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08日

所有條文

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學籍之管
    理,依國民教育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國小)學生之入學、學號、輟學
    、復學、轉學、成績及學籍資料之管理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各國小應適時與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密切聯繫,並依強迫
    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及下列規定辦理學生之入學:
  (一)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足歲應入學之國民,由當地戶政機關調查,
        於每年三月底前造冊(含電子檔),送請鄉(鎮、市)公所依規
        定日期按學區通知入學。
  (二)凡應入學而未入學之適齡國民,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
        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及「雲林縣適齡入學兒童暫緩入學申
        請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三)未滿六足歲國民提早入學,應依雲林縣國民教育階段資賦優異學
        生降低入學年齡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規定辦理,並以本府核定
        公文為依據。
  (四)對因無戶籍而失學之適齡兒童,應准其先行入學,再由學校函請
        戶政機關協調有關單位辦理戶籍登記。
  (五)新生入學應依常態編班,並按學號之順序,繕造入學學生名冊一
        式二份,經本府審查後,一份交本府核辦,一份存校。入學學生
        名冊應永久保存。
  (六)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有寄讀生、借讀生、旁聽生、重讀生。
        但外籍學生(非僑生)或因發生巨大災變之在籍學生,經本府核
        定同意就讀者不在此限。
  (七)華僑、港澳及大陸地區來臺學生、回國學人子女、派赴國外工作
        人員子女、外籍學生(非僑生)各依有關規定辦理。
  (八)學生入學後,得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申請在家自行教育作業要點
        ,實施在家自行教育。
  (九)各校教職員工子女,得隨父母於服務學校就讀。
  (十)私立小學依大學區制入學,應於每年八月七日前將新生依戶籍地
        分別列冊,副知學生原學區國小或他縣市教育主管單位。

四、學生學號以五位數編列,前二碼代表入學學年度之後二位數,後三碼
    依當年度入學學生人數依序編列。
    每一學生自入學至畢業限用一學號,學期中途轉學者,其學號應予保
    留,不得遞補。但學校繕造有關表冊時,應在備註欄加註轉出日期。
    轉學他校學生申請轉回原校就讀時,應沿用原保留學號。
    他校轉入學生應接續編在同年級學生學號之末。

五、學生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學校應報請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
    處理,並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
    規定辦理。
    學生自動離校,且其父母或監護人均去向不明,其學籍應保留至年滿
    十五歲之該年度九月一日止。
    中輟生學籍資料,應按學年度裝訂成冊,定期追蹤輔導就學。

六、中途輟學或請假原因消滅,申請復學時,應依雲林縣國民中小學中途
    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依下列情形辦理復學之適齡國民,各國小得就學生學習情形編入適當
    年級就讀,申請表、審查會議紀錄及其相關證件影本應函報本府備查
    。
  (一)在臺原有學籍赴國外或大陸地區就學後,返臺申請就讀者。
  (二)非本國籍學生持有外國居留證或國外學校證明文件返國申請就讀
        者。
  (三)請假(中輟)時日過長或逾入學年齡入學,以致年紀大於同年級
        學童者。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辦理復學國民,翌年升級時,得由各國小視其學習
    成效再次辦理測驗,重新調整至適當之年級就讀。如該生原班(年)
    級已畢業,在國外或大陸地區仍未取得國小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
    明)者,應重返國小就讀。
    身心障礙學生復學後,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得依特殊教育法規辦理。

七、各國小學生轉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國小對轉出學生應出具轉學證明書及入學回覆信函,並通知其
        於三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
  (二)學生轉入報到後,轉入學校應於二日內回覆轉出學校。轉出學校
        再將該生學籍資料匯出,以電子交換格式存於光碟片以郵政掛號
        函寄轉入學校。轉出學校若在七日內未接到入學回覆信函,應即
        追蹤輔導並依有關規定處理。
  (三)有下列情形者,得辦理轉學籍免轉戶籍:
        1.兒少保護個案,經社政或有關單位出具證明辦理轉學者。
        2.因行為適應不良,必須改變環境辦理轉學者。
        3.經雲林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
        4.經本府核定之總量管制學校因額滿因素轉介就讀他校者。
  (四)中輟及自國外或大陸地區回國學生辦理轉學者,須於原中輟(就
        讀)學校辦理復學後,始得辦理轉出。
  (五)轉出、轉入、出國、中輟、復學學生,各國小應建立學生異動檔
        案,永久保存。

