
    資格者。
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本府得視實際需要分別以專任及兼
    任方式聘用:
  (一)專任人員:
        規劃本縣特教專業團隊相關工作及採定點或巡迴輔導縣內特殊需
        求學生。
  (二)兼任人員:
        由本府分派至各指定地點或學校服務協助教師輔導特殊需求學生
        。
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之報酬如下:
  (一)專任人員:依本府聘用約僱人員相關規定辦理。
  (二)兼任人員:按鐘點給付,醫師每小時一千元,治療師等專業人員
        每小時八百元,教師助理員每小時八0元。
十、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遴用應經公開甄選,並依下列程序進用:
  (一)經甄選錄取者,依規定簽定僱用契約。
  (二)契約每年一聘,期滿表現優良者得續聘之。
  (三)經聘用者,由本府依本縣特殊教育需求分派至本縣特殊教育資源
        中心或中心學校,處理該區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教師及家長相關醫
        療教學協助工作。
十一、依第八點聘用之兼任人員,應於到職後一個月內,由學校檢附下列
      各項文件報本府備查:
    (一)履歷表。
    (二)聘(僱)用契約書。
    (三)服務證明書。
    (四)學經歷證件。
十二、本案工作所需經費由教育部專款補助。
十三、附則
    (一)錄取人員經錄取後,需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一份,不合格
          者,不予進用。
    (二)錄取人員不得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及三十三款之情
          事,違者取消其資格。
    (三)本項任何服務不得向學生或家長收取任何費用。
    (四)本項服務學生時間不包括往返交通時問。
    (五)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應積極參與本府及各該專
          業團體辦理之職前訓練、進修、研習活動。
十四、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有關規定辦理。
十五、本要點自頒發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