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雲林縣漁船筏、舢舨遭受天然災害之救助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8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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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雲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照顧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漁民於
    其所有漁船筏、舢舨遭受天然災害時,給予現金之救助及重建之協助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救助對象為遭受天然災害導致其漁船筏、舢舨沉沒、失蹤或
    全毀,且該船(筏)籍設籍於本縣轄漁船筏、舢舨所有權人,並持有
    主管機關核發有效期間之漁業證照為限。

三、救助金之標準如下:
  (一)漁船:未滿五噸者,每艘發給救助金新臺幣(以下同)一萬元;
        五噸以上未滿十噸者,每艘二萬元;十噸以上未滿二十噸者,每
        艘五萬元;二十噸以上者,每艘十萬元。
  (二)舢舨、漁筏:每艘一萬元。

四、本縣籍漁船筏、舢舨因天然災害引起火災致損毀者,準用第3條規定
    辦理。

五、符合第2條規定之漁民,應於災害發生日起10日內向區漁會提出申
    請,區漁會受理登記後應於10日內完成查明事實及勘查並核轉本府
    ,本府應於10日內完成審核,通知區漁會編制印領清冊發給救助。

六、申請漁船筏救助金應檢附下列書件:
  (一)漁船筏災害救助金申請書(附件1)。
  (二)經區漁會勘查、開具之漁船筏、舢舨災害證明書(附件2)。
  (三)漁港安檢站報案證明。
  (四)漁業執照影本。
  (五)區漁會填報本府之救助金統計表及清冊(附件3)。