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費率標準及繳納期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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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漁港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漁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一元計收,未滿一噸者以一噸計算;
        全年以一八0日計算停泊天數未超過一八0日者,以實際泊港日
        數計算。
  (二)舢舨: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三元計收,未滿一噸者以一噸計算;
        全年以一八0日計算,停泊天數未超過一八0日者,以實際泊港
        日數計算。
  (三)漁筏:按每餿每日新臺幣五元計收,全年以一八0計算,停泊天
        數未超過一八0日者,以實際泊港日數計。
  (四)娛樂漁業漁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元計收,未滿一噸者以一
        噸計算;全年以一八0日計算,停泊天數未超過一八0者,以實
        際泊港日數計算。
  (五)海上遊樂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二0元計收。
  (六)交通船、工作船: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七)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元計收。
  (八)公務船舶、研究船、訓練船及緊急避難進港船舶免予收費。
  (九)營業用途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按每公尺每月新
        臺幣五00元計收。
二、繳納期程如下:
  (一)漁筏:配合於申辦九十一年或九十二年起之管筏定期檢查時程,
        繳納前年度或前兩年度應繳之漁港管理費。
  (二)漁船及舢舨:配合於申辦九十一年起之小船定期檢查時程,繳納
        前年度應繳之漁港管理費。
  (三)娛樂漁業漁船、海上遊樂船舶、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自
        九十年起每三個月為一期結算繳納漁港管理費。
  (四)營業用途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
        依租賃契約規定繳納。
三、本標準自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