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籍之管
理,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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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
、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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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國小應適時與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強迫
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及下列規定辦理學生之入學: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
於每年三月底前造冊(含電子檔),送請鄉(鎮、市)公所依規
定日期按學區通知入學。
(二)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
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及「雲林縣適齡入學兒童暫緩入學申
請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三)未滿六足歲國民提早入學,應依雲林縣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
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並以本府核定
公文為依據。
(四)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兒童,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函請
戶政機關協調有關單位辦理戶籍登記。
(五)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並按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名冊一
式二份,經本府審查後,一份交本府核辦,一份存校。入學學生
名冊應永久保存。
(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重讀生。
但外籍學生(非僑生)或因發生巨大災變之在籍學生,經本府核
定同意就讀者不在此限。
(七)華僑、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
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八)學生入學後,得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作業要點
,實施在家自行教育。
(九)各校教職員工子女,得隨父母於服務學校就讀。
(十)私立小學依大學區制入學,應於每年八月七日前將新生依戶籍地
分別列冊,副知學生原學區國小或他縣市教育主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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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生學號以五位數編列,前二碼代表入學學年度之後二位數,後三碼
依當年度入學學生人數依序編列。
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
留,不得遞補。但學校繕造有關表冊時,應在備註欄加註轉出日期。
轉學他校學生申請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他校轉入學生應接續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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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處理,並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學生自動離校,且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學籍應保留至年滿
十五歲之該年度九月一日止。
中輟生學籍資料,應按學年度裝訂成冊,定期追蹤輔導就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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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應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中途
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依下列情形辦理復學之適齡國民,各國小得就學生學習情形編入適當
年級就讀,申請表、審查會議紀錄及其相關證件影本應函報本府備查
。
(一)在臺原有學籍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後,返臺申請就讀者。
(二)非本國籍學生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國申請就讀
者。
(三)請假(中輟)時日過長或逾入學年齡入學,以致年紀大於同年級
學童者。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辦理復學國民,翌年升級時,得由各國小視其學習
成效再次辦理測驗,重新調整至適當之年級就讀。如該生原班(年)
級已畢業,在國外或大陸地區仍未取得國小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
明)者,應重返國小就讀。
身心障礙學生復學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得依特殊教育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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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國小學生轉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小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及入學回覆信函,並通知其
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
(二)學生轉入報到後,轉入學校應於二日內回覆轉出學校。轉出學校
再將該生學籍資料匯出,以電子交換格式存於光碟片以郵政掛號
函寄轉入學校。轉出學校若在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
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有下列情形者,得辦理轉學籍免轉戶籍:
1.兒少保護個案,經社政或有關單位出具證明辦理轉學者。
2.因行為適應不良,必須改變環境辦理轉學者。
3.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4.經本府核定之總量管制學校因額滿因素轉介就讀他校者。
(四)中輟及自國外或大陸地區回國學生辦理轉學者,須於原中輟(就
讀)學校辦理復學後,始得辦理轉出。
(五)轉出、轉入、出國、中輟、復學學生,各國小應建立學生異動檔
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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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成績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成績考查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雲林縣國
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學科任課老師及班級導師應於定期評量後一週內,傳輸班上學
生成績資料到學務管理系統。
(三)學生各定期及平時評量成績紀錄表,應保存一學年。畢業生六學
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表),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四)國小畢業生除應升入之學校要求寄送有關成績資料外,不另出具
成績證明書。
(五)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之復學學生,如其部份成績
無法連貫計算時,得按學科辦理測驗,評定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
測驗成績為準。如係學期中轉入者,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考
查成績。
(六)請假期間,提前復學,其成績計算應以復學後之成績為準。
(七)在家教育、在家自行教育、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由學籍所在學
校班級任課教師與特殊教育輔導員或實驗計畫相關人員共同評量
,並由學籍所在學校班級導師按學期登錄於學籍資料。
(八)復學學生畢業成績,得以有成績紀錄之學期次數平均計算。
(九)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學習領域成績得以百分數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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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以電子方式詳細填載,並於每學期末列印
紙本裝訂成冊永久保存,以備查考。
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應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者得出具肄
業證明書。
除學生家長移民及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須攜眷屬者外,各國小不得出具
該生學籍資料(含電子檔)。但司法或軍事機關因案要求提供者不在
此限(應持有公文)。
學籍資料應以正楷書寫或電腦列印,並依教育部電子資料交換規格標
準建檔,定期備份永久保存。中途肄業及轉學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就讀
者亦同。
學生學籍資料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
錯誤者,導師應即通知學生家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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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畢(修)業生名冊、畢(修)業生一覽表、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修)業生名冊、畢(修)業生一覽表:
1.各國小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按學區填造畢(修)業生名冊,寄送
所屬學區國中,辦理通知入學。
2.各國小應按班級繕造畢(修)業生一覽表一式二份,經本府審
查後,一份交本府核辦,一份存校,並永久保存。
(二)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頒發。如委外
印製,應做好學生資料保密措施。
2.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編號,用學校名稱全銜中之三字為文
號。(例如雲林縣斗六市斗六國民小學一0二學年度畢〔修〕
業證書為(102)斗六小畢〔修〕字第○○○號。
3.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各欄位填寫,除可套印外,應以黑色墨
水正楷書寫,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4.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不得塗改或蓋用校對章。
5.外國學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學生姓名旁加註國籍。
僑生則加註祖籍省縣(市)。
6.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日發給。
7.原任校長調離,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
修業證明書上校長之署名,應加蓋「代理」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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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及變更學籍記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
1.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
2.申請證明書,應檢附戶籍謄本(改名者)或身份證、戶口名
簿影印本,經學校核對無誤後發給。
3.證明書應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並得以電腦列印。其年、月
、日數字一律大寫。
4.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
印學校全銜。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之上。
5.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遺失外,以破爛或污損不堪使
用理由申請補發者,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銷。
6.補發證明書,各國小應於每學期末,填造名冊一份,併同申
請原件存校永久保存。
(二)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籍謄本或身
份證及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誤後辦理,同
時更正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並註記核准更正年、月、日文
號。
2.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籍謄本一份,學校驗明無
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
3.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填造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
於每年七月底前函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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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國小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室),由專人妥善保管,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放置,其順序應由左而右,由上而下
排列之。
(二)歷屆學生學籍記錄表名冊(入學、畢業)等學籍資料均應加裝
封面及封底,與輔導紀錄表裝訂成冊後,詳細書明年屆、學年
度、學號、名稱等,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三)自98學年度後各國小學生學籍資料之建置,應依教育部規定之
電子資料交換規格標準最新版本建立電腦資料檔案,定期備份
,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四)各國小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組長、主任、校長於離
職時均應列入移交。
又於在職期間如有保管不善、散失,以致無法補救或不依規定處理
,作虛偽不實之證明均應嚴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本府對各國小函報之入學、畢業或修業名冊資料,應隨文歸檔
永久存查。
(六)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報備,並予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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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統一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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