八、學生成績管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成績考查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雲林縣國
        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規定辦理。
  (二)各學科任課老師及班級導師應於定期評量後一週內,傳輸班上學
        生成績資料到學務管理系統。
  (三)學生各定期及平時評量成績紀錄表,應保存一學年。畢業生六學
        年成績(即學生學籍紀錄表),各校應永久妥為保存。
  (四)國小畢業生除應升入之學校要求寄送有關成績資料外,不另出具
        成績證明書。
  (五)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之復學學生,如其部份成績
        無法連貫計算時,得按學科辦理測驗,評定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
        測驗成績為準。如係學期中轉入者,其轉學證明書應填寫定期考
        查成績。
  (六)請假期間,提前復學,其成績計算應以復學後之成績為準。
  (七)在家教育、在家自行教育、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由學籍所在學
        校班級任課教師與特殊教育輔導員或實驗計畫相關人員共同評量
        ,並由學籍所在學校班級導師按學期登錄於學籍資料。
  (八)復學學生畢業成績,得以有成績紀錄之學期次數平均計算。
  (九)學生申請獎助學金之成績證明,學習領域成績得以百分數發給。

九、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以電子方式詳細填載,並於每學期末列印
    紙本裝訂成冊永久保存,以備查考。
    中途輟學至逾學齡就讀補校時,應出具成績證明書;就業者得出具肄
    業證明書。
    除學生家長移民及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須攜眷屬者外,各國小不得出具
    該生學籍資料(含電子檔)。但司法或軍事機關因案要求提供者不在
    此限(應持有公文)。
    學籍資料應以正楷書寫或電腦列印,並依教育部電子資料交換規格標
    準建檔,定期備份永久保存。中途肄業及轉學至國外或大陸地區就讀
    者亦同。
    學生學籍資料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
    錯誤者,導師應即通知學生家長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十、畢(修)業生名冊、畢(修)業生一覽表、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修)業生名冊、畢(修)業生一覽表:
        1.各國小應於每年五月底前按學區填造畢(修)業生名冊,寄送
          所屬學區國中,辦理通知入學。
        2.各國小應按班級繕造畢(修)業生一覽表一式二份,經本府審
          查後,一份交本府核辦,一份存校,並永久保存。
  (二)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
        1.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頒發。如委外
          印製,應做好學生資料保密措施。
        2.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之編號,用學校名稱全銜中之三字為文
          號。(例如雲林縣斗六市斗六國民小學一0二學年度畢〔修〕
          業證書為(102)斗六小畢〔修〕字第○○○號。
        3.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各欄位填寫,除可套印外,應以黑色墨
          水正楷書寫,其年、月、日數字一律大寫。
        4.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不得塗改或蓋用校對章。
        5.外國學生之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學生姓名旁加註國籍。
          僑生則加註祖籍省縣(市)。
        6.畢業證書及修業證明書應於舉行畢業典禮日發給。
        7.原任校長調離,由兼代校長代理時,其應屆畢業生畢業證書、
          修業證明書上校長之署名,應加蓋「代理」二字。

十一、申請畢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及變更學籍記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畢業證明書及修業證明書(以下簡稱證明書):
          1.畢業生申請補發證明書,由各國小依規定自行驗印。
          2.申請證明書,應檢附戶籍謄本(改名者)或身份證、戶口名
            簿影印本,經學校核對無誤後發給。
          3.證明書應以黑色墨水正楷書寫,並得以電腦列印。其年、月
            、日數字一律大寫。
          4.證明書校長署名處,應一律蓋用校長簽字章,校長署名處應
            印學校全銜。學校印信應蓋在中華民國年次之上。
          5.原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除遺失外,以破爛或污損不堪使
            用理由申請補發者,原證書應同時繳回註銷。
          6.補發證明書,各國小應於每學期末,填造名冊一份,併同申
            請原件存校永久保存。
    (二)畢業生、修業生及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
          1.畢業生或修業生,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檢附戶籍謄本或身
            份證及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經學校驗明無誤後辦理,同
            時更正該生原存校學籍資料,並註記核准更正年、月、日文
            號。
          2.在學學生申請更正學籍,應檢附戶籍謄本一份,學校驗明無
            誤後,將該生學籍資料予以更正。
          3.申請更正學籍記載,應填造名冊一式二份,一份存校,一份
            於每年七月底前函報本府備查。

十二、各國小應設置學籍資料專櫃(室),由專人妥善保管,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學籍資料,應按年屆順序放置,其順序應由左而右,由上而下
          排列之。
    (二)歷屆學生學籍記錄表名冊(入學、畢業)等學籍資料均應加裝
          封面及封底,與輔導紀錄表裝訂成冊後,詳細書明年屆、學年
          度、學號、名稱等,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三)自98學年度後各國小學生學籍資料之建置,應依教育部規定之
          電子資料交換規格標準最新版本建立電腦資料檔案,定期備份
          ,永久保存,並列入移交。
    (四)各國小之學籍資料,其有關之經辦人、組長、主任、校長於離
          職時均應列入移交。
      又於在職期間如有保管不善、散失,以致無法補救或不依規定處理
      ,作虛偽不實之證明均應嚴予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五)本府對各國小函報之入學、畢業或修業名冊資料,應隨文歸檔
          永久存查。
    (六)學籍資料如遭遇不可抗力之災害而損害時應即報備,並予重建
          。

十三、本要點所需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府統一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