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漁民於
其所有漁船筏、舢舨遭受天然災害時,給予現金之救助及重建之協助
,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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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救助對象為遭受天然災害導致其漁船筏、舢舨沉沒、失蹤或
全毀,且該船(筏)籍設籍於本縣轄漁船筏、舢舨所有權人,並持有
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之漁業證照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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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救助金之標準如下:
(一)漁船:未滿五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二萬元;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
艘五萬元;二十噸以上者,每艘十萬元。
(二)舢舨、漁筏:每艘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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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縣籍漁船筏、舢舨因天然災害引起火災致損毀者,準用第3條規定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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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符合第2條規定之漁民,應於災害發生日起10日內向區漁會提出申
請,區漁會受理登記後應於10日內完成查明事實及勘查並核轉本府
,本府應於10日內完成審核,通知區漁會編制印領清冊發給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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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漁船筏救助金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漁船筏災害救助金申請書(附件1)。
(二)經區漁會勘查、開具之漁船筏、舢舨災害證明書(附件2)。
(三)漁港安檢站報案證明。
(四)漁業執照影本。
(五)區漁會填報本府之救助金統計表及清冊(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